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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 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和国民的概念辨析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曾规定其适用主体为公民或纳税人。但公民 的概念限于国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国籍国往往与公民取 得的所得没有直接联系。而采用纳税人概念,则范围又过于宽广,难 以确定,这是因为它实际上只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规定协定的适用 范围。既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属于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家,又不考虑 该纳税人是否居住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国际税收协定适用 范围的一般标准。自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草案》后,国际税收协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确定协 定适用主体的范围,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税法据此亦逐步采用居民这一 概念。实际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纳税人之间,不论是否为缔约 国国民,都须符合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条件。 (2)属地主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 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普遍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具体又分成两种模式: (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 (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人员范围为依据,以居民或公民为标准,行使的 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和国民的概念辨析。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曾规定其适用主体为公民或纳税人。但公民 的概念限于国籍,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且公民的国籍国往往与公民取 得的所得没有直接联系。而采用纳税人概念,则范围又过于宽广,难 以确定,这是因为它实际上只按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规定协定的适用 范围。既不考虑该纳税人是否属于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家,又不考虑 该纳税人是否居住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故缺乏判定国际税收协定适用 范围的一般标准。自 1963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草案》后,国际税收协定普遍采用居民概念确定协 定适用主体的范围,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税法据此亦逐步采用居民这一 概念。实际上,居民的概念介于公民和纳税人之间,不论是否为缔约 国国民,都须符合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条件。 (2)属地主义: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 to tax), 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以国家主权所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为依据,基于所 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而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普遍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具体又分成两种模式: (1)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占多数) (2)地域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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