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施工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利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 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承包单位在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7) 施工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 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利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 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承包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 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