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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直辖市的区、其他市的区、县、县 级市的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不是最高行政复议机关,虽然国务院可最终裁决国务 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国务院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 作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民政府的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的依 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含国务院的部门),但不包括没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如人事 监察部门等。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如法制办公室、法制局等,统称法制工作机构。专利法 中规定的复议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 复议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分工。我国行政复议法采纳上一级复 议制的原则,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它们之间存在层级关系。 (一)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18条对复议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说,该部门存在二个以上一级行 政机关,都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哪一个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着便民原则,由申 请人自由选择。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行政复议》第137页《行政复议》 第137页 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直辖市的区、其他市的区、县、县 级市的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第 14 条规定,国务院不是最高行政复议机关,虽然国务院可最终裁决国务 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国务院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 作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民政府的部门。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的依 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含国务院的部门),但不包括没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如人事、 监察部门等。 (二)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内的行政复议机构,如法制办公室、法制局等,统称法制工作机构。专利法 中规定的复议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第 3 条规定,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 复议职责有: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分工。我国行政复议法采纳上一级复 议制的原则,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它们之间存在层级关系。 (一)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 12、13、14、15、18 条对复议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 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就是说,该部门存在二个以上一级行 政机关,都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哪一个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着便民原则,由申 请人自由选择。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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