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16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说自 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他们后来的 研究还证明,16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于男生(10.5%)。 4、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 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 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 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 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 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 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在这 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1980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给性骚扰的 定义为:“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 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 的工作环境。”2003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修改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 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 耻辱的后果。”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 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 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 5、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要有 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妇女性暴 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100-200件。另一类是由香港警务处记录的 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100起强奸案,1000起性骚扰和猥亵案。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 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年的调查报告了12500起案件,参考前面 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仅为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 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际的发生率。 6、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 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 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身生活质量要 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7、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未能 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其中女性 (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1978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妮丝。 1980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年4月30日,家庭法庭签发临时保护令, 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年3月21日的周末, -2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2 -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 16 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说自 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他们后来的 研究还证明,16 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于男生(10.5%)。 4、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 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 世纪 60 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 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 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 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 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 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在这 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1980 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 给性骚扰的 定义为:“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 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 的工作环境。”2003 年 5 月 10 日,欧盟委员会修改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 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 耻辱的后果。”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 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 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 5、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要有 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妇女性暴 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 100-200 件。另一类是由香港警务处记录的 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 100 起强奸案,1000 起性骚扰和猥亵案。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 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 年的调查报告了 12500 起案件,参考前面 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仅为 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 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际的发生率。 6、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 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 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身生活质量要 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7、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未能 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 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其中女性 (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 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 1978 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妮丝。 1980 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 年 4 月 30 日,家庭法庭签发临时保护令, 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 年 3 月 21 日的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