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二、对於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 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 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 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 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 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後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 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 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 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 除。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 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 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於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二、对於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 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 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 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 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 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後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 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 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 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 除。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 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 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於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