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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民通意(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 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 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 受到的实际损失。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民通意(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 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 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 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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