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本金余额为229695.68元。温馨花园3号楼507室建筑面积256.52平方米,价 款378360元,阁楼面积10.70平方米,价款6420元,共计384780元。 除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外,原审法院认定的其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朱敏 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拂晓公司与永超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依 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如下: 一、关于朱敏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孙 超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孙超亦未上诉,因此,本案二审只对朱敏是否 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分析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针对北京方正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作如 下分析: (一)孙超与朱敏是否为假离婚,永超公司是否为夫妻店。永超公司成立于 2001年12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股东孙超、朱敏的出资额分别为 35万元、15万元,孙超为法定代表人。孙超与朱敏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2 005年3月24日自愿协议离婚,2008年8月7日因孙超离婚证遗失,民政部门补发离 婚证。从上述事实可见,永超公司成立时,公司两位股东孙超、朱敏确为夫妻, 但双方于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发生本案所涉业务关系 时,孙超与朱敏亦非夫妻。因此,北京方正公司称孙超与朱敏是假离婚、永超公 司是夫妻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北京方正公司称,2005年孙超与朱敏离婚 时,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至朱敏名下,并无证据支持,且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 间为2005年,发生在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从事交易之前,股东孙超与朱敏之 间的离婚财产如何处置,与此后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之间的商业交易无关。 故,北京方正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本案所涉货款是否用于归还朱敏所购房屋贷款。北京方正公司上诉称, 朱敏于2008年1月贷款购买了宿州市准河东路温馨花园3号楼507室,永超公司收 到案涉货款的时间为2008年7月,其有理由相信朱敏用上述货款偿还了房贷。而 从朱敏二审提交的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出具 的证明、贷款对账单、存折还款记录反映,朱敏所购上述房屋按揭贷款为26.5贷款本金余额为229695.68元。温馨花园3号楼507室建筑面积256.52平方米,价 款378360元,阁楼面积10.70平方米,价款6420元,共计384780元。 除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外,原审法院认定的其它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朱敏 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拂晓公司与永超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依 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如下: 一、关于朱敏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孙 超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孙超亦未上诉,因此,本案二审只对朱敏是否 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分析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三款的规定,针对北京方正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作如 下分析: (一)孙超与朱敏是否为假离婚,永超公司是否为夫妻店。永超公司成立于 2001年12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股东孙超、朱敏的出资额分别为 35万元、15万元,孙超为法定代表人。孙超与朱敏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2 005年3月24日自愿协议离婚,2008年8月7日因孙超离婚证遗失,民政部门补发离 婚证。从上述事实可见,永超公司成立时,公司两位股东孙超、朱敏确为夫妻, 但双方于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发生本案所涉业务关系 时,孙超与朱敏亦非夫妻。因此,北京方正公司称孙超与朱敏是假离婚、永超公 司是夫妻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北京方正公司称,2005年孙超与朱敏离婚 时,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至朱敏名下,并无证据支持,且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时 间为2005年,发生在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从事交易之前,股东孙超与朱敏之 间的离婚财产如何处置,与此后北京方正公司与永超公司之间的商业交易无关。 故,北京方正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本案所涉货款是否用于归还朱敏所购房屋贷款。北京方正公司上诉称, 朱敏于2008年1月贷款购买了宿州市淮河东路温馨花园3号楼507室,永超公司收 到案涉货款的时间为2008年7月,其有理由相信朱敏用上述货款偿还了房贷。而 从朱敏二审提交的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出具 的证明、贷款对账单、存折还款记录反映,朱敏所购上述房屋按揭贷款为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