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 2005-11-19 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 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 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 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3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 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 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5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 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1990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 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10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 法官曾于1997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 年5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18个州1市于1998年5月再次将微 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 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 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 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 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2001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 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 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 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19世纪末。18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 曼法。在此后的100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 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 禁止3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 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 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 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 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 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 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 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 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 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 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 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 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1911年和1984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 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微观经济学案例教学 2005-11-19 器设计软件的公司,这一协议条款将防止微软利用视窗对服务器市场进行垄断。二是协议要 求微软不得干涉计算机制造商选择什么样的软件,除非这些软件和视窗有技术上的冲突。三 是为了保证反垄断措施的实施,司法部有权检查微软的代码、企业内部文件、账户以及相关 的记录等。四是司法部还将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 3 人专家委员会,专门监督微软对协议的执 行情况。专家由微软和政府各选一名,另一名由双方协商挑选,委员会的费用由微软全部支 付。司法部和微软还商定,这一协议有效期 5 年,届时视情况可延长两年。 正因为有这些“紧箍圈”,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才会在法院判决后信心十足地表 示,司法部将“强烈保证”微软遵守解决方案,密切关注微软对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转向 但是,微软毕竟成功地逃脱了被分割的命运。所以,人们也就自然要问个为什么。 其实,从 1990 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开始对有关微软垄断市场的指控展开调查算起,美国 政府对微软的反垄断行动已历时 10 年多,其间白宫两易其主。根据司法部的指控,杰克逊 法官曾于 1997 年年底裁定,禁止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视窗”捆绑在一起销售,但第二 年 5 月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的裁决。于是,司法部和 18 个州 1 市于 1998 年 5 月再次将微 软拖上被告席,这一次微软险些被分拆为两家公司。2001 年 6 月 28 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 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 6 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 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裁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 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 微软的命运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此戏剧性的转折,客观地说,有两个原因:一是与大企业 有密切关系的共和党总统布什在 2001 年入主白宫及阿什克罗夫特掌管司法部;二是微软有 强大的律师团和顾问团,因此,也就有向国会和法院进行强大游说的能力。但是,除此之外, 专家们认为,更主要的,是美国的反垄断法发生了变化,即从过去的维护价格竞争转向新经 济时代的促进创新。 美国的反垄断工作可追溯到 19 世纪末。1890 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 曼法。在此后的 100 多年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补充性法案来加强反垄断工作,这些 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反垄断的基础。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反垄断法 禁止 3 类违法行为:阻碍交易的行为;有可能大幅降低某一特定市场竞争程度的企业兼并; 旨在获得或维持垄断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美国政府实施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促进市 场竞争来保护经济自由和机会”。 从美国的反垄断法来看,虽然通过“不正当行为”维持或获得垄断地位是违法的,但一 家公司拥有垄断地位或企图获得垄断地位并不一定违法。所以,垄断行为如果不是通过不正 当的方式,就构不成拆分的理由。这实际上就等于说,在新经济时代,用拆分来破除垄断已 经落伍。因为在新经济时代,网络科技具有高竞争性及快速更新换代的特点,任何领先的技 术都将被更加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在高速增长的科技领域,垄断往往是一时的事情。 而在法官们的眼里,微软是新经济的代表,新经济的生命力在于不断的技术创新。微软 也是以创新为武器来为自己辩护的,比尔·盖茨在法庭上说,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竞 争机制而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不反对通过正常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而是反对运用 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或者巩固垄断地位。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拆分是由于它的 垄断地位是通过美国政府的特殊政策确立的,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的地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 得的。 有关专家指出,与美国历史上一些重大反垄断案相比,微软案具有显著的特点。首先, 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而在 1911 年和 1984 年分别被分拆的美孚石油公 司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则都是靠并吞竞争对手成为各自行业的“巨无霸”的。其次,微软的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