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国际法上的难民不等同于一般所称的难民。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难 民包括两类: 1)历史文件中规定的难民:根据1926年5月12日和1928年5月30 日协议或根据1933年10月28日和1938年2月10日公约及1939年9月14 日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是难民的人。 (2)新定义的难民: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 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 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 留在他以前的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 的人。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难民资格 (1)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即有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 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持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遭到迫害 (2)栖身于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到上述国家。 例外情形 (1)犯有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类罪; (2)在以难民身份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该国之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 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认为有罪; (4)被居住国当局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权利和义务的人或自联合国 难民署之外的联合国机构获得保护的人。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