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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篇 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导 自我于一一九六二年任上诉法院院长以来,在蔑视法庭法方面, 已有了许多重要的发展。其中绝大部分与我有关。以前上诉法院 从不受理这类案件,所有这类判决都是由初宙法院作出了事。只 是到了一九六O年,才第一次提出一起上诉案。于是,确定有关 的原则就成了上诉法院的职贵一《萨利多米达案》是个例外, 它曾提交到上议院。可是,就连上议院对这个集子的裁决也遵到 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否决,上诉法院的原判还是恢复了。从理解原 则的角度说,这类案件固然值得律师们重视,但是从追求案件情节 的角度说,它们更引起外行人的兴趣。所似我要讲讲这些案件。 我把叙述分成章节来讲。每章每节考察了这个独特的菱状体 的各个侧面。哈德威克助爵在一七四二年说道:“没有任何事情 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更为重要了,据此,当事人才可 能保持其自身和名誉不受无端的损害。” 司法的方式和手段不止一种,而是多种多样。无论妨碍它们 运用或者扰乱它们施行的是什么,都可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 的罪名加以惩罚。这种罪名是有其特点的。它是一种刑事犯罪, 但不需要根据陪审团的控告就可以审判。而且可以单独由一名法 官即刻审判,而这个法官也许正是那个受葫视之害的法官。司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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