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第?讲性暴力与性犯罪 陆峥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所、 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文 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性暴 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都己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 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己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己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 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 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 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 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 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 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概括来说,这些 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 (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 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 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 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 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 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 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 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2.7亿个家庭 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者九成是 男性,受害者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指出,农村女性 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中国 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 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7.30%被强奸或企图强奸。然而 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 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1-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1 - 第?讲 性暴力与性犯罪 陆 峥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所、 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文 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性暴 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 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已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 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 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 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 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 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 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概括来说,这些 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 (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 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 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 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 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 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 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 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 2.7 亿个家庭 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者九成是 男性,受害者 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指出,农村女性 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中国 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 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 7.30%被强奸或企图强奸。然而 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 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 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