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 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 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剧、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 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 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 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 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 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 息。 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 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贵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 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 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 66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 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 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 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 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 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 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第四十三条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 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 息。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六条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 5 个工作日 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 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 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