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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可以拒绝所提出的请求。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文书时,除应 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供一份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 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二、仲裁庭的组成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有权指定仲裁员审理案件。仲 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仲裁庭采用以下组成方式: 1.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 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双方可以再行协商一名首席仲裁员或如果由仲裁委员会 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 件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 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其单独审理案件,称其为独任仲裁庭。 3.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 主席指定。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的 时候即可以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 知书之日起20天内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席指定。如逾期不指定,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三、仲裁的审理 涉外仲裁审理包括开庭、调査事实、收集证据、和解及调解、仲裁裁决等主 要步骤 (一)开庭 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开庭的, 不公开进行,以适应商务活动的需要。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 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第一次开庭的日期,经仲裁庭秘书局(处)决定后,于 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 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处)提出,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审理应在北京 (或深圳、上海)进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也可在其他地点进行。在开庭 审理时,一般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首席仲裁 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出席人员名单。双方当事人若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均可提 出,如无异议,由首席仲裁员宣布正式开庭。一般由申请人先陈述案情,讲明事 实,然后由被申请人答辩、陈述案情,再由仲裁庭提问,然后双方当事人辩论, 最后由仲裁庭总结开庭情况。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仲裁委 员会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证人、鉴定人等也同样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 进行的情况。 (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当事人应当就其申请、答辩或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仲裁 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査事实、收集证据,包括向当事人调査,通知证人到 场作证,向专家咨询,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等。行的,可以拒绝所提出的请求。 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文书时,除应 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供一份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 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二、仲裁庭的组成 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有权指定仲裁员审理案件。仲 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仲裁庭采用以下组成方式: 1.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 指定一名仲裁员,之后,双方可以再行协商一名首席仲裁员或如果由仲裁委员会 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 件。 2.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 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其单独审理案件,称其为独任仲裁庭。 3.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 主席指定。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的 时候即可以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 知书之日起 20 天内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席指定。如逾期不指定,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申请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三、仲裁的审理 涉外仲裁审理包括开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和解及调解、仲裁裁决等主 要步骤。 (一) 开庭 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开庭的, 不公开进行,以适应商务活动的需要。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 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第一次开庭的日期,经仲裁庭秘书局(处)决定后,于 开庭前 30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 开庭前 12 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处)提出,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审理应在北京 (或深圳、上海)进行,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也可在其他地点进行。在开庭 审理时,一般先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首席仲裁 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出席人员名单。双方当事人若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均可提 出,如无异议,由首席仲裁员宣布正式开庭。一般由申请人先陈述案情,讲明事 实,然后由被申请人答辩、陈述案情,再由仲裁庭提问,然后双方当事人辩论, 最后由仲裁庭总结开庭情况。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仲裁委 员会工作人员,以及有关证人、鉴定人等也同样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 进行的情况。 (二) 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当事人应当就其申请、答辩或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仲裁 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包括向当事人调查,通知证人到 场作证,向专家咨询,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等。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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