正在加载图片...
方面的价值所体现的利益。 从对第一案”的分析来看,用“环境法益”解释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是比较合适的, 因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永恒的、必要的物质前提,无论 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是一种重要的、基本的利益,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与其它 观点相比,“环境法益说ˆ有助于体现环境问题因应措施预防性的特点,同时,“环境法 益说”概括了环境犯罪共同的本质,易于为人们接受。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 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犯罪对象是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用社会关系说来解释 其本质十分牵强。而法益首先体现为利益,利益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侵犯环境法 益即侵犯生态环境与自然对主体的满足状态,对主体生存、发展的服务关系,以环境利 益作为保护客体就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方面的价值所体现的利益。 从对“第一案”的分析来看,用“环境法益”解释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客体是比较合适的, 因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永恒的、必要的物质前提,无论 对个人、社会还是国家,都是一种重要的、基本的利益,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与其它 观点相比,“环境法益说”有助于体现环境问题因应措施预防性的特点,同时,“环境法 益说”概括了环境犯罪共同的本质,易于为人们接受。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 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犯罪对象是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用社会关系说来解释 其本质十分牵强。而法益首先体现为利益,利益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侵犯环境法 益即侵犯生态环境与自然对主体的满足状态,对主体生存、发展的服务关系,以环境利 益作为保护客体就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向上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