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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在20-30%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管理能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水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工 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市 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 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 括城市建设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和监督管理,商城市建设和其它有关主 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由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水事纠纷,水法规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 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 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 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c 关于行政处罚,水法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 为单位停业或者关闭: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 用保护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先例 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核减其取水量、责令其停止取水、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责令其停止用水和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不服申请 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管辖。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级 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人民政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人 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则依法予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仍无权处理的则提请 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当事人不服水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水管理机构违法行使职 权,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得到国家赔偿。 违反水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水管理机构依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水规规定的其 它权力14 比例在 20-30%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管理能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水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工 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市 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 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包 括城市建设计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和监督管理,商城市建设和其它有关主 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预算支出指标,由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关于水事纠纷,水法规规定: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 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 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 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关于行政处罚,水法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 为单位停业或者关闭;各级人民政府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 用保护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先例 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核减其取水量、责令其停止取水、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责令其停止用水和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不服申请 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管辖。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级 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人民政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无权处理的,向其上级人 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则依法予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仍无权处理的则提请 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当事人不服水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水管理机构违法行使职 权,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得到国家赔偿。 违反水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水管理机构依照水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和水规规定的其 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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