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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名录和限期 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本省水资源,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的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 制跨县水跨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 口的设置的扩大及负责对河道貌岸然水质的监测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划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主管本省 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提出草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排水设 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进行核定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水资 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区域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各项水利资金并进行 审计监督(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方案》);协同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 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它设施,都必 须作出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石家庄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建立 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和增容许可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直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老污染源实行总量浓度控制,防止新污染源 的产生,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污染事故的处理,登记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治理设施并按规定收缴排污费、超标准污费,对新建 改建项目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査: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 用:统一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石家庄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许可证”,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 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和其它公害: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排污要求:审查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 管道的连接申请11 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名录和限期 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本省水资源,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的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 制跨县水跨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 口的设置的扩大及负责对河道貌岸然水质的监测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划定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地的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主管本省 城市排水监测工作;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提出草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城市排水设 施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进行核定。 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水资 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区域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各项水利资金并进行 审计监督(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方案》);协同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 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它设施,都必 须作出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石家庄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建立 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和增容许可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直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老污染源实行总量浓度控制,防止新污染源 的产生,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污染事故的处理,登记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污 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治理设施并按规定收缴排污费、超标准污费,对新建、 改建项目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 用;统一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石家庄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许可证”,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 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和其它公害;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排污要求;审查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 管道的连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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