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3) 破坏武器裝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 利益的行为。(构成要 1、犯罪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的行为 ■3、犯罪主体 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丶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 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A、同类客体不同B、犯罪对象不同 ■2、本罪与盜窃罪的界限 A、盜窃物 固定在军事设施 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若是,则定本罪,否则定盗窃罪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3) ▪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㈠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 利益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 ▪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 、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 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 A、同类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 ▪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 A、盗窃物品是否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若是,则定本罪,否则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