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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 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即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全面 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1.专有所有权的客体 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构造上 的独立性,二是使用上的独立性 2.专有部分的范围 确定专有部分的范围也就是对专有所有权的客体进行量化,在理 论上有四种学说:(1)壁心说;(2)空间说;(3)最后粉刷表层 说;(4)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第四种学说兼顾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需要, 是比较合 3.专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全面地独占性的支配权一一所有 权,可以为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专有所有权的行使的限制:(1)为保护建筑物的使用目的;(2) 为保护建筑物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3)为保护建筑物美学 上的外观;(4)为保护其他住宅所有权人的安全、宁静及住宅环 境秩序;(5)为维护善良风俗、各地方的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 和名誉 (二)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分共用所有权部分”, 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 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1.共有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通说采排除法界定,即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 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2.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使用权;改良权;收益权 义务:按照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或规约规定的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的义务;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成员权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员,为5 不可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所有权 ⚫ 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 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即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全面 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1.专有所有权的客体 ⚫ 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专有部分,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构造上 的独立性,二是使用上的独立性 2.专有部分的范围 ⚫ 确定专有部分的范围也就是对专有所有权的客体进行量化,在理 论上有四种学说:(1)壁心说;(2)空间说;(3)最后粉刷表层 说;(4)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 第四种学说兼顾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需要, 是比较合 3.专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全面地独占性的支配权——所有 权,可以为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 专有所有权的行使的限制:(1)为保护建筑物的使用目的;(2) 为保护建筑物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3)为保护建筑物美学 上的外观;(4)为保护其他住宅所有权人的安全、宁静及住宅环 境秩序;(5)为维护善良风俗、各地方的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 和名誉 (二)共有所有权 ⚫ 共有所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分共用所有权部分”, 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 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1.共有所有权的客体 ⚫ 共有部分,通说采排除法界定,即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 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2.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使用权;改良权;收益权 ⚫ 义务:按照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或规约规定的用途使用共有部分 的义务;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成员权 ⚫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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