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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传统上,我国将再审程序称作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 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价值在于在保证法的安定的同时,向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机会。判决一旦 生效就具有安定性,原则上不允许再对其进行争执,否则法律秩序将受到破坏。但是,若判 决存有重大瑕疵,还承认其既判力并依国家司法权加以保护的话,这必是违背正义之举。286 因为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也不是其决定性价值,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还有正 义价值。当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存有冲突并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法的安定性必须向正 义屈服。基于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特别规定基于一定的原因,对已经生效且存在错误的裁 判要进行救济或纠正。不过,各国对于这类程序的规定存在着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 美国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即在一审判决登记后10日内或者上诉判决作出后14日内,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审理的申请。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对于已经确定的判决或裁 定,以诉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或作为其判断的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为由,请求法院按照再审 程序撤销或变更该判决或裁定。287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一)再审程序适用上的有限性 再审程序的使用必须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因为,再审程序是可以推翻具有既判力判 决的制度,而推翻判决的既判力又会对判决的秩序形成功能,以及社会安定、交易安全造成 威胁,因此,推翻既判力的再审注定不能过多使用。各国通常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限制再审 程序的使用: (1)限制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例如,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就是一个通例。当诉讼程 序出现重大瑕疵,或者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不正常的缺陷时,都违背了裁判妥适公正的 理念,对当事人是残酷的,同时也损害了民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有必要允许当事人提出再 审。在我国还允许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检察机关也可基于检察监督权以抗诉的方 式提起再审。 (2)限定再审事由。因为再审打破了解决纠纷的既判力,所以随便地广泛加以认同也 是不妥当的。再审事由的立法论与解释论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上述两种关系。28我国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再审事由,只有在存在再审事由时,当事人才有权提出再审的请 求,法院才会重开诉讼程序。 (3)缩短再审期间。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再审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最后 的诉讼救济机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提起再审是对“同一个诉”或“同一个案件”的诉 286[旧]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2页。 27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3页。 2旧]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7年版,第472页。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传统上,我国将再审程序称作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 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价值在于在保证法的安定的同时,向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机会。判决一旦 生效就具有安定性,原则上不允许再对其进行争执,否则法律秩序将受到破坏。但是,若判 决存有重大瑕疵,还承认其既判力并依国家司法权加以保护的话,这必是违背正义之举。286 因为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也不是其决定性价值,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还有正 义价值。当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存有冲突并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时,法的安定性必须向正 义屈服。基于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特别规定基于一定的原因,对已经生效且存在错误的裁 判要进行救济或纠正。不过,各国对于这类程序的规定存在着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比如 美国规定了“重新审理”程序,即在一审判决登记后 10 日内或者上诉判决作出后 14 日内,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审理的申请。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对于已经确定的判决或裁 定,以诉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或作为其判断的基础资料有严重缺陷为由,请求法院按照再审 程序撤销或变更该判决或裁定。287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一)再审程序适用上的有限性 再审程序的使用必须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因为,再审程序是可以推翻具有既判力判 决的制度,而推翻判决的既判力又会对判决的秩序形成功能,以及社会安定、交易安全造成 威胁,因此,推翻既判力的再审注定不能过多使用。各国通常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限制再审 程序的使用: (1)限制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例如,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就是一个通例。当诉讼程 序出现重大瑕疵,或者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不正常的缺陷时,都违背了裁判妥适公正的 理念,对当事人是残酷的,同时也损害了民众对裁判的信赖,因此有必要允许当事人提出再 审。在我国还允许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检察机关也可基于检察监督权以抗诉的方 式提起再审。 (2)限定再审事由。因为再审打破了解决纠纷的既判力,所以随便地广泛加以认同也 是不妥当的。再审事由的立法论与解释论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上述两种关系。288我国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再审事由,只有在存在再审事由时,当事人才有权提出再审的请 求,法院才会重开诉讼程序。 (3)缩短再审期间。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再审程序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最后 的诉讼救济机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提起再审是对“同一个诉”或“同一个案件”的诉                                                               286 [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62 页。 287 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53 页。 288 [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4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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