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值多少钱? 人的行为后果按对人对己、有利有害来区分,可以有四种组合,即利人利己、损人 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不利己 从道德评价来看,利人的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尤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 的利益更是值得称颂的。而损人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如果是损人利己则更为人所不齿。但 从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 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比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如果每个人都能找到 种损人极小而利己极大的方法,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益。但是从道德评价来看,任何损人利 己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道德评价和利益评价会有背离的情况,况且评 价利害的大小往往带有主观性,人们习惯上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较重,将他人的利益看得较轻。 所以此闸一开,可能导致严重损人轻微利己的恶行普遍泛滥 利人利己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的,虽然从道德评价来看它不比牺牲自己为别人 的活动更高尚。人们也许会问,什么活动能做到利人利己呢?当利益的总量一定时,此人多 得一些利,他人就必然损失一些利。这在对策论中称为“零和对局”,意思是各方损益之和 为零,既没有净的损失,也没有净的得益。人们要做到利人利己,就必须找到一种办法,能 使社会的总利益扩大。这种活动不仅仅局限于重新分配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能创造出新的利 益。以后我们将论证,商业交换以及由此而带动的一切经济活动,除少数情况外,都具有扩 大社会利益的功能。因此商业活动是既符合于道德又符合于利益的行为,是最值得提倡的善 然而我国的传统道德观中却一贯鄙视商业,嫌弃商人,就连大多数商人自己也未 必明白商业对社会的重大作用,而且确实有不少商人用欺骗的手段经商,破坏了商业的信誉, 使这一大大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活动,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这种历史教训不光在我国存在过 而且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里同样存在过。不同的只是当今发达国家里己不再存在鄙视商业的偏 见,商业活动已成为最讲究信用和道德的一种活动。不道德的人不断地被排除出商业活动的 圈子,这种净化作用的结果是构成了一个方便安全富裕的物质环境。而在我国这种转变尚处 于刚刚开始的阶段。我们应该自觉地推进这个认识上的转变,这是我国知识界、政界和实业 界的一个重大任务 损己利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但是从社会总体来看,每个人对自己来说是 “己”,对他人来说又是“人”。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 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 性原则。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款、规定等等不可能以此原则作为基础。君子国里的 每个人都要损己利人,结果造成一大堆矛盾:义务为别人做好事的人却在鼓励别人做坏事; 两个人分苹果,不论损人利己或损己利人都行不通,只有公平分配才行得通。这说明在制度 设计中,对等和公平不但在伦理上,而且在逻辑上是唯一可行的原则。 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对称的地位,此人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 彼人也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就这一点来说,此人和彼人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损己利 人在逻辑上行不通。但是当当事人处于不对称的地位时,牺牲自己帮助别人非但行得通,而 且成为必要。一个不识水性的人落水遭到危险,他需要别人甘愿冒险来救助;一个路遇歹徒 的少女,急盼有人拔刀相助。此时的舍己利人就成为必要而且可行的道德行为 不对称的地位并不仅仅发生在上述这些偶然的情况里,它是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 见的。 青年人对于老年人或儿童,地位就是不对称的,因而前者就有照顾后者的必要 这里不会发生任何逻辑上的矛盾。男人对于女人,健康人对于有病的人,更一般地,强者对道德值多少钱? 人的行为后果按对人对己、有利有害来区分,可以有四种组合,即利人利己、损人 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不利己。 从道德评价来看,利人的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尤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 的利益更是值得称颂的。而损人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如果是损人利己则更为人所不齿。但 从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 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比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如果每个人都能找到一 种损人极小而利己极大的方法,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益。但是从道德评价来看,任何损人利 己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道德评价和利益评价会有背离的情况,况且评 价利害的大小往往带有主观性,人们习惯上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较重,将他人的利益看得较轻。 所以此闸一开,可能导致严重损人轻微利己的恶行普遍泛滥。 利人利己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的,虽然从道德评价来看它不比牺牲自己为别人 的活动更高尚。人们也许会问,什么活动能做到利人利己呢?当利益的总量一定时,此人多 得一些利,他人就必然损失一些利。这在对策论中称为“零和对局”,意思是各方损益之和 为零,既没有净的损失,也没有净的得益。人们要做到利人利己,就必须找到一种办法,能 使社会的总利益扩大。这种活动不仅仅局限于重新分配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能创造出新的利 益。以后我们将论证,商业交换以及由此而带动的一切经济活动,除少数情况外,都具有扩 大社会利益的功能。因此商业活动是既符合于道德又符合于利益的行为,是最值得提倡的善 行。 然而我国的传统道德观中却一贯鄙视商业,嫌弃商人,就连大多数商人自己也未 必明白商业对社会的重大作用,而且确实有不少商人用欺骗的手段经商,破坏了商业的信誉, 使这一大大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活动,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这种历史教训不光在我国存在过, 而且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里同样存在过。不同的只是当今发达国家里已不再存在鄙视商业的偏 见,商业活动已成为最讲究信用和道德的一种活动。不道德的人不断地被排除出商业活动的 圈子,这种净化作用的结果是构成了一个方便安全富裕的物质环境。而在我国这种转变尚处 于刚刚开始的阶段。我们应该自觉地推进这个认识上的转变,这是我国知识界、政界和实业 界的一个重大任务。 损己利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但是从社会总体来看,每个人对自己来说是 “己”,对他人来说又是“人”。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 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 性原则。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款、规定等等不可能以此原则作为基础。君子国里的 每个人都要损己利人,结果造成一大堆矛盾;义务为别人做好事的人却在鼓励别人做坏事; 两个人分苹果,不论损人利己或损己利人都行不通,只有公平分配才行得通。这说明在制度 设计中,对等和公平不但在伦理上,而且在逻辑上是唯一可行的原则。 制度设计的前提是所有的人都处于对称的地位,此人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 彼人也可以学雷锋义务为别人服务。就这一点来说,此人和彼人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损己利 人在逻辑上行不通。但是当当事人处于不对称的地位时,牺牲自己帮助别人非但行得通,而 且成为必要。一个不识水性的人落水遭到危险,他需要别人甘愿冒险来救助;一个路遇歹徒 的少女,急盼有人拔刀相助。此时的舍己利人就成为必要而且可行的道德行为。 不对称的地位并不仅仅发生在上述这些偶然的情况里,它是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 见的。 青年人对于老年人或儿童,地位就是不对称的,因而前 者就有照顾后者的必要, 这里不会发生任何逻辑上的矛盾。男人对于女人,健康人对于有病的人,更一般地,强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