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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权利/国家义务 各国对于难民应给予保护,包括对他们的入境、居留应给予特殊保 护,同时应给予必要的待遇。对难民的入境、居留应遵循两项原则: 1.宽容和便利原则,即国家不应以难民的非法入境的事实而对他施 以处罚;在本国不接纳的情况下应保护难民寻求第三国的接纳;即不应 对他们加以不必要的限制; (1)不得对非法入境难民施以刑罚 (2)对非法入境难民不得施加不必要的限制 (3)严格限制将合法难民驱逐出境 2.不推回原则( non refouler),即不将难民推回到他受到迫害或畏 惧迫害的国家。难民在接受国享有的待遇应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 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确定。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案例研究国宪法法院难民申诉 (德国宪法法院,1996年) E诉德国法兰克福行政法院,F诉德国科隆行政法院,B诉德国法兰克 福行政法院,N诉德国法兰克福行政法院,S诉德国法兰克福行政法院。 【基本案情】 本案是五个外国人( EFBNS)到德国请求避难的案子。E是伊 拉克国民,从雅典来到法兰克福机场。F是伊朗国民,从匈牙利非法到了奥 地利,再从奥地利来到德国。B和N均是加纳国民,他们从伦敦乘飞机到 法兰克福机场。S是多哥国民,从尼日利亚格拉斯乘飞机到到法兰克福机 场。这五人都没有护照,他们自称是难民,来德国请求避难。他们认为根 据德国宪法第16(a)条(政治避难条款)和德国基本法给予的其他基本权利 和自由,他们有权请求德国给予避难,但他们的请求被德国边防警察和联邦 行政法院拒绝了。他们向德国宪法法院提出申诉,状告德国行政法庭和德国 官员没有很好的履行国际义务和执行宪法的规定。德国宪法法院对于1996 年5月4日对他们的申诉作出裁定。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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