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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 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946年日本宪法第41条 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瑞士联邦宪法第71条规定:“除人民 及各州的权利外,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各国宪法大多确认和规定了代议机关 的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代议机关由普选产生,另 方面尽量降低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当选的资格要求。如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2款规 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 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 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第1条第3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 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凡年龄不满三十岁 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法国1958 年宪法第23条规定:“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 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体现为 (1)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享有豁免权: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46条规定:“议 院犯有违法行为,除现场或在犯罪的次日被捕外,只有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才能对其指控 或逮捕。此外,对议员的个人自由加以任何其他限制以及根据第18条的规定对议员进行处 分时,都必须经联邦议院批准。”1958年法国宪法第26条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 由于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1、确认代议机关的法律地位: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本宪法所授 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1946 年日本宪法第 41 条: “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立法机关。”瑞士联邦宪法第 71 条规定:“除人民 及各州的权利外,联邦的最高权力由联邦议会行使。”各国宪法大多确认和规定了代议机关 的立法机关及权力机关地位。 2、保证代议机关组成的广泛代表性: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代议机关由普选产生,另一 方面尽量降低代议机关组成人员当选的资格要求。如 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 1 条第 2 款规 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 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 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第 1 条第 3 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 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凡年龄不满三十岁, 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法国 1958 年宪法第 23 条规定:“ 国民议会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参议院议员依直接选举选出之。 参议院应确保共和国所属各行政区域之代表性。” 3、保证代议机关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体现为: (1)保证代议机关组成人员享有豁免权:1949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 46 条规定:“议 院犯有违法行为,除现场或在犯罪的次日被捕外,只有在联邦议会的批准下,才能对其指控 或逮捕。此外,对议员的个人自由加以任何其他限制以及根据第 18 条的规定对议员进行处 分时,都必须经联邦议院批准。”1958 年法国宪法第 26 条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都不得 由于在行使职权中所发表的意见或者所投的票而受追诉、搜查、逮捕、拘留或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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