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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除经总理同意外,内阁不得召集会议 第二款总理应尽可能参加并主持内阁会议。总理缺席时,应由总理指定的部长主持之 第十三条即便有无权参加议事行动的人出席内阁会议或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加了内阁的议程,内阁的任何行动仍属有效 第十四条 第一款总理得用书面指示 (1)责成任何部长负责任何一个部或任何一项事务 (2)撒回或变更任何根据本款所发出的指示。 第二款总理得保留任何部会或任何事务由本人主管。 第十五条 第一款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得用加盖国玺的文件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政务次长以协助各部长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务 但如果任命系在议会解散时作出者,曾是上届议会议员的火亦可被任命为政务次长,但于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后即不得继续留任,除非 他己是该议会的一个议员。 第二款本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的各款规定,对政务次长同样适用,一如适用于部长者 第十六条总统在取得总理意见后得批准总理、各部长、各政务次长离职休假 第十七条内阁阁员或者政务次长不得担任营利的职位,并不得积极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第一款各部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常务次长,常务次长必须是公职人员 (1)常务次长级官员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公务委员会所提交的名单中作出之 (2)将每一常务次长分配给一个部会的责任,属于总理。 第三款以服从部长总的领导和控制为条件,每个常务次长可对其所分配到的部门或几个部门实行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一款特此设立总检察长一职。总检察长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之 第二款当有必要以任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死亡或根据本条第六款撤职原因以外的原因而为总检察长职位作出一项任命时,总理在根据前款 向:总统提出意见之前,应同现居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或如果该职位当时出缺,则与最后辞去该职位的人进行磋商。而且,总理在提出 这种意见之前,应在一切情况下同新加坡首席法官和公务委员会的主席进行磋商 第三款如果总理査明应与磋商的人由于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不能进行磋商时,他就无须根据前款规定同任何人进行 磋商 第四款总检察长得被任命在一特定期限内担任职务,而如果被任命在特定期限内担任职务,则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他应在限 期届满时辞去其职务(不损害他可以再被任命的资格),但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在其他情况下任职至五十五岁为止 (1)他仍得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而 (2)总统在征得总理的意见后也可以允许一个年已55岁的总检察长继续任职,继续任职的固定期限由总检察长和政府商定之 第五款总检察长所作的一切,不得仅因其已达本条规定必须辞去职务的年龄而失去效力 第六款第一款除经总理同意外,内阁不得召集会议。 第二款总理应尽可能参加并主持内阁会议。总理缺席时,应由总理指定的部长主持之。 第十三条即便有无权参加议事行动的人出席内阁会议或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加了内阁的议程,内阁的任何行动仍属有效。 第十四条 第一款总理得用书面指示── (1)责成任何部长负责任何一个部或任何一项事务; (2)撤回或变更任何根据本款所发出的指示。 第二款总理得保留任何部会或任何事务由本人主管。 第十五条 第一款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得用加盖国玺的文件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政务次长以协助各部长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务。 但如果任命系在议会解散时作出者,曾是上届议会议员的火亦可被任命为政务次长,但于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后即不得继续留任,除非 他已是该议会的一个议员。 第二款本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的各款规定,对政务次长同样适用,一如适用于部长者。 第十六条总统在取得总理意见后得批准总理、各部长、各政务次长离职休假。 第十七条内阁阁员或者政务次长不得担任营利的职位,并不得积极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第一款各部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常务次长,常务次长必须是公职人员。 第二款 (1)常务次长级官员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公务委员会所提交的名单中作出之。 (2)将每一常务次长分配给一个部会的责任,属于总理。 第三款以服从部长总的领导和控制为条件,每个常务次长可对其所分配到的部门或几个部门实行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一款特此设立总检察长一职。总检察长的任命应由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从具有任高等法院法官资格的人中任命之。 第二款当有必要以任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死亡或根据本条第六款撤职原因以外的原因而为总检察长职位作出一项任命时,总理在根据前款 向;总统提出意见之前,应同现居总检察长职位的人,或如果该职位当时出缺,则与最后辞去该职位的人进行磋商。而且,总理在提出 这种意见之前,应在一切情况下同新加坡首席法官和公务委员会的主席进行磋商。 第三款如果总理查明应与磋商的人由于身体患病或精神失常或任何其他原因致使不能进行磋商时,他就无须根据前款规定同任何人进行 磋商。 第四款总检察长得被任命在一特定期限内担任职务,而如果被任命在特定期限内担任职务,则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他应在限 期届满时辞去其职务(不损害他可以再被任命的资格),但除有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况外,应在其他情况下任职至五十五岁为止。 但── (1)他仍得在任何时候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而 (2)总统在征得总理的意见后也可以允许一个年已55岁的总检察长继续任职,继续任职的固定期限由总检察长和政府商定之。 第五款总检察长所作的一切,不得仅因其已达本条规定必须辞去职务的年龄而失去效力。 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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