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水管理法规与政策分析 1.水法规的渊源分类 在此,所谓水法规的渊源,是指中国水法规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中国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 者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关水和废水管理的各种法律类 别,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制定法) 在论及中国水法规的渊源时,有必要首先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权是集中统一的。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机关 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根据宪法保证立 法体制一元性前提出下,中国的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 第一,在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非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几种法 处于不同的层次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疑是最高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最高的,他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 于宪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和基 本法律之下 4.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他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他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他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当然在宪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 本法律)之下 5.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规章、命令和指示。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他们的工作要对国务院负责,因此他们所制定 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而且仅 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牌较低的层次 上。他们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是有效的: 1.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加以制定 2.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3.只在特定的区域内生效
1 中国城市水管理法规与政策分析 1. 水法规的渊源分类 在此,所谓水法规的渊源,是指中国水法规的效力渊源,即指由中国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 者认可,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的有关水和废水管理的各种法律类 别,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制定法)。 在论及中国水法规的渊源时,有必要首先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 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权是集中统一的。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机关, 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根据宪法保证立 法体制一元性前提出下,中国的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 第一,在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非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这几种法 处于不同的层次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疑是最高的。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是最高的,他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 于宪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非基本法律,但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和基 本法律之下。 4.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他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他必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负责,他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当然在宪法和法律(基本法律和非基 本法律)之下。 5.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自己的权限内制定规章、命令和指示。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他们的工作要对国务院负责,因此他们所制定 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而且仅 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地位和效力牌较低的层次 上。他们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是有效的: 1.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加以制定; 2.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3.只在特定的区域内生效
同时,地方性法规因其制定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中国的政权是统一的,但又实行分级管理。除特别行政区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昌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须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面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了体现我国的民族政策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使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权力,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地区衽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 律和政策,如果上级的决定上和命令不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经过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行宪法还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 方面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 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辖区内得到遵守和 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管理本行政区的经济、城乡 建设和财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 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决定,保证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人民政府,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统一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的法统 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最高行政机 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但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相互之间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宪法设有加以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规定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第11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 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13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业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食相抵触的,在棒职权范 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不在职权范围内时”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 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第43条)
2 同时,地方性法规因其制定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有所区别。 中国的政权是统一的,但又实行分级管理。除特别行政区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昌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须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面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了体现我国的民族政策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使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享有高度的民族自治权力,宪法还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地区衽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 律和政策,如果上级的决定上和命令不适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经过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行宪法还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 方面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 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辖区内得到遵守和 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权限,管理本行政区的经济、城乡 建设和财政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 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宪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的决定,保证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本级人民政府,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统一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统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制定的法统 一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最高行政机 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但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相互之间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宪法设有加以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规定: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 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第 11 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 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第 13 条);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具体行政行业所依据的规章或者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与法律、法规或者其它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食相抵触的,在棒职权范 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不在职权范围内时”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有权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上级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 复议机关停止对本案的审理。“(第 43 条)
这些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法的统一。然而,仍未 能对以下情况做出解决: 1.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如法律意识淡漠)默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各依据自己制定的法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却不向其共同的政府机关或上级机 关要求解决问题 3.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一部门制定的实体法?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 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 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 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和命令。 这些规定,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中央国家机关,保证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各 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的法统一于宪法。 但是,对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规章相互之间不致且又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情形,宪法没有做出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第11条和第43条做了规定(前 以述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 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 裁决。”(第53条)这是针对因各部委之间制定的规章不一致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的情形而做出的规定,然而仍未解决以下问题 1.地方人民政府因感到这些规章难以适用,而采取消极态度,从而影响行政管理功效 2.各部、各委员会各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效率的低下 应予指出,在中国,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法的制定者都必须遵守 法、保障法的实施,国家的政策也不能与法相抵触;另一方面,政策又是制定法的基础,是 法的灵魂,因此在法尚未对某些事务加以规定或者规定的不甚明确以及有关法的制定机关或 者他的上级国家机关认为需要对该法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往往在制定或者修改或者补充有关 法律之前,先制定有关政策进行指导试点活动,这时的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成为法的渊 源。所以,有关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水的政策也是水法规的渊源 中国水法规的渊源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以石家庄市为例)
3 这些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保证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法的统一。然而,仍未 能对以下情况做出解决: 1.当事人出于某种原因(如法律意识淡漠)默认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机关各依据自己制定的法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却不向其共同的政府机关或上级机 关要求解决问题; 3.当事人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哪一部门制定的实体法?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 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 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 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 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和命令。 这些规定,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法统一于中央国家机关,保证了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各 工作部门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务院,国务院制定的法统一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的法统一于宪法。 但是,对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规章相互之间不致且又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情形,宪法没有做出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条例》第 11 条和第 43 条做了规定(前 以述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 “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 裁决。”(第 53 条)这是针对因各部委之间制定的规章不一致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的情形而做出的规定,然而仍未解决以下问题: 1.地方人民政府因感到这些规章难以适用,而采取消极态度,从而影响行政管理功效; 2.各部、各委员会各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相互攻讦、扯皮、推诿,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效率的低下。 应予指出,在中国,法是政策的具体化,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法的制定者都必须遵守 法、保障法的实施,国家的政策也不能与法相抵触;另一方面,政策又是制定法的基础,是 法的灵魂,因此在法尚未对某些事务加以规定或者规定的不甚明确以及有关法的制定机关或 者他的上级国家机关认为需要对该法加以修改的情况下,往往在制定或者修改或者补充有关 法律之前,先制定有关政策进行指导试点活动,这时的政策就起到了法的作用,成为法的渊 源。所以,有关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水的政策也是水法规的渊源。 中国水法规的渊源可以分为如下几类(以石家庄市为例):
1.宪法 这里称宪法,主要指但并非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等单行的宪法文件 2.法律 现已颁布的涉及水和废水管理方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部基本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处罚条例》六部非基本法律,直接针对水和废水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部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中 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 报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 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城市建设技术政策要点》、《国务院环境保护 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 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条例》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类文件针对或者涉及水管理的,共56部,其中规章29部,对 规章有补充作用或者具有规章作用的政策文件27部。在些将该56部文件统归于规章。这些 规章较法律和行政法规更为具体,涉及水管理的各方面。 5.河北省地方性法规 包括《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2号)》、《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7.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决定
4 1.宪法 这里称宪法,主要指但并非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等单行的宪法文件。 2.法律 现已颁布的涉及水和废水管理方面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部基本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处罚条例》六部非基本法律,直接针对水和废水管理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两部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中 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保障军队用水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 报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 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部管理的国家测绘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民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城市建设技术政策要点》、《国务院环境保护 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 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条例》。 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规章类文件针对或者涉及水管理的,共 56 部,其中规章 29 部,对 规章有补充作用或者具有规章作用的政策文件 27 部。在些将该 56 部文件统归于规章。这些 规章较法律和行政法规更为具体,涉及水管理的各方面。 5.河北省地方性法规 包括《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6.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决定 包括《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界定城市规划区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 42 号)》、《关于城市地下水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7.河北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决定
此类决定共计12部,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通知》、《关于成立河北省城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当前工作要点》、《关于认真贯彻全国 第三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城市节水管理干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 通知》、《河北省1996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 理的紧急通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通告》、《关于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地下水取水许 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8.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9.石家庄市政府的决定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收取水资源保护费的通知》、《石家庄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 10.石家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财政厅》 2.水法规体系 本报告所称水法规体系,其含义为: 第一,水法规体系作为环境法(即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一部六法的一个方面,它与 环境法中其它方面的法规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互相渗透。第二,环境法和其它部门法共同构成 中国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是有机的,各部门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三,因 此,水法规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存在互相渗透的关联关系;法律 文件对比它的地位的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作用。从而使全部的水法规构成一个其内部 各法律文件之间、水法规法律文件与其它法律文件之间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不同法律地 位和法律效力的水法规之间既层次分明又和谐一致的统一的整体 现以石家庄市为对象,以在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各环节中水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为主 要线索,对水法规体系描述如下 1.法律概念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 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 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
5 此类决定共计 12 部,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通知》、《关于成立河北省城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通知》、《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当前工作要点》、《关于认真贯彻全国 第三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城市节水管理干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 通知》、《河北省 1996 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 理的紧急通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通告》、《关于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地下水取水许 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8.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9.石家庄市政府的决定 包括《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收取水资源保护费的通知》、《石家庄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 10.石家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财政厅》 2. 水法规体系 本报告所称水法规体系,其含义为: 第一,水法规体系作为环境法(即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这一部六法的一个方面,它与 环境法中其它方面的法规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互相渗透。第二,环境法和其它部门法共同构成 中国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是有机的,各部门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第三,因 此,水法规中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相互之间存在互相渗透的关联关系;法律 文件对比它的地位的效力低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作用。从而使全部的水法规构成一个其内部 各法律文件之间、水法规法律文件与其它法律文件之间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不同法律地 位和法律效力的水法规之间既层次分明又和谐一致的统一的整体。 现以石家庄市为对象,以在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各环节中水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为主 要线索,对水法规体系描述如下: 1.法律概念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规划,“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 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 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
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 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 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 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它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2.水资源、供水企业财产、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供水水文地质甚察 建设部统一印制《工程勘察证书》:颁发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甲、乙级《工程 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颁发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 证单位外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勘察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勘察单位违反规定收 取的勘察费用全部没收。 石家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由该监督站先例如下 业务:监督受理工程的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监督勘察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和检査 勘察质量: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水的开发利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国水资源 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査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 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 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19条的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 取水许可证或者授权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制定河道等级标 准:对省级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 修建申请,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河道貌岸然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 进行审批:受理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6 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 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 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 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城市供水企业,“指专门从事向社会供水的企业和其它向社会供水的企业”。 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2.水资源、供水企业财产、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3.供水水文地质甚察 建设部统一印制《工程勘察证书》;颁发甲、乙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甲、乙级《工程 勘察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颁发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或者对丙、丁级《工程勘察证书》的持 证单位外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勘察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勘察单位违反规定收 取的勘察费用全部没收。 石家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从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由该监督站先例如下 业务;监督受理工程的勘察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监督勘察单位严格执行标准和检查 勘察质量;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4.水的开发利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国水资源 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家确 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 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 19 条的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 取水许可证或者授权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制定河道等级标 准;对省级行政区域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 修建申请,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河道貌岸然的阻水工程、引水工程、蓄水工程的修建申请, 进行审批;受理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编制全国 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 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印制《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颁发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按规定对甲、乙级 《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 检测工作的管理和规划,负责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湍:负责全国城建 监察工作;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 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地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査、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 管理地下水资源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 求计划 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和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 道实施管理,执行供水计划;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照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 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 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施情 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的意见后,制定跨县不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水资源的统筹规 划和管理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行为 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 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根据省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取用省辖地能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和发放丙、丁级 《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对于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于降级直至吊销证 书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行政区重大 工程质量问题争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己权限,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进 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河北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 划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本行政区
7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规划工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编制全国 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 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印制《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颁发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或者按规定对甲、乙级 《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以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 检测工作的管理和规划,负责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湍;负责全国城建 监察工作;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省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 的复议申请。 国务院地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 管理地下水资源。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 求计划。 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和省级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 道实施管理,执行供水计划;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照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 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 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施情 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并报省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的意见后,制定跨县不跨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水资源的统筹规 划和管理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行为 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 作,参与制定区域规划,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工作,根据省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授权审批取用省辖地能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和发放丙、丁级 《工程设计证书》,按规定对于丙、丁级《工程设计证书》的持证单位处于降级直至吊销证 书处罚;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组织、协调和督促处理本行政区重大 工程质量问题争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下一级城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的水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己权限,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进 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河北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 划。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管理本行政区
域内的河道,执行供水计划;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 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下,负责城市水资源的管 理,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水开 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实施 监察: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凿井申请,并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 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石家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供水部门主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 源开发利用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 水取水许可申请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石家庄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 制定的本行政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审批城市水源井的开凿 申请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和地质矿产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 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5.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和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主 管范围主要为: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订《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审查 供水企业的资质并发放资质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家建财局审批和公 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主管全国城市饮用 水管理工作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 和化学物质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初审后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产品颁发批准文件,审 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该管理小组审批和公布卫 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组织推动全国城市定额的编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 上的指导
8 域内的河道,执行供水计划;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 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下,负责城市水资源的管 理,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水开 发利用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依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水文地质条件,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确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实施 监察;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凿井申请,并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审批取用城市规划区 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石家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供水部门主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 源开发利用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 水取水许可申请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石家庄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水长期供求计划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 制定的本行政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审批城市水源井的开凿 申请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和地质矿产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 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5.城市供水和城市节约用水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和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主 管范围主要为:主管全国城市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制订《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审查 供水企业的资质并发放资质证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家建财局审批和公 布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主管全国城市饮用 水管理工作。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 和化学物质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初审后进行复审,并对复审合格产品颁发批准文件,审 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国家建材局和建设部联合成立卫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小组,由该管理小组审批和公布卫 生洁具配件生产定点管理企业,并对其定点产品的质量实施日常监督。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组织推动全国城市定额的编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的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 上的指导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城 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对供水企业进行责令其限期整顿、注销资质证书、罚款、通 报的行政处罚;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负责年度用水 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本辖区的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规划、 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社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按照权 限,审査建设项目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者不予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水资源费的收取范围、标准、使用管理进行清理检査, 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截 留、坐支、挪用、私分城市水资源费的,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 的行业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负责 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 用水定额;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临时用水审批,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制定并公布实 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验收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指导水平衡测试并协助用水单位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进 行改造,依照规定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收加价水费:依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收取以自备 井取水的单位的水资源费:负责制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 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城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及复审,对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的供水企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达公共供水计划,审批日用水1000立方米 的用户的立户、改变用水性质、需恢复用水的申请,审批城市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 水的申请,会同规划、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共同确定新建消火栓的选址,会同卫生部门 审批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物价部审批供水价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 施,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
9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城 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法对供水企业进行责令其限期整顿、注销资质证书、罚款、通 报的行政处罚;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负责年度用水 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对本辖区的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规划、 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社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按照权 限,审查建设项目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者不予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水资源费的收取范围、标准、使用管理进行清理检查, 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截 留、坐支、挪用、私分城市水资源费的,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 的行业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负责 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 用水定额;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临时用水审批,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制定并公布实 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验收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指导水平衡测试并协助用水单位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进 行改造,依照规定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收加价水费;依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收取以自备 井取水的单位的水资源费;负责制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 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城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及复审,对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的供水企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达公共供水计划,审批日用水 1000 立方米 的用户的立户、改变用水性质、需恢复用水的申请,审批城市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 水的申请,会同规划、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共同确定新建消火栓的选址,会同卫生部门 审批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物价部审批供水价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 施,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的人同编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耗超过规定指标的取水单位,责 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对欺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水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认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审批自建 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核 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安排使用。 石家庄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委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 水定额;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 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 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公共供水年度计划;按供水收取水资源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加强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堵塞跑、冒、滴、漏。 6.排水、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責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协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省人 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它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或者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放 的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当遇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 害的情形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其取水量予认核减、限制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省级行政 区域的河道及边界,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这内,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河道,未经有关各 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工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 关水资源管理工作;对全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家环境 质量标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在关省级人 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它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测制度,制 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城市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规 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主管全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规划
10 能配置、内设机构的人同编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耗超过规定指标的取水单位,责 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对欺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水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认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审批自建 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核 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安排使用。 石家庄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委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 水定额;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 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 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公共供水年度计划;按供水收取水资源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加强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堵塞跑、冒、滴、漏。 6.排水、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协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省人 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它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或者持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放 的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当遇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 害的情形时,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其取水量予认核减、限制或者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省级行政 区域的河道及边界,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这内,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河道,未经有关各 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修建排水工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 关水资源管理工作;对全国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国家环境 质量标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在关省级人 民政府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它跨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测制度,制 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公布环境状况公报。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国城市市政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规 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主管全国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的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