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碾压伤。摩托车事故造成的抛掷性摔跌伤,因抛掷力大,常在地面上滑移较长距离,擦伤明显。摔跌时一种是头顶部先着地 继之肩和躯干背部着地摔跌,造成枕部头皮挫伤和肩背部擦伤,易形成颅后窝的骨折、脑挫伤、肺和肾脏破裂出血。另一种是颜 面部先着地,继之胸腹和四肢落地,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损伤类型,表现为面部大片擦伤,有时形成小挫裂创,可造成颅前、颅中 窝骨折,脑挫伤,肝脾破裂和肠系膜破裂出血。有头盔面罩保护时,头皮和额面部不易发生损伤,但可发生颈椎骨折、脱位和出 六、酒精、药物滥用与交通事故 酒精与药物滥用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它可通过影响驾驶员的正常精神,心理和生理活动,干扰驾驶员正常驾 驶,使交通安全性下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3%-5%,发生死亡事故的占全部死亡 事故的9%-12%。在国外交通事故报道中,酒精和精神药物导致死亡的占53%左右。美国医学会报道,因车祸致死的驾驶员中,有 40%-50%的人血中酒精浓度(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BAC)在0.1%以上 酒精对驾驶汽车安全性影响的主要方面有:①视觉障碍,饮酒后视轴明显变长,视力受损,出现景物深浅不清、视像变 得弥散和不稳,视像融合范围受到明显抑制,暗适应延长并受干扰、视物不清:醉酒时可出现辨色力障碍,有时出现视动性眼 震:②平衡失调,酒精可致前庭功能障碍,出现肌肉协调障碍,口齿不清,踉跄摇晃,运动失调:③注意力障碍,血中酒精含量 达0.8%时,人体对光、声的反应时间延长1-2倍,当血中酒精含量达1.0%时,出现注意力障碍、不能保持注意力集中;④心理变 化,过高估计自己、轻率、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如超车绕行,蛇形曲线行驶,甚至离道行驶:⑤疲劳,饮酒后驾驶易发生疲劳 和困倦,表现为偏离车道,多数偏左,行驶无规律,常无故加速或减速等:⑥酒精具有扩张血管,增加血管内血液充盈度和抑制 凝血机制等作用,故饮酒后脑血管处于一种特殊的临界状态,一旦有轻微的外力作用,极易发生破裂形成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药物滥用主要是指违背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被溢用的是一些能改变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并 容易产生依赖性的药物。常见的有:①麻醉药品如吗啡、海洛因、盐酸二氢埃托啡等等:②催眠、镇静安定剂如巴比妥类、安眠 能、安定等:③兴奋剂如苯丙胺、可卡因等:④致幻剂如大麻、麦角酰二乙胺等。这些药物通过干扰驾驶人员中枢神经系统的正 常功能,降低其正常的操作控制行为能力,使交通安全性下降。因药物濫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在西方国家已成了较大的问 题,近年来在我国的交通事故中,已开始出现这一问题,应引起注意 针对酒精对驾车带来的危害,世界上一些国家制定了驾驶员血中酒精浓度容许标准,如美国为0.5-1.5mg/m1,超过 1.5mg/m1被禁止驾驶:英国为0.4mg/ml:日本为0.5mg/ml。我国交通法明文规定:“严禁酒后开车”并配套有一系列的处罚措 施。200年5月,我国颁布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I9522-2004),规定了驾驶员酒 后和醉酒时的BAC阈值标准,即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0.2mg/m1为酒后驾驶,≥0.8mg/m1为醉酒驾驶,这一标准的实施为交通 安全法规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客观依据 七、交通事故物证检验及应用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称物证。交通事故的物证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物品、人员等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和受侵 害的遗体等。它以两种方式形成:①物质结构形态的破坏,如车灯的撞碎,油漆的脱落等:②物体交叉转移,即某物质的一部份向其它物体或物 质移动、粘附、掺和、或结合于其它物质上,这种现象又称物证交叉。如人体被碾压时,轮胎花纹在衣服或人体皮肤上留下印迹,同时人体组织或 迹,人体痕迹和其它痕迹四种:第二类是法医物征,即人体损伤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物证,包括人体遗留物、沾污物:第三类是微量物证,即交通事 故中的纤维、灰尘、油渍、血点、油漆碎片、橡胶颗粒等,它具有体积小,微量,不易被当事人毁掉的特点。 交通事故的物证在案件性质的认定,责任判定与事故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反应事故各方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状态,确定事故发生的 初始接触点,推算事故车辆的速度,为述逸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是交通事故重建的重要客观依据。因此,在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中,应高度重视 各类交通事故物证的及时全面发现、合法提取及送检。为保证交通事故物证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应用,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 准(GA4I-1992) 八、道路交通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损伤非常多见,有的情况还很复杂 可以是驾驶员、乘客,也可以是行人或躺卧在公路上的人。造成伤亡 的原因和方式可以是由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过失或意 事逃逸,亦可以是自杀或他 医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 ,应回答以下问题:①死亡原因是由交通工具造成的致命伤,还是由其它暴力因素,疾病猝发,醉酒或中毒致死:②死亡性质 是交通事故、意外,还是自杀或他杀:③是生前或死后碾压,是单轮碾压或双轮碾压,碾压次数:④根据损伤特征和交通事故 痕迹物证检验结果,进行事故经过的重建:⑤收集各种法医物证根据交通事故物证检验结果和损伤特点,提供肇事车辆的特征或 认定,为逃逸车辆的侦察提示方向:⑥区分死者为驾驶员、乘客或行人:⑦无名尸身源的确 (一)法医学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医学检验及相关鉴定的标准化由于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在交通损伤案件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我国 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医学行业的国家和部门行业标准,与交通事故损伤检验鉴定相关的有:①《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 验))(GA268-2001)::②《中毒尸体检验规范》(A/Tl67-1997):③《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992 :④《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iAl50-1993):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等。通过大力 推广和实施这一系列法医学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将会极大的提高交通伤亡检验鉴定的实际水平和质量 2.驾驶员的认定在交通伤亡案件中,为明确事故原因和划分责任,常要明确伤亡者谁是驾驶员。如车祸发生时,车 辆没有翻倒、坠落,没有将车内人员抛出车外时,可根据车内人数和伤亡者所处的位置进行确定。反之,如果死亡者被抛出车外 或事故发生后人为的更换过驾驶员以推卸责任时,则需要根据驾驶员的损伤特征进行判断认定 驾驶员绝大多数的损伤是由驾驶室内部枃件造成的,如头面部的挡风玻璃损伤,胸部的方向盘挤压伤,肩胸部安全带的左上 右下式损伤,双上肢前臂的骨折,双下肢的仪表盘架损伤,承重腿的脚踏板损伤及胫腓骨的扭转性骨折,右足的损伤及右側鞋底 的刹车踏板印痕等。另外,车辆部件上的血痕、组织、毛发及纺织物纤维与死者的血型、损伤、衣物进行对比,特别是方向盘上 及变速器操纵杆上的指纹鉴定,对确定是否是驾驶者也非常重要。 3.乘客的认定乘客的认定与驾驶员的认定同等重要,判定的方法步骤也相同。副驾驶座位乘员没有胸部的方向盘挤压损 伤,足与踝部没有脚踏板损伤,肩胸部的安全带损伤呈右上左下式损伤,其余的损伤与驾驶员损伤类似。由于没有方向盘的阻 挡,其头面部的挡风玻璃损伤,上肢前臂和手的损伤更为多见和严重,胸腹部损伤较少。 后排乘员的损伤以四肢为主,且下肢多于上肢,特别是双下肢的大腿分腿外展式损伤,其次是头面部与前一排座位靠背 的碰撞伤,再其次是胸颈躯干部的损伤。注意,第二排乘员的活动空间比后排乘员为大,故损伤更严重 在认定后排乘员时,还要注意事故状态与乘员损伤的关系,如正面或右前角相撞,易伤及副驾驶座位乘员:大货车与小 型车辆侧方相撞或尾撞,易伤及后排乘员:坠车、翻车起火、和爆炸易伤及车内乘员,且接触点或邻近的乘员伤亡更重:两车侧 面刮撞,车体破碎时易损伤邻窗坐席上的乘员。其次是乘员致命伤的性质,致命伤的部位及形态特征与车辆、现场环境、车内损和碾压伤。摩托车事故造成的抛掷性摔跌伤,因抛掷力大,常在地面上滑移较长距离,擦伤明显。摔跌时一种是头顶部先着地, 继之肩和躯干背部着地摔跌,造成枕部头皮挫伤和肩背部擦伤,易形成颅后窝的骨折、脑挫伤、肺和肾脏破裂出血。另一种是颜 面部先着地,继之胸腹和四肢落地,这是一种较常见的损伤类型,表现为面部大片擦伤,有时形成小挫裂创,可造成颅前、颅中 窝骨折,脑挫伤,肝脾破裂和肠系膜破裂出血。有头盔面罩保护时,头皮和额面部不易发生损伤,但可发生颈椎骨折、脱位和出 血。 六、酒精、药物滥用与交通事故 酒精与药物滥用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它可通过影响驾驶员的正常精神,心理和生理活动,干扰驾驶员正常驾 驶,使交通安全性下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3%-5%,发生死亡事故的占全部死亡 事故的9%-12%。在国外交通事故报道中,酒精和精神药物导致死亡的占53%左右。美国医学会报道,因车祸致死的驾驶员中,有 40%-50%的人血中酒精浓度(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 BAC )在0.1%以上。 酒精对驾驶汽车安全性影响的主要方面有:①视觉障碍,饮酒后视轴明显变长,视力受损,出现景物深浅不清、视像变 得弥散和不稳,视像融合范围受到明显抑制,暗适应延长并受干扰、视物不清;醉酒时可出现辨色力障碍,有时出现视动性眼 震;②平衡失调,酒精可致前庭功能障碍,出现肌肉协调障碍,口齿不清,踉跄摇晃,运动失调;③注意力障碍,血中酒精含量 达0.8%时,人体对光、声的反应时间延长1-2倍,当血中酒精含量达1.0%时,出现注意力障碍、不能保持注意力集中;④心理变 化,过高估计自己、轻率、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如超车绕行,蛇形曲线行驶,甚至离道行驶;⑤疲劳,饮酒后驾驶易发生疲劳 和困倦,表现为偏离车道,多数偏左,行驶无规律,常无故加速或减速等;⑥酒精具有扩张血管,增加血管内血液充盈度和抑制 凝血机制等作用,故饮酒后脑血管处于一种特殊的临界状态,一旦有轻微的外力作用,极易发生破裂形成颅内出血导致死亡。 药物滥用主要是指违背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被滥用的是一些能改变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并 容易产生依赖性的药物。常见的有:①麻醉药品如吗啡、海洛因、盐酸二氢埃托啡等等;②催眠、镇静安定剂如巴比妥类、安眠 能、安定等;③兴奋剂如苯丙胺、可卡因等;④致幻剂如大麻、麦角酰二乙胺等。这些药物通过干扰驾驶人员中枢神经系统的正 常功能,降低其正常的操作控制行为能力,使交通安全性下降。因药物滥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在西方国家已成了较大的问 题,近年来在我国的交通事故中,已开始出现这一问题,应引起注意。 针对酒精对驾车带来的危害,世界上一些国家制定了驾驶员血中酒精浓度容许标准,如美国为0.5-1.5mg/ml,超过 1.5mg/ml被禁止驾驶;英国为0.4mg /ml;日本为0.5mg/ml。我国交通法明文规定:“严禁酒后开车”并配套有一系列的处罚措 施。2004年5月,我国颁布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了驾驶员酒 后和醉酒时的BAC阈值标准,即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0.2mg/ml为酒后驾驶,≥0.8mg/ml为醉酒驾驶,这一标准的实施为交通 安全法规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客观依据。 七、交通事故物证检验及应用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称物证。交通事故的物证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车辆、物品、人员等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和受侵 害的遗体等。它以两种方式形成:① 物质结构形态的破坏,如车灯的撞碎,油漆的脱落等;② 物体交叉转移,即某物质的一部份向其它物体或物 质移动、粘附、掺和、或结合于其它物质上,这种现象又称物证交叉。如人体被碾压时,轮胎花纹在衣服或人体皮肤上留下印迹,同时人体组织或 血液粘附在车轮上。物证交叉是确认事故关联车辆和关联人、物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物证包括三类:一类是痕迹物证,它分为地面痕迹,车体痕 迹,人体痕迹和其它痕迹四种;第二类是法医物征,即人体损伤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物证,包括人体遗留物、沾污物;第三类是微量物证,即交通事 故中的纤维、灰尘、油渍、血点、油漆碎片、橡胶颗粒等,它具有体积小,微量,不易被当事人毁掉的特点。 交通事故的物证在案件性质的认定,责任判定与事故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反应事故各方在事故过程中的运动状态,确定事故发生的 初始接触点,推算事故车辆的速度,为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是交通事故重建的重要客观依据。因此,在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中,应高度重视 各类交通事故物证的及时全面发现、合法提取及送检。为保证交通事故物证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应用,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标 准(GA41-1992 )。 八、道路交通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道路交通损伤非常多见,有的情况还很复杂。伤亡人员可以是驾驶员、乘客,也可以是行人或躺卧在公路上的人。造成伤亡 的原因和方式可以是由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过失或意外,或肇事逃逸,亦可以是自杀或他杀。法医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 时,应回答以下问题:①死亡原因是由交通工具造成的致命伤,还是由其它暴力因素,疾病猝发,醉酒或中毒致死;②死亡性质 是交通事故、意外,还是自杀或他杀;③ 是生前或死后碾压,是单轮碾压或双轮碾压,碾压次数;④根据损伤特征和交通事故 痕迹物证检验结果,进行事故经过的重建;⑤收集各种法医物证根据交通事故物证检验结果和损伤特点,提供肇事车辆的特征或 认定,为逃逸车辆的侦察提示方向;⑥区分死者为驾驶员、乘客或行人;⑦ 无名尸身源的确认。 (一)法医学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 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医学检验及相关鉴定的标准化 由于法医学检验鉴定结论在交通损伤案件解决中的重要作用,我国 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医学行业的国家和部门行业标准,与交通事故损伤检验鉴定相关的有:① 《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 验)) ( GA268-2001 );;②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 / T167-1997 ); ③ 《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19 92 );④《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150 -19 93 );⑤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等。通过大力 推广和实施这一系列法医学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将会极大的提高交通伤亡检验鉴定的实际水平和质量。 2. 驾驶员的认定 在交通伤亡案件中,为明确事故原因和划分责任,常要明确伤亡者谁是驾驶员。如车祸发生时,车 辆没有翻倒、坠落,没有将车内人员抛出车外时,可根据车内人数和伤亡者所处的位置进行确定。反之,如果死亡者被抛出车外 或事故发生后人为的更换过驾驶员以推卸责任时,则需要根据驾驶员的损伤特征进行判断认定。 驾驶员绝大多数的损伤是由驾驶室内部构件造成的,如头面部的挡风玻璃损伤,胸部的方向盘挤压伤,肩胸部安全带的左上 右下式损伤,双上肢前臂的骨折,双下肢的仪表盘架损伤,承重腿的脚踏板损伤及胫腓骨的扭转性骨折,右足的损伤及右侧鞋底 的刹车踏板印痕等。另外,车辆部件上的血痕、组织、毛发及纺织物纤维与死者的血型、损伤、衣物进行对比,特别是方向盘上 及变速器操纵杆上的指纹鉴定,对确定是否是驾驶者也非常重要。 3. 乘客的认定 乘客的认定与驾驶员的认定同等重要,判定的方法步骤也相同。副驾驶座位乘员没有胸部的方向盘挤压损 伤,足与踝部没有脚踏板损伤,肩胸部的安全带损伤呈右上左下式损伤,其余的损伤与驾驶员损伤类似。由于没有方向盘的阻 挡,其头面部的挡风玻璃损伤,上肢前臂和手的损伤更为多见和严重,胸腹部损伤较少。 后排乘员的损伤以四肢为主,且下肢多于上肢,特别是双下肢的大腿分腿外展式损伤,其次是头面部与前一排座位靠背 的碰撞伤,再其次是胸颈躯干部的损伤。注意,第二排乘员的活动空间比后排乘员为大,故损伤更严重。 在认定后排乘员时,还要注意事故状态与乘员损伤的关系,如正面或右前角相撞,易伤及副驾驶座位乘员;大货车与小 型车辆侧方相撞或尾撞,易伤及后排乘员;坠车、翻车起火、和爆炸易伤及车内乘员,且接触点或邻近的乘员伤亡更重;两车侧 面刮撞,车体破碎时易损伤邻窗坐席上的乘员。其次是乘员致命伤的性质,致命伤的部位及形态特征与车辆、现场环境、车内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