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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供水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石家庄市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杋构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 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农新产品的污染. 7.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使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竣制度,保持排 水管道的畅通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使用 8.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务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 的管理,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开发、利用、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行政部门, 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 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 综合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城市和工业供水、水质保 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水的开发,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跨行政 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制 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城市供 水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 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 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具体的取水顺序;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权,水 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部门行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水资 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 制度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它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源泊取水 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水资 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给人民政府规定执行12 石家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供水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石家庄市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 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农新产品的污染. 7.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使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竣制度,保持排 水管道的畅通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使用 8.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国务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 的管理,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开发、利用、保护、 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行政部门, 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 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 综合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江河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城市和工业供水、水质保护、 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水的开发,水法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跨行政 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后制 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城市供 水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 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 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具体的取水顺序;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权,水 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部门行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水资 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许可 制度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它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源泊取水 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市水资 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给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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