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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 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 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 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 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 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 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 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 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 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 的权利。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 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 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 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 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 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 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 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 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 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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