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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将临床研究分为两大类:①初期临床研究( Initial clinical trial),相当于IⅢ期临 床研究;②扩大临床硏究( Expanded Clinical Trial),相当于Ⅱ闕临床研究。根据所申请临床 硏究类别的不同,其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也有所不同,换言之,如果申请初期临床研究 (Ⅰ′Ⅲ期),其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可明显降低,如果该植物产品以前有着广泛、长期的人 体应史,其临床前技术要求可进一步降低。然而对于申请扩大临床研究的申报资料,其技术 要求几乎同于化学药。美国FDA之所以将植物药的临床研究分为两个阶段,理由是:包括 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在民间或临床上已长期应用,这说明人体对其有较好的耐受性,而且其中 必然蕴藏着潜在的治疗价值,简言之,在安全性相对有保障,具有巨大开发潜力的情况下,放 松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使这类植物药迅速进入初期临床研究,在较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时 行科学的临床试验,以证明该受试物的安全性有效性。我们认为,美国FDA针对植物药的 特点,将临床研究分为两个阶段,并将初期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适当降低标准,是有一定的 科学道理的,也是美国FDA对植物药采取务实和灵活态度的一个缩影。 2.2药代动力学试验的灵活性 多数植物药制剂中有效成分不十分明确,或其有效成分不是一个纯化合物,而是由若干 成分组成的有效分子群,这种情况给其药代动力学试验在技术上带来较大困难。针对植物 药有效物质基础的复杂性和特殊性,FDA植物药药代动力学研究采取较为科学的态度,他 们建议:或以植物药中已知的有效成分,或代表性的标识成分,或主要化学成分进行药代动 力学研究。如果现有的分析化学技术仍不能满足药代动力学检测的需要,FDA建议可用生 物效价检测方法代替分析化学检测方法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 美国FDA在制定有关植物药的药代动力学(包括生物利用度)技术要求时,考虑到如下 3个因素:①植物药的有效成分是否明确,它是由单一成分还是由多成分组成;②药材及中 间品组成的复杂性;③现有的分析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需求。根据受试物的具体情况下,可免 做药代动力学或采取变通的方法而代之,这些变通办法中包括生物效价检测方法以及临床 疗效强度的评价等方法。 2.3植物药复方制剂的特殊性 国内外大量的研究证明:植物药复方制剂的临床治疗效果一般优于单味药。植物药复 方制剂,甚至单味植物药制剂中都含有许多化学成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将植物药中所有 化学成分全部搞清。然而,美国有关化学药品复方制剂的法规明确指出,组成复方制剂的每 种成分要明确,而且每一种成分在复方制剂中所起的治疗作用要清楚。美国FDA现在已 经意识到,将化学药品复方制剂的技术要求生搬硬套在植物药复方上是不合适的,所以《指 导原则》明确指出,如果由一种植物的一个药用部位制备的植物药制剂不算是复方制剂,而 且FDA正在争取将一种植物不同部位所制备的植物药或用若干不同植物所制备的植物药 制剂均列为特例而不受美国西药复方制剂技术要求的制约。例如,在临床研究中,《指导原 则》指出,如果植物药仅由一种植物的某一部分所组成则不必要对其中每一种化学成分的药 效/毒性进行临床研究,而是将植物制剂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评 价。由此看来,如果植物药制剂可以免除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技术要求的约束,那么就意味着 美国FDA将植物药制剂当作一个整体或相当一个纯品化合物,而不是一个西医范畴中的化 学药复方制剂,因而也就不一定非要在化学上搞清每个化学成分的组成,在药理上搞清每个 成分的药效学作用以及各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等。这说明美国FDA过去对植物药的那种 ·544 9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Id. All rights reserved.FDA 将临床研究分为两大类 : ①初期临床研究(Initial Clinical Trial) ,相当于 Ⅰ/ Ⅱ期临 床研究 ; ②扩大临床研究( Expanded Clinical Trial) ,相当于 Ⅲ期临床研究。根据所申请临床 研究类别的不同 ,其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也有所不同 ,换言之 ,如果申请初期临床研究 ( Ⅰ/ Ⅱ期) ,其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可明显降低 ,如果该植物产品以前有着广泛、长期的人 体应史 ,其临床前技术要求可进一步降低。然而对于申请扩大临床研究的申报资料 ,其技术 要求几乎同于化学药。美国 FDA 之所以将植物药的临床研究分为两个阶段 ,理由是 :包括 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在民间或临床上已长期应用 ,这说明人体对其有较好的耐受性 ,而且其中 必然蕴藏着潜在的治疗价值 ,简言之 ,在安全性相对有保障 ,具有巨大开发潜力的情况下 ,放 松临床前研究的技术要求 ,使这类植物药迅速进入初期临床研究 ,在较严格控制的条件下时 行科学的临床试验 ,以证明该受试物的安全性有效性。我们认为 ,美国 FDA 针对植物药的 特点 ,将临床研究分为两个阶段 ,并将初期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适当降低标准 ,是有一定的 科学道理的 ,也是美国 FDA 对植物药采取务实和灵活态度的一个缩影。 212 药代动力学试验的灵活性 多数植物药制剂中有效成分不十分明确 ,或其有效成分不是一个纯化合物 ,而是由若干 成分组成的有效分子群 ,这种情况给其药代动力学试验在技术上带来较大困难。针对植物 药有效物质基础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 FDA 植物药药代动力学研究采取较为科学的态度 ,他 们建议 :或以植物药中已知的有效成分 ,或代表性的标识成分 ,或主要化学成分进行药代动 力学研究。如果现有的分析化学技术仍不能满足药代动力学检测的需要 ,FDA 建议可用生 物效价检测方法代替分析化学检测方法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 美国 FDA 在制定有关植物药的药代动力学(包括生物利用度) 技术要求时 ,考虑到如下 3 个因素 : ①植物药的有效成分是否明确 ,它是由单一成分还是由多成分组成 ; ②药材及中 间品组成的复杂性 ; ③现有的分析检测方法是否满足需求。根据受试物的具体情况下 ,可免 做药代动力学或采取变通的方法而代之 ,这些变通办法中包括生物效价检测方法以及临床 疗效强度的评价等方法。 213 植物药复方制剂的特殊性 国内外大量的研究证明 :植物药复方制剂的临床治疗效果一般优于单味药。植物药复 方制剂 ,甚至单味植物药制剂中都含有许多化学成分 ,事实上 ,我们不可能将植物药中所有 化学成分全部搞清。然而 ,美国有关化学药品复方制剂的法规明确指出 ,组成复方制剂的每 一种成分要明确 ,而且每一种成分在复方制剂中所起的治疗作用要清楚。美国 FDA 现在已 经意识到 ,将化学药品复方制剂的技术要求生搬硬套在植物药复方上是不合适的 ,所以《指 导原则》明确指出 ,如果由一种植物的一个药用部位制备的植物药制剂不算是复方制剂 ,而 且 FDA 正在争取将一种植物不同部位所制备的植物药或用若干不同植物所制备的植物药 制剂均列为特例而不受美国西药复方制剂技术要求的制约。例如 ,在临床研究中《指导原 , 则》指出 ,如果植物药仅由一种植物的某一部分所组成则不必要对其中每一种化学成分的药 效/ 毒性进行临床研究 ,而是将植物制剂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评 价。由此看来 ,如果植物药制剂可以免除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技术要求的约束 ,那么就意味着 美国 FDA 将植物药制剂当作一个整体或相当一个纯品化合物 ,而不是一个西医范畴中的化 学药复方制剂 ,因而也就不一定非要在化学上搞清每个化学成分的组成 ,在药理上搞清每个 成分的药效学作用以及各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等。这说明美国 FDA 过去对植物药的那种 · 445 · ©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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