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 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非属(乙)项所述者: (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 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 (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 务; (4)属於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 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 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 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 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 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 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 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 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於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 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非属(乙)项所述者; (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 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 (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 务; (4)属於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 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 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 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 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 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 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 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 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於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