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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 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 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 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 国铁接轨许可证”。 1.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1)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 殊情况的除外。 (2)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3)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各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 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4)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各协调匹配。 (5)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 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6)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己达成一致 意见。 (7)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 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8)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 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9)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10)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 定。 (1)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 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 定。 (2)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 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 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 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 国铁接轨许可证”。 1.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1)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 30 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 殊情况的除外。 (2)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3)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各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 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4)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各协调匹配。 (5)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 500 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 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 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6)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 意见。 (7)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 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8)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 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9)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 25%。 (10)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 定。 (1)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 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 定。 (2)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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