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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诉讼提起方 相对方 一审程序 原告 被告 二审程序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一审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再审程序 二审 原审上诉人 原审被上诉人 特别程序 申请人或起诉人 督促程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二)实体当事人概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长期没有统一的认识,表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等于实体当事人,以“程序(形式)当事人+实体当事人”的标准 来理解当事人,典型表现为“利害关系当事人”,即当事人被界定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也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显然混淆了程 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区别。与程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 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法院裁判拘束。 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规定也是从实体层面来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义务。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显然, 这里所指的当事人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概念,也就是以是否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 否在客观上或实际上存在权利义务来判断是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尽管可以使实际争议的权 利义务纠纷得到解决,但由于这种判断的产生,往往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之时才能作出, 因而无助于利用当事人的概念来解决诉讼开始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如管辖权的问题等等。 (三)程序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 1.两者的分离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史上,当事人概念最初并非是程序上的概念。19世纪末以前,德 国民诉法理论一直把当事人作为实体法上的概念看待,只有作为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 体才能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只有实体当事人方可成为民事诉讼诉讼的主体。但如 此的传统理论出现了很多难以处理的情况,且与法律的规定相冲,这促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概念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逐渐进化为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由此便出现了权利争议的主体 不一定是权利主体的情况,这种程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分离主要有两种情况:(1)程序 当事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例如,确认合同关系不存在等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并没 有合同权利义务,但他却可以成为当事人,便出现了非实体权利人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情 况。(2)诉讼结果和强制执行的承担者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实体当事人诉讼程序 诉讼提起方 相对方 一审程序 原告 被告 二审程序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再审程序 一审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二审 原审上诉人 原审被上诉人 特别程序 申请人或起诉人 —— 督促程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二)实体当事人概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长期没有统一的认识,表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 中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等于实体当事人,以“程序(形式)当事人+实体当事人”的标准 来理解当事人,典型表现为“利害关系当事人”,即当事人被界定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也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显然混淆了程 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区别。与程序当事人相比,实体当事人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一些, 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3)受法院裁判拘束。 除此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规定也是从实体层面来理解当事人的含义的。 例如,《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义务。反之,可以认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就不是当事人。显然, 这里所指的当事人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概念,也就是以是否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是 否在客观上或实际上存在权利义务来判断是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尽管可以使实际争议的权 利义务纠纷得到解决,但由于这种判断的产生,往往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之时才能作出, 因而无助于利用当事人的概念来解决诉讼开始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如管辖权的问题等等。 (三)程序当事人与实体当事人 1.两者的分离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史上,当事人概念最初并非是程序上的概念。19 世纪末以前,德 国民诉法理论一直把当事人作为实体法上的概念看待,只有作为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 体才能作为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只有实体当事人方可成为民事诉讼诉讼的主体。但如 此的传统理论出现了很多难以处理的情况,且与法律的规定相冲,这促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概念从实体法中分离出来,逐渐进化为纯粹诉讼法上的概念,由此便出现了权利争议的主体 不一定是权利主体的情况,这种程序当事人和实体当事人的分离主要有两种情况:(1)程序 当事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例如,确认合同关系不存在等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并没 有合同权利义务,但他却可以成为当事人,便出现了非实体权利人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情 况。(2)诉讼结果和强制执行的承担者并非本案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实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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