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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供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下达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市供水企业所应完成 供水数量的指令性计划:城市人民政府认为供水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 它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把水价的调整纲入年度物 价调整计划,逐步做到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业用水合理计价,建立起合理的水价 体系,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城市节约用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 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 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但应当符合《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所列要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 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等共同研究制定的节约用水奖金提取比率(节水金额的10-30%幅度内),并可以根据《城 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北省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排水、污水处理和水环境保护,水法规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它跨省江河的流 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年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它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 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 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报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 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 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跨省级行 政区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 定,报同给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 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消减任务 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 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产品、能源和原材料的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污染 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 染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 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水单位,限期治理,中央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 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给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 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 地财政:各省给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污 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13 关于城市供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下达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市供水企业所应完成 供水数量的指令性计划;城市人民政府认为供水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 它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把水价的调整纲入年度物 价调整计划,逐步做到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工商企业用水合理计价,建立起合理的水价 体系,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城市节约用水,水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 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中水设施建设根据建 筑面积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设施建设规模)确定,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但应当符合《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 7 条所列要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 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等共同研究制定的节约用水奖金提取比率(节水金额的 10-30%幅度内),并可以根据《城 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北省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排水、污水处理和水环境保护,水法规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和其它跨省江河的流 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年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它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 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 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报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批准;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 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 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备案,对国家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跨省级行 政区的地方水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并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 定,报同给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 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消减任务 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 家产业政策,科学合理地调整产业、产品、能源和原材料的结构,采取措施,逐步淘汰污染 严重的工艺、设备,停止生产污染严重的产品。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 染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 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水单位,限期治理,中央 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 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生活饮用水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给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 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排污费可缴入当 地财政;各省给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污 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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