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税法理论与实务 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所 谓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缴纳的货币或实物就 转变为国家所有,纳税人得不到任何报酬,不存在等价交换, 也不再返还。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 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①税收和国债收入、规费收入是不 同的。国家发行公债,国家是作为债务人对债券持有者具有 直接的偿还关系,而公债的发行均以自愿认购为前提,并以 偿还为条件的。规费收入则是国家机关为单位或居民提供某 种服务或国家授予固定资产的使用、国家资源的开发而取得 的报酬。它们与税收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有偿,后者无偿。税 收无偿性形式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的,绝不能把它和社 会主义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阶级本质意义上的返 还性对立起来。 税收的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在强制无 偿的前提下,固定性也是税收的最重要的形式特征。所谓固 定性,一般是指在征税之前,国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每种 税的征收对象、纳税人以及征收数额和比例都规定下来,以 便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税收之所以要采取固定的 形式,是由税收本质特征决定的,这种固定性既是税收区别 于其它财政收入的标志,也是国家财政收入可靠的保证。因 为税收既然是无偿征收,就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直接发生关 系,在征纳过程中,存在着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一方 ①《列宁全集》第32卷,第275页要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 税 收 的 无 偿 性 是 税 收 这 种 特 殊 分 配 手 段 本 质 的 体 现 。 所 谓 无 偿 性 , 是 指 国 家 征 税 以 后 , 纳 税 人 缴 纳 的 货 币 或 实 物 就 转 变 为 国 家 所 有 , 纳 税 人 得 不 到 任 何 报 酬 , 不 存 在 等 价 交 换 , 也 不 再 返 还 。 正 如 列 宁 所 说 : “ 所 谓 赋 税 , 就 是 国 家 不 付 任 何 报 酬 而 向 居 民 取 得 东 西 。 ” ① 税 收 和 国 债 收 入 、 规 费 收 入 是 不 同 的 。 国 家 发 行 公 债 , 国 家 是 作 为 债 务 人 对 债 券 持 有 者 具 有 直 接 的 偿 还 关 系 , 而 公 债 的 发 行 均 以 自 愿 认 购 为 前 提 , 并 以 偿 还 为 条 件 的 。 规 费 收 入 则 是 国 家 机 关 为 单 位 或 居 民 提 供 某 种 服 务 或 国 家 授 予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 国 家 资 源 的 开 发 而 取 得 的 报 酬 。 它 们 与 税 收 的 根 本 区 别 是 前 者 有 偿 , 后 者 无 偿 。 税 收 无 偿 性 形 式 特 征 是 对 具 体 纳 税 人 来 说 的 , 绝 不 能 把 它 和 社 会 主 义 财 政 “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 的 阶 级 本 质 意 义 上 的 返 还 性 对 立 起 来 。 税 收 的 固 定 性 是 强 制 性 和 无 偿 性 的 必 然 要 求 。 在 强 制 无 偿 的 前 提 下 , 固 定 性 也 是 税 收 的 最 重 要 的 形 式 特 征 。 所 谓 固 定 性 , 一 般 是 指 在 征 税 之 前 , 国 家 采 取 法 律 的 形 式 , 把 每 种 税 的 征 收 对 象 、 纳 税 人 以 及 征 收 数 额 和 比 例 都 规 定 下 来 , 以 便 由 税 务 机 关 和 纳 税 人 共 同 遵 守 。 税 收 之 所 以 要 采 取 固 定 的 形 式 , 是 由 税 收 本 质 特 征 决 定 的 , 这 种 固 定 性 既 是 税 收 区 别 于 其 它 财 政 收 入 的 标 志 , 也 是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可 靠 的 保 证 。 因 为 税 收 既 然 是 无 偿 征 收 , 就 同 纳 税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直 接 发 生 关 系 , 在 征 纳 过 程 中 , 存 在 着 国 家 同 纳 税 人 之 间 的 矛 盾 , 一 方 4 税 法 理 论 与 实 务 ① 《 列 宁 全 集 》 第 3 2 卷 , 第 2 7 5 页 。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