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第?讲性暴力与性犯罪 陆峥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所、 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文 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性暴 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都己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 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己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己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 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 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 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 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 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 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概括来说,这些 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 (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 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 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 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 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 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 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 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2.7亿个家庭 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者九成是 男性,受害者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指出,农村女性 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中国 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 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7.30%被强奸或企图强奸。然而 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 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1-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1 - 第?讲 性暴力与性犯罪 陆 峥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所、 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受传统文 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的崛起,性暴 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妇 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 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已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 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 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 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 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如,心理 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括但不局限于家 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准。概括来说,这些 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 (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 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 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 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 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 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 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 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 2.7 亿个家庭 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者九成是 男性,受害者 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指出,农村女性 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中国 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非意愿性 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 7.30%被强奸或企图强奸。然而 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 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 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16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说自 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他们后来的 研究还证明,16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于男生(10.5%)。 4、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 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 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 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 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 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 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在这 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1980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给性骚扰的 定义为:“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 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 的工作环境。”2003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修改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 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 耻辱的后果。”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 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 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 5、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要有 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妇女性暴 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100-200件。另一类是由香港警务处记录的 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100起强奸案,1000起性骚扰和猥亵案。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 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年的调查报告了12500起案件,参考前面 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仅为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 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际的发生率。 6、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 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 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身生活质量要 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7、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未能 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其中女性 (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1978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妮丝。 1980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年4月30日,家庭法庭签发临时保护令, 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年3月21日的周末, -2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2 -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 16 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说自 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他们后来的 研究还证明,16 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于男生(10.5%)。 4、性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尊严的社会陋 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性骚扰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 世纪 60 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 突出的性骚扰问题。由于性骚扰的社会性及反常理性,要予以其确切的定义存在相当的难度,这 也就导致了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界定上的多样性。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是提出这一概念的第一人,1976 年她提出的性骚扰的定 义是:“出于权力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语言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 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丢失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在这 里强调的是一种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1980 年美国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 给性骚扰的 定义为:“不受欢迎的亲近、性要求,以及其它基于性的言语或身体的侵扰行为,而屈从或拒绝 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受害人的就业,不合理地干涉到受害人的工作或导致胁迫、敌意或攻击性 的工作环境。”2003 年 5 月 10 日,欧盟委员会修改对性骚扰的定义为:“施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 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 耻辱的后果。”目前我国学界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性骚扰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 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口头性 骚扰、行为性骚扰和环境性骚扰。” 5、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要有 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妇女性暴 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 100-200 件。另一类是由香港警务处记录的 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 100 起强奸案,1000 起性骚扰和猥亵案。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 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 年的调查报告了 12500 起案件,参考前面 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仅为 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 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际的发生率。 6、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性工 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7.9%)或 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身生活质量要 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7、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未能 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 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其中女性 (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 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 1978 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妮丝。 1980 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 年 4 月 30 日,家庭法庭签发临时保护令, 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 年 3 月 21 日的周末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住在汽车旅店的玛瑞翁没有去探望儿子。3月24日,星期二,他打电话询问丹妮丝是否可以来 家探望儿子并保证有朋友在场。丹妮丝没有同意,但同意在确定有朋友在场的情况下让他接她和 儿子去汽车旅馆。当他们到达旅馆时那个朋友却离开了,只剩这一家三口。这时玛瑞翁开始攻击 丹妮丝,威胁说要杀掉她,并强迫她和他口交及性交。玛瑞翁还强迫儿子在现场观看。事后玛瑞 翁放走了母子俩,丹妮丝立刻去医院医治在与丈夫搏斗中受伤的脖颈、头部和背部,之后立即到 了警察局。 初审判决:丹妮丝以重罪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1981年7月15日,被告被法院指控犯有一 级强奸罪和一级鸡奸罪。但被告请求撤销指控,认为事发时他和丹妮丝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强奸 罪和鸡奸罪都应该被豁免。公诉人反驳了他的请求,认为临时保护令要求玛瑞翁与丹妮丝分居, 事实上他们也没有住在一起,因此应该被看作“没有婚姻关系”。但初审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 撤销了对被告的指控,认为临时保护令不能要求玛瑞翁和丹妮丝分居,因此,“婚姻关系豁免” 在这里是适用的。 终审判决:公诉人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临时保护令有效,被告在强奸丹妮丝时与她“不 存在婚姻关系”,推翻原判,被告犯罪成立。 案例2: 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7年10月14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 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卫明辩称,发生性关系对方自愿,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指控王卫明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青浦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 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 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 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 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 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 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 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 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 己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 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 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 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 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 -3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3 - 住在汽车旅店的玛瑞翁没有去探望儿子。3 月 24 日,星期二,他打电话询问丹妮丝是否可以来 家探望儿子并保证有朋友在场。丹妮丝没有同意,但同意在确定有朋友在场的情况下让他接她和 儿子去汽车旅馆。当他们到达旅馆时那个朋友却离开了,只剩这一家三口。这时玛瑞翁开始攻击 丹妮丝,威胁说要杀掉她,并强迫她和他口交及性交。玛瑞翁还强迫儿子在现场观看。事后玛瑞 翁放走了母子俩,丹妮丝立刻去医院医治在与丈夫搏斗中受伤的脖颈、头部和背部,之后立即到 了警察局。 初审判决:丹妮丝以重罪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1981 年 7 月 15 日,被告被法院指控犯有一 级强奸罪和一级鸡奸罪。但被告请求撤销指控,认为事发时他和丹妮丝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强奸 罪和鸡奸罪都应该被豁免。公诉人反驳了他的请求,认为临时保护令要求玛瑞翁与丹妮丝分居, 事实上他们也没有住在一起,因此应该被看作“没有婚姻关系”。但初审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 撤销了对被告的指控,认为临时保护令不能要求玛瑞翁和丹妮丝分居,因此,“婚姻关系豁免” 在这里是适用的。 终审判决:公诉人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临时保护令有效,被告在强奸丹妮丝时与她“不 存在婚姻关系”,推翻原判,被告犯罪成立。 案例 2: 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 年 5 月 20 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1997 年 10 月 14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27 日被释放,同年 12 月 11 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 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卫明辩称,发生性关系对方自愿,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指控王卫明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青浦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2 年 11 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 年 1 月登记结婚,1994 年 4 月生育一子。1996 年 6 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 10 月 8 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 年 3 月 25 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 10 月 8 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 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同月 13 日晚 7 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 3 号楼 206 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 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 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 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 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 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 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 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1999 年 12 月 21 日判决如下: 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行为 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然后使 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利的滥 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角度上讲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 婚内丈夫与妻子发行性交,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虽说丈夫有时滥用权利, 但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 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可以这样说,只要妇女自愿与男子发生性交行为,男 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权利。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 法夫妻,表明男女双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注册”、“公证” (履行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随之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 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刑法》第236 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丈夫,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刑法对 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 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 不是强奸行为。 案例3: 据《泰晤士报》报道,一段布什总统在圣彼得堡G8峰会上的尴尬录像正在因特网上流传: 八国峰会会议期间,他突然溜到德国女总理默克尔身后,将双手放到她肩膀上为其进行按摩。此 举令默克尔大受惊吓,布什只好尴尬收手。录像在德美两国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布什在对默 克尔性骚扰。 据报道,这段录像一开始显示,各国领导人正在一间八国峰会会议厅内举行圆桌会议,而德 国女总理默克尔正扭头和身边的意大利总理普罗迪专心讨论问题。 这时布什离开座位,悄悄溜到默克尔身后。突然,布什将双手放到毫无防备的默克尔肩膀上, 并开始对其进行颈部按摩。 布什的意外举动让默克尔吓了一跳。默克尔一缩肩膀,然后挥舞双手似乎表达着不满,布什 只好尴尬地走到一旁,停止了他的“按摩外交”。几秒钟后,当默克尔意识到为自己按摩的竞是 美国总统之后,只好露出勉强的微笑。 据悉,这段录像由一家俄罗斯电视台的摄制小组拍摄,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之后,它突然出 现在网站上,随即疯狂流传。 在该网站上,它己经成为当天最受欢迎的短片之一,数百人在录像后发帖留言。一网友讽 刺称:“这就是为什么伊拉克和中东战火不断的原因了一一因为我们有一个仍处于发情期的总统。 这真是让人恼火。”另一名正在德国留学的美国学生斯提夫拉波恩则称:“我正在德国学习,在 那里没有人会将这视为一个玩笑,这里的人只会觉得这是一种完全缺乏尊重的行为。” 德国《图片报》戏称:“布什显然是希望通过他独创的‘德州式1秒钟按摩',向默克尔发动 ‘爱情攻势’。” 民主党议员玛莎·威特斯顿在接受一家美国报纸采访时称:“这段录像应该当作性骚扰训练课 的反面典型。你可以展示这段录像,然后告诉学生说:‘任何坐在老板位置上的人都不应该做这 种事。’” 三、社会对性暴力的认知 1、对性暴力概念的认识 与以往相比,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但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仍不够充分。 中国法学会在1999年进行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调查显示出,在 涉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行为中,公众对身体暴力的认识情况较好,而与性暴力有关 4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4 - 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法定性交权利的滥 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角度上讲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的。 婚内丈夫与妻子发行性交,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虽说丈夫有时滥用权利, 但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行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 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可以这样说,只要妇女自愿与男子发生性交行为,男 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权利。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 法夫妻,表明男女双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注册”、“公证” (履行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随之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解除 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 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刑法》 第 236 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丈夫,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 。刑法对 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 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 不是强奸行为。 案例 3: 据《泰晤士报》报道,一段布什总统在圣彼得堡 G8 峰会上的尴尬录像正在因特网上流传: 八国峰会会议期间,他突然溜到德国女总理默克尔身后,将双手放到她肩膀上为其进行按摩。此 举令默克尔大受惊吓,布什只好尴尬收手。录像在德美两国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布什在对默 克尔性骚扰。 据报道,这段录像一开始显示,各国领导人正在一间八国峰会会议厅内举行圆桌会议,而德 国女总理默克尔正扭头和身边的意大利总理普罗迪专心讨论问题。 这时布什离开座位,悄悄溜到默克尔身后。突然,布什将双手放到毫无防备的默克尔肩膀上, 并开始对其进行颈部按摩。 布什的意外举动让默克尔吓了一跳。默克尔一缩肩膀,然后挥舞双手似乎表达着不满,布什 只好尴尬地走到一旁,停止了他的“按摩外交”。几秒钟后,当默克尔意识到为自己按摩的竟是 美国总统之后,只好露出勉强的微笑。 据悉,这段录像由一家俄罗斯电视台的摄制小组拍摄,一直没有对外公开。之后,它突然出 现在网站上,随即疯狂流传。 在该网站上,它已经成为当天最受欢迎的短片之一,数百人在录像后发帖留言。 一网友讽 刺称:“这就是为什么伊拉克和中东战火不断的原因了——因为我们有一个仍处于发情期的总统。 这真是让人恼火。”另一名正在德国留学的美国学生斯提夫•拉波恩则称:“我正在德国学习,在 那里没有人会将这视为一个玩笑,这里的人只会觉得这是一种完全缺乏尊重的行为。” 德国《图片报》戏称:“布什显然是希望通过他独创的‘德州式 1 秒钟按摩’,向默克尔发动 ‘爱情攻势’。” 民主党议员玛莎•威特斯顿在接受一家美国报纸采访时称:“这段录像应该当作性骚扰训练课 的反面典型。你可以展示这段录像,然后告诉学生说:‘任何坐在老板位置上的人都不应该做这 种事。’” 三、社会对性暴力的认知 1、对性暴力概念的认识 与以往相比,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但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仍不够充分。 中国法学会在 1999 年进行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调查显示出,在 涉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行为中,公众对身体暴力的认识情况较好,而与性暴力有关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的,如迫使妻女卖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等行为,都有相当比例的人认 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另一项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夫妇中有半数以上都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 题”。 2、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态度 受害者的报告和求助行为也与其自身及社会上的观念有关,香港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受害者 中,只有39%告诉了他人,并且在己经报告的事件中,有56%没有得到追查。受害者隐瞒情况 的主要原因有:对事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很低,还有一些人害怕侵害者会施加报复使自己再度陷入 困境,或是对相关责任部门能否进行积极干预抱有怀疑态度。 羞耻感是妨碍受害者求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然主 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以来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定位是,以其 父亲、丈夫和儿子为自己的生活轴心。而一个中国妇女的成功之处,也主要体现为她的家庭,特 别是丈夫和子女的安康。传统文化对女性贞操的强调,使得受强奸的妇女往往会被认为是与人私 通或是品行不端。对犯罪人进行强力反抗被认为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甚至在医疗工作者中(比如 香港急诊室的医生)也有36%的医生认同“妇女有责任保护自己免遭强暴”,还有更多的女医生同 意“如果一个妇女尽力反抗,她就可以成功地躲避强奸”。这些观念都可能导致人们对暴力受害人 的谴责态度。如果受害事件被公开,就会使其家庭蒙羞,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而她 们可能会选择长期忍受这种伤害。 四、性暴力的干预和预防 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工作,向前迈 出了一大步。目前,我国己有多部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其 他暴力形式,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了法律规制,一些政策文件也 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反映在了妇女和儿童的方针政策中,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机制来具体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 要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政策,它和相关组织、各级政府的 各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详细计划来指导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为全国最大 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通过其各省分支机构推动消除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工 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在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包括热线和咨询服 务、受虐妇女庇护所、教育和竞赛活动等。如全国妇联于2005年举办了全国性的“零家庭暴力社 区”活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也在国内开展了多项宣传、研究和服务项目;北京著名 NGO组织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 和咨询: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培训及其他服务:深圳市罗湖区建立了由十部委 组成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许多地方社区,也出现了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或团队。 但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以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为对象的专业性服务,NGO组织也未得 到充分发展。 五、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及防止性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 1、研究结论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目前已有学者开始从不同视角关注性暴力的研究。但关于性暴力流行率和风险因素的研究在 样本和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研究样本主要取白中同内地、香港、台湾,还有少数来自中国移民。 -5-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5 - 的,如迫使妻女卖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等行为,都有相当比例的人认 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另一项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夫妇中有半数以上都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 题”。 2、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态度 受害者的报告和求助行为也与其自身及社会上的观念有关,香港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受害者 中,只有 39%告诉了他人,并且在已经报告的事件中,有 56%没有得到追查。受害者隐瞒情况 的主要原因有:对事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很低,还有一些人害怕侵害者会施加报复使自己再度陷入 困境,或是对相关责任部门能否进行积极干预抱有怀疑态度。 羞耻感是妨碍受害者求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然主 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以来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定位是,以其 父亲、丈夫和儿子为自己的生活轴心。而一个中国妇女的成功之处,也主要体现为她的家庭,特 别是丈夫和子女的安康。传统文化对女性贞操的强调,使得受强奸的妇女往往会被认为是与人私 通或是品行不端。对犯罪人进行强力反抗被认为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甚至在医疗工作者中(比如 香港急诊室的医生)也有 36%的医生认同“妇女有责任保护自己免遭强暴”,还有更多的女医生同 意“如果一个妇女尽力反抗,她就可以成功地躲避强奸”。这些观念都可能导致人们对暴力受害人 的谴责态度。如果受害事件被公开,就会使其家庭蒙羞,这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而她 们可能会选择长期忍受这种伤害。 四、性暴力的干预和预防 1995 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工作,向前迈 出了一大步。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其 他暴力形式,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了法律规制,一些政策文件也 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反映在了妇女和儿童的方针政策中,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机制来具体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 要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政策,它和相关组织、各级政府的 各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详细计划来指导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为全国最大 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通过其各省分支机构推动消除暴力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工 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在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包括热线和咨询服 务、受虐妇女庇护所、教育和竞赛活动等。如全国妇联于 2005 年举办了全国性的“零家庭暴力社 区”活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也在国内开展了多项宣传、研究和服务项目;北京著名 NGO 组织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 和咨询;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培训及其他服务;深圳市罗湖区建立了由十部委 组成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许多地方社区,也出现了为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或团队。 但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以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为对象的专业性服务,NGO 组织也未得 到充分发展。 五、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及防止性暴力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 1、研究结论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目前已有学者开始从不同视角关注性暴力的研究。但关于性暴力流行率和风险因素的研究在 样本和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研究样本主要取白中同内地、香港、台湾,还有少数来自中国移民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这些研究用流行病学方法来了解性暴力的发生率和相关性,用人类学方法来研究引起这些问题的 风险因素,多以问卷、焦点小组访谈以及个案法来收集资料,有些研究者采用了标准化量表进行 测量。关于性暴力发生情况的研究,由于研究者选取的目标群体、抽样方法、样本规模不同,所 取得的结果也不同。而从公共部门,如卫生机构、庇护服务机构、信访部门、司法部门等获得的 数据,南于大批受害者隐瞒了自己的受害经历,因而也难以反映出问题的实际情况。 2、对具有中国文化特色风险因素的解释 特定环境中的文化会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产生影响,而影响的方式会因社会政治与经济特征 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因而在分析文化因 素的影响时必须保持谨慎。例如,中国文化中的孝道,有学者将它看作是家庭暴力的风险因素, 也有人认为是遏制家庭冲突及其他家庭问题的保护性因素。目前,在讨论具有中国文化特点的家 庭暴力风险因素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文化因素的讨论太过宽泛并且缺乏经验支 持:第二,研究者没有对现代社会中的社会法律经济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 3、中国文化:和谐文化还是容忍暴力的文化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文化是一种容忍暴力的文化,这就假定了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甚 至是杀害,在文化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从而忽略了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因此,这一说法 只是就轻微暴力而言具有一定正确性,但却不适用于严重暴力。既然法律已经对暴力行为作出了 定义和惩戒,就不能说暴力是被容许的,虽然文化可能会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一定影响。这 类研究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得到高度发展的时代,中国人还在多大程 度上保留着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如何对施暴者和受暴者产生影响。 4、未来应进行的性暴力研究 性暴力研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认为,今后的重点方向主要有:第一,导入科学视 角,如对不同形式性暴力的流行程度和年发生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风 险因素,从而为中国性暴力预防和干预提供参考。第二,建立收集案件资料的权威数据系统以及 社区资料库,以帮助研究者了解性暴力受害的趋势和模式,探讨相应的对策。第三,统一研究概 念,至少是对其做出系统界定,从而避免因定义不同而导致的案件发生量和发生率统计结果出现 的偏差。第四,研究中缺失社会性别视角,导致研究深度与力度不足。此外,在今后研究中还应 对自创量表或翻译量表的有效性做出证明。 (二)预防与制止性暴力的建议 1、法律改革 由于家庭中的性暴力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需要对家庭暴力的定罪作出更具体的规 定,同时应禁止所有形式的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此外还要引入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和自愿报 告机制。其他方面的法律措施还包括,加强儿童及被害人保护服务,重新讨论逮捕和起诉政策, 推行法院委托处理罪犯的做法,成立家庭暴力专门法庭,要求进行家庭暴力凶杀和死亡审评,以 及设立家庭司法中心等。我国的刑事和民法应当进行改革使之包含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禁止令、限 制令或保护令。 2、完善反暴力政策 只有一个全面、完整和明确的反暴力政策才能引导和保障反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工作的顺利进 行,这一政策应当包含以下原则: (1)暴力零容忍:要向公众明确传达任何一种暴力行为都不可被接受或容忍。 (2)定义性暴力:政策应对所有形式的性暴力作出明确定义,并加以禁止。 (3)性暴力是一项人权问题:每一个人都有权维护其身体和人格权利完整,并且保护自己不受 任何形式暴力的侵犯。 (4)采用公共卫生法处理性暴力问题:认识到个体或群体的健康取决于社会政策和规划,以及 -6-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6 - 这些研究用流行病学方法来了解性暴力的发生率和相关性,用人类学方法来研究引起这些问题的 风险因素,多以问卷、焦点小组访谈以及个案法来收集资料,有些研究者采用了标准化量表进行 测量。关于性暴力发生情况的研究,由于研究者选取的目标群体、抽样方法、样本规模不同,所 取得的结果也不同。而从公共部门,如卫生机构、庇护服务机构、信访部门、司法部门等获得的 数据,南于大批受害者隐瞒了自己的受害经历,因而也难以反映出问题的实际情况。 2、对具有中国文化特色风险因素的解释 特定环境中的文化会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产生影响,而影响的方式会因社会政治与经济特征 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因而在分析文化因 素的影响时必须保持谨慎。例如,中国文化中的孝道,有学者将它看作是家庭暴力的风险因素, 也有人认为是遏制家庭冲突及其他家庭问题的保护性因素。目前,在讨论具有中国文化特点的家 庭暴力风险因素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文化因素的讨论太过宽泛并且缺乏经验支 持;第二,研究者没有对现代社会中的社会法律经济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 3、中国文化:和谐文化还是容忍暴力的文化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文化是一种容忍暴力的文化,这就假定了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甚 至是杀害,在文化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从而忽略了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因此,这一说法 只是就轻微暴力而言具有一定正确性,但却不适用于严重暴力。既然法律已经对暴力行为作出了 定义和惩戒,就不能说暴力是被容许的,虽然文化可能会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一定影响。这 类研究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得到高度发展的时代,中国人还在多大程 度上保留着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如何对施暴者和受暴者产生影响。 4、未来应进行的性暴力研究 性暴力研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认为,今后的重点方向主要有:第一,导入科学视 角,如对不同形式性暴力的流行程度和年发生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风 险因素,从而为中国性暴力预防和干预提供参考。第二,建立收集案件资料的权威数据系统以及 社区资料库,以帮助研究者了解性暴力受害的趋势和模式,探讨相应的对策。第三,统一研究概 念,至少是对其做出系统界定,从而避免因定义不同而导致的案件发生量和发生率统计结果出现 的偏差。第四,研究中缺失社会性别视角,导致研究深度与力度不足。此外,在今后研究中还应 对自创量表或翻译量表的有效性做出证明。 (二)预防与制止性暴力的建议 1、法律改革 由于家庭中的性暴力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需要对家庭暴力的定罪作出更具体的规 定,同时应禁止所有形式的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此外还要引入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和自愿报 告机制。其他方面的法律措施还包括,加强儿童及被害人保护服务,重新讨论逮捕和起诉政策, 推行法院委托处理罪犯的做法,成立家庭暴力专门法庭,要求进行家庭暴力凶杀和死亡审评,以 及设立家庭司法中心等。我国的刑事和民法应当进行改革使之包含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禁止令、限 制令或保护令。 2、完善反暴力政策 只有一个全面、完整和明确的反暴力政策才能引导和保障反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工作的顺利进 行,这一政策应当包含以下原则: (1)暴力零容忍:要向公众明确传达任何一种暴力行为都不可被接受或容忍。 (2)定义性暴力:政策应对所有形式的性暴力作出明确定义,并加以禁止。 (3)性暴力是一项人权问题:每一个人都有权维护其身体和人格权利完整,并且保护自己不受 任何形式暴力的侵犯。 (4)采用公共卫生法处理性暴力问题:认识到个体或群体的健康取决于社会政策和规划,以及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国家、地区和社区在建设健康社区方面的协同努力。早期预防比后期的补救更为重要,有效的预 防应当着眼于减少风险因素和增强保护因素。 (5)协调法律和社会对策,进行多学科协作: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角色,协调各方工作,采用 整体性、跨部门、跨机构的社会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来防止性暴力,同时要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 建立与民间的伙伴关系。 3、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性暴力受害者和处理施暴者,应当考虑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项目。以下框 架可为将来的服务建设提供一个参考。 (1)鼓励报告性暴力的做法,反对指责受害者的态度。通过宣传来保护受害者,并要求施暴者 交代自己的暴力行为。 (2)安全是首要问题,将对受害人的保护置于维护家庭完整或关系和谐之上,加强受害人和证 人的法律支援服务。 (3)结合法律、医疗和社会领域的服务,如紧急医疗照顾和医疗跟进服务,咨询,法医证据收 集,法律支持以及社区咨询教育等,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 (4)对性暴力施暴者除依法惩罚之外,还应进行治疗和教育。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和自愿参加两 种形式实行施暴者辅导计划,并定期进行项目评价,必要时作出适当调整。 (5)形成全面的包括咨询、保健及特别服务的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强有力的社区和邻里网 络,弱化家庭不良习俗的影响,减少暴力风险。 (6)进行全国性的、反性暴力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性暴力相关法律,法律援 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强奸迷思,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两个方面。 (7)提供热线电话服务,使之起到风险评估和问题分类的作用,指导来电者转向紧急服务(如庇 护所、警察、急诊)或是寻求危机服务。 (8)在学校开设基础课程,教导儿童如何识别暴力以及危险情境,向他们传授保护自己免受性 暴力的技能。 4、培训专业人员 首先,要对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养,并形成一份多学科干预和支援受害者的 协议案。第二,通过专业化的培训项目来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敏感性和理解力,包括律师、警察、 检察官和法官。第三,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相应课程,使学生在上学期间就受到甄别、评估和处 理性暴力案件的充分训练。 5、研究 在推动政策法规和专业服务发展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研究。除建立数据系统, 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概念规范化之外,还应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进一步研究特定的文化风险因 素和保护性因素,考察性暴力对受害者、施暴者及旁观者的影响,对各项规划和服务效果进行科 学评估,测量家庭风险水平,计算性暴力服务的成本。 在上述各项建议中,尽快出台一项明确的反性暴力政策及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机制协调与推 进预防策略最为紧要。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妇联等组织之间建立起多元协作关系,共 同推动制定和实施适合、有效的性暴力预防与干预策略。 性犯罪 一、性犯罪的定义 在性犯罪学中,通常采用一个宽泛的性犯罪定义,即性犯罪泛指各种与性欲的满足和性行为 的进行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性犯罪学中所说的性犯罪,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所规定的性犯罪。 -7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7 - 国家、地区和社区在建设健康社区方面的协同努力。早期预防比后期的补救更为重要,有效的预 防应当着眼于减少风险因素和增强保护因素。 (5)协调法律和社会对策,进行多学科协作: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角色,协调各方工作,采用 整体性、跨部门、跨机构的社会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来防止性暴力,同时要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 建立与民间的伙伴关系。 3、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性暴力受害者和处理施暴者,应当考虑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项目。以下框 架可为将来的服务建设提供一个参考。 (1)鼓励报告性暴力的做法,反对指责受害者的态度。通过宣传来保护受害者,并要求施暴者 交代自己的暴力行为。 (2)安全是首要问题,将对受害人的保护置于维护家庭完整或关系和谐之上,加强受害人和证 人的法律支援服务。 (3)结合法律、医疗和社会领域的服务,如紧急医疗照顾和医疗跟进服务,咨询,法医证据收 集,法律支持以及社区咨询教育等,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 (4)对性暴力施暴者除依法惩罚之外,还应进行治疗和教育。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和自愿参加两 种形式实行施暴者辅导计划,并定期进行项目评价,必要时作出适当调整。 (5)形成全面的包括咨询、保健及特别服务的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强有力的社区和邻里网 络,弱化家庭不良习俗的影响,减少暴力风险。 (6)进行全国性的、反性暴力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性暴力相关法律,法律援 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强奸迷思,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两个方面。 (7)提供热线电话服务,使之起到风险评估和问题分类的作用,指导来电者转向紧急服务(如庇 护所、警察、急诊)或是寻求危机服务。 (8)在学校开设基础课程,教导儿童如何识别暴力以及危险情境,向他们传授保护自己免受性 暴力的技能。 4、培训专业人员 首先,要对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养,并形成一份多学科干预和支援受害者的 协议案。第二,通过专业化的培训项目来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敏感性和理解力,包括律师、警察、 检察官和法官。第三,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相应课程,使学生在上学期间就受到甄别、评估和处 理性暴力案件的充分训练。 5、研究 在推动政策法规和专业服务发展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研究。除建立数据系统, 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概念规范化之外,还应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进一步研究特定的文化风险因 素和保护性因素,考察性暴力对受害者、施暴者及旁观者的影响,对各项规划和服务效果进行科 学评估,测量家庭风险水平,计算性暴力服务的成本。 在上述各项建议中,尽快出台一项明确的反性暴力政策及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机制协调与推 进预防策略最为紧要。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妇联等组织之间建立起多元协作关系,共 同推动制定和实施适合、有效的性暴力预防与干预策略。 性犯罪 一、性犯罪的定义 在性犯罪学中,通常采用一个宽泛的性犯罪定义,即性犯罪泛指各种与性欲的满足和性行为 的进行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性犯罪学中所说的性犯罪,并不完全等同于刑法所规定的性犯罪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简史性犯罪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后期。德国精神病学家R.Von克拉夫特.埃宾是 最早对性犯罪问题进行比较重要研究的学者。他在1886年出版的《性心理变态》一书中,论述 了多种性犯罪和性倒错。克拉夫特-埃宾的著作对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有一定影响, 弗洛伊德也对强奸、卖淫进行了精神分析学的解释。著名的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C.隆布 罗索曾出版了《女性犯罪人、妓女与正常女性》(1893年),深入研究了卖淫等性犯罪;在后来出 版的《犯罪及其原因与矫治》(1899年)一书中,还对性犯罪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进入20 世纪后,有关性犯罪的研究逐渐增多。1938年,B.波伦斯出版了《性犯罪人》一书,报告了对 美国性犯罪人进行研究的成果。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性犯罪学的研究进入了高潮时期。 1949年,波兰出生的著名英国犯罪学家L.拉齐诺维奇出版了《性犯罪》一书,从法学、犯罪学 的角度研究了性犯罪,后来,拉齐诺维奇还在50年代中期主持进行了一项著名的性犯罪调查研 究。1950年,著名美国犯罪学家P塔潘出版了《习惯性性犯罪人》一书,这部著作中阐述的观 点,对美国的性犯罪立法和预防,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951年,美国精神病学家M.S.古特马赫 出版《性犯罪》一书,对性犯罪的原因和性犯罪人的治疗做了探讨。50年代的其他性犯罪学著 作还有M.普罗斯科夫的《性与法律》(1951年),B.卡普曼的《性犯罪人与其犯罪》(1954年),N. 伊斯特的《性犯罪人》(1955年)。在50年代的性犯罪学研究中一项著名的事件,是以J.沃尔芬 登爵士为首的一个委员会,于1957年向英国议会提交了《同性恋犯罪和卖淫委员会报告》(简称 《沃尔芬登报告》),建议把私下进行的、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不再当 作刑事犯罪)。1966年英国议会终于采纳了这个建议。1965年,美国印第安那大学金西研究所的 PH.吉布哈特与其同事J.H.加格农、W.B.波默罗伊和C.V.克里斯坦森合作出版了《性犯罪人:类 型分析》一书,被看成是金西报告的性犯罪篇,该书以大量的实证资料为基础,对性犯罪人特别 是强奸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新的性犯罪定义和性犯罪人分类,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67年,M.艾米尔在一篇重要论文中,发表了他对美国费城的强奸犯罪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 受到普遍关注;后来,艾米尔又将其研究成果写成专著《强奸的模式》(1971年)。在美国心理学 家A.埃利斯和A.阿巴伯内尔主编的《性行为百科全书》(1967年)中,也收录了有关性犯罪的若 干条目。晚近出版的其他重要性犯罪学著作还有A.K.格里格罗夫的《刑法中的性越轨行为》(1968 年),D.E.麦克纳马拉和E萨格林的《性,犯罪与法律》(1977年),s.布朗米勒的《违背我们的 意志:男人、妇女与强奸》(1975年),A.N.格罗思的《强奸犯:犯罪人心理学》(1979年)。 二、性犯罪的类型 对性犯罪的具体类型,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在性犯罪学研究中也有不同的分类。得到较多 人承认的性犯罪分类,是由埃利斯于1961年提出的,他将性犯罪分为17类:①暴力性性侵犯:② 强奸:③法定强奸(指与不到法定成人年龄的女性性交的行为):④乱伦:⑤与未成年人的非性交性关 系:⑥露阴行为:⑦猥亵:⑧同性恋:⑨异装癖:⑩窥淫癖:11性杀人(为了发泄或满足性欲而杀人的行 为):12鸡奸,包括兽奸、口淫等多种违反自然的性行为;13通奸;14未婚私通(未婚男女之间的性 行为):15卖淫;16介绍卖淫;17开设妓院。不过,这个性犯罪学分类中所列的行为,在有些国家或 地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在性犯罪学中,通常研究的性犯罪主要是强奸、乱伦、卖淫、同性 恋、对儿童的性骚扰等。 三、性犯罪的发生率 由于许多性犯罪的被害人并不向警察报案,所以,官方刑事司法统计中的案件数量并不能反 映性犯罪的实际状况。同时,由于性犯罪是一个学术概念,因而缺乏完整的性犯罪统计资料,许 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统计中仅仅包括最严重的性犯罪一强奸犯罪。据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的统 计,每10万人口中强奸犯罪的发案数,美国为35.7,欧洲为5.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14.1。 8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8 - 简史 性犯罪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中后期。德国精神病学家 R.von 克拉夫特.埃宾是 最早对性犯罪问题进行比较重要研究的学者。他在 1886 年出版的《性心理变态》一书中,论述 了多种性犯罪和性倒错。克拉夫特-埃宾的著作对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 S.弗洛伊德有一定影响, 弗洛伊德也对强奸、卖淫进行了精神分析学的解释。著名的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 C.隆布 罗索曾出版了《女性犯罪人、妓女与正常女性》(1893 年),深入研究了卖淫等性犯罪;在后来出 版的《犯罪及其原因与矫治》(1899 年)一书中,还对性犯罪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进入 20 世纪后,有关性犯罪的研究逐渐增多。1938 年,B.波伦斯出版了《性犯罪人》一书,报告了对 美国性犯罪人进行研究的成果。从 20 世纪 40 年代后期开始,性犯罪学的研究进入了高潮时期。 1949 年,波兰出生的著名英国犯罪学家 L.拉齐诺维奇出版了《性犯罪》一书,从法学、犯罪学 的角度研究了性犯罪,后来,拉齐诺维奇还在 50 年代中期主持进行了一项著名的性犯罪调查研 究。1950 年,著名美国犯罪学家 P.塔潘出版了《习惯性性犯罪人》一书,这部著作中阐述的观 点,对美国的性犯罪立法和预防,都产生了重要影响。1951 年,美国精神病学家 M.S.古特马赫 出版《性犯罪》一书,对性犯罪的原因和性犯罪人的治疗做了探讨。50 年代的其他性犯罪学著 作还有 M.普罗斯科夫的《性与法律》(1951 年),B.卡普曼的《性犯罪人与其犯罪》(1954 年),N. 伊斯特的《性犯罪人》(1955 年)。在 50 年代的性犯罪学研究中一项著名的事件,是以 J.沃尔芬 登爵士为首的一个委员会,于 1957 年向英国议会提交了《同性恋犯罪和卖淫委员会报告》(简称 《沃尔芬登报告》),建议把私下进行的、双方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行为非犯罪化(不再当 作刑事犯罪)。1966 年英国议会终于采纳了这个建议。1965 年,美国印第安那大学金西研究所的 P.H.吉布哈特与其同事 J.H.加格农、W.B.波默罗伊和 C.V.克里斯坦森合作出版了《性犯罪人:类 型分析》一书,被看成是金西报告的性犯罪篇,该书以大量的实证资料为基础,对性犯罪人特别 是强奸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新的性犯罪定义和性犯罪人分类,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67 年,M.艾米尔在一篇重要论文中,发表了他对美国费城的强奸犯罪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 受到普遍关注;后来,艾米尔又将其研究成果写成专著《强奸的模式》(1971 年)。在美国心理学 家 A.埃利斯和 A.阿巴伯内尔主编的《性行为百科全书》(1967 年)中,也收录了有关性犯罪的若 干条目。晚近出版的其他重要性犯罪学著作还有 A.K.格里格罗夫的《刑法中的性越轨行为》(1968 年),D.E.麦克纳马拉和 E.萨格林的《性,犯罪与法律》(1977 年),s.布朗米勒的《违背我们的 意志:男人、妇女与强奸》(1975 年),A.N.格罗思的《强奸犯:犯罪人心理学》(1979 年)。 二、性犯罪的类型 对性犯罪的具体类型,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在性犯罪学研究中也有不同的分类。得到较多 人承认的性犯罪分类,是由埃利斯于 1961 年提出的,他将性犯罪分为 17 类:①暴力性性侵犯;② 强奸;③法定强奸(指与不到法定成人年龄的女性性交的行为);④乱伦;⑤与未成年人的非性交性关 系;⑥露阴行为;⑦猥亵;⑧同性恋;⑨异装癖;⑩窥淫癖;11 性杀人(为了发泄或满足性欲而杀人的行 为);12 鸡奸,包括兽奸、口淫等多种违反自然的性行为;13 通奸;14 未婚私通(未婚男女之间的性 行为);15 卖淫;16 介绍卖淫;17 开设妓院。不过,这个性犯罪学分类中所列的行为,在有些国家或 地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在性犯罪学中,通常研究的性犯罪主要是强奸、乱伦、卖淫、同性 恋、对儿童的性骚扰等。 三、性犯罪的发生率 由于许多性犯罪的被害人并不向警察报案,所以,官方刑事司法统计中的案件数量并不能反 映性犯罪的实际状况。同时,由于性犯罪是一个学术概念,因而缺乏完整的性犯罪统计资料,许 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统计中仅仅包括最严重的性犯罪——强奸犯罪。据国际刑警组织 1984 年的统 计,每 10 万人口中强奸犯罪的发案数,美国为 35.7,欧洲为 5.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 14.1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一般而言,性犯罪特别是强奸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是较小的,例如,英国1988年报告 的性犯罪仅占犯罪总数的0.7%。 四、性犯罪人分类 就像在犯罪统计方面的情况一样,对性犯罪人的类型学研究,也是要集中在强奸犯身上,自 20世纪60年代以来先后提出了几种有影响的强奸犯分类。吉布哈特等(1965年)将强奸犯分为5 类:①虐待狂者。他们的性行为必须伴随暴力,否则性欲无法得到满足:②非道德性违法行为者。 这类强奸犯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享乐主义者,对女性并不敌意,只要女性服从并满足其欲望,就不 会有进一步的暴力性侵犯行为:③醉酒者。指在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而进行强奸行为的人:④突 发性者。平常循规蹈矩的人,由于受到家庭生活的扰乱等而突然进行强奸行为者:⑤双重标准者。 这类强奸犯把女性分为值得尊敬的和不值得尊敬的两类,他们很容易“心安理得”地对坏女性进行 强奸犯罪。M.L.科恩等(1969年)、A.N.格罗思等(1979年)也从心理学角度对强奸犯进行了分类(见 性犯罪心理学)。此外,格罗思还与A.W.伯吉斯在1977年提出了一种儿童性骚扰者分类,将儿 童性骚扰者分为两大类4小类:①性压力型。这类犯罪人的性犯罪行为主要是为满足性欲而进行 的,他们较少使用身体暴力行为。这类性犯罪人又分为两个亚型:一是说服型,即通过说服或怂 恿儿童进行性行为的人;二是引诱型,即利用财物引诱儿童进行性行为的人。②性暴力型。这类犯 罪人利用身体力量或强制对儿童进行性骚扰行为。这类性犯罪人也分为两个亚型:一是利用型, 即为了其性的信念而利用儿童的人,把儿童作为其行使力量的一种工具,但是没有进一步的性行 为:二是性虐待型,即通过伤害和侮辱儿童来获得性快感的人。M.L.科恩等(1969年)也将儿童性 骚扰者分为3种类型:①固着型。这类性犯罪人偏爱与儿童在一起,感到与儿童一起时更舒适, 因而寻找所知道的儿童,对他们进行性骚扰:②倒退型。这类性犯罪人对成年异性有一定的兴趣, 但是有不适当感,因此在感到其男子气概受到威胁时,就对儿童进行性骚扰:③攻击型。这类性犯 罪人对儿童进行多种性虐待行为。 五、性犯罪人的特征性 犯罪人通常具有下列特征:①大多数被定罪的性犯罪人一般不对受害人进行“性”以外的人身 伤害,只有少数犯罪人才是比较危险的“色魔”。②只有比较少的性犯罪人(大约20%)对其被害人 使用武力或强迫。③如果不对被判刑的性犯罪人进行心理治疗,他们会再次进行性犯罪和其他犯 罪,不过其重新犯罪率要低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人。④真正属于“精神病态者”的性犯罪人是很少的。 不过,要是对性犯罪人进行深入的检查,就会发现许多性犯罪人有严重的神经症、边缘性精神病、 精神病或器质性脑损伤症状。相当多的性犯罪人患有不同类型的精神或情绪障碍,但是这类障碍 通常不很严重,没有达到精神疾病的法律定义所规定的程度。⑤除了那些因为强奸和乱伦而被判 刑的人之外,大多数性犯罪人在性方面是能够自我抑制和约束的,而不是过分性欲冲动和性欲过 度的。大多数性犯罪人都有一定程度的情绪不成熟。⑥大多数被判刑的性犯罪人都可能智力低于 正常水平,只有一小部分性犯罪人的智力是十分正常或优良的。低于正常的智力在那些因为法定 强奸、乱伦、兽奸而被判刑的人中较多见;而在那些因为强奸、露阴、传播“诲淫色情”材料而被判 刑的犯罪人中较少见。⑦大多数性犯罪人很年轻,其中十几岁二十出头的最多;50%~60%的人未 婚。大多数性犯罪人都有文化水平低和社会经济地位低的背景。 六、性犯罪的原因 对性犯罪原因的研究,由于所论述的性犯罪类型不同,在具体结论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 从下列方面探讨性犯罪的原因:①生物学因素。一些研究者从内分泌特别是性激素分泌方面分析 性犯罪的原因,发现一些性犯罪人的雄性激素分泌过于旺盛。有的研究者认为,体型与性犯罪有 关,健壮型体型的人更容易进行性犯罪。也有的学者从营养和饮食结构方面分析性犯罪的原因, -9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9 - 一般而言,性犯罪特别是强奸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是较小的,例如,英国 1988 年报告 的性犯罪仅占犯罪总数的 0.7%。 四、性犯罪人分类 就像在犯罪统计方面的情况一样,对性犯罪人的类型学研究,也是要集中在强奸犯身上,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先后提出了几种有影响的强奸犯分类。吉布哈特等(1965 年)将强奸犯分为 5 类:①虐待狂者。他们的性行为必须伴随暴力,否则性欲无法得到满足;②非道德性违法行为者。 这类强奸犯是以自我为中心的享乐主义者,对女性并不敌意,只要女性服从并满足其欲望,就不 会有进一步的暴力性侵犯行为;③醉酒者。指在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而进行强奸行为的人;④突 发性者。平常循规蹈矩的人,由于受到家庭生活的扰乱等而突然进行强奸行为者;⑤双重标准者。 这类强奸犯把女性分为值得尊敬的和不值得尊敬的两类,他们很容易“心安理得”地对坏女性进行 强奸犯罪。M.L.科恩等(1969 年)、A.N.格罗思等(1979 年)也从心理学角度对强奸犯进行了分类(见 性犯罪心理学)。此外,格罗思还与 A.W.伯吉斯在 1977 年提出了一种儿童性骚扰者分类,将儿 童性骚扰者分为两大类 4 小类:①性压力型。这类犯罪人的性犯罪行为主要是为满足性欲而进行 的,他们较少使用身体暴力行为。这类性犯罪人又分为两个亚型:一是说服型,即通过说服或怂 恿儿童进行性行为的人;二是引诱型,即利用财物引诱儿童进行性行为的人。②性暴力型。这类犯 罪人利用身体力量或强制对儿童进行性骚扰行为。这类性犯罪人也分为两个亚型:一是利用型, 即为了其性的信念而利用儿童的人,把儿童作为其行使力量的一种工具,但是没有进一步的性行 为;二是性虐待型,即通过伤害和侮辱儿童来获得性快感的人。M.L.科恩等(1969 年)也将儿童性 骚扰者分为 3 种类型:①固着型。这类性犯罪人偏爱与儿童在一起,感到与儿童一起时更舒适, 因而寻找所知道的儿童,对他们进行性骚扰;②倒退型。这类性犯罪人对成年异性有一定的兴趣, 但是有不适当感,因此在感到其男子气概受到威胁时,就对儿童进行性骚扰;③攻击型。这类性犯 罪人对儿童进行多种性虐待行为。 五、性犯罪人的特征性 犯罪人通常具有下列特征:①大多数被定罪的性犯罪人一般不对受害人进行“性”以外的人身 伤害,只有少数犯罪人才是比较危险的“色魔”。②只有比较少的性犯罪人(大约 20%)对其被害人 使用武力或强迫。③如果不对被判刑的性犯罪人进行心理治疗,他们会再次进行性犯罪和其他犯 罪,不过其重新犯罪率要低于其他类型的犯罪人。④真正属于“精神病态者”的性犯罪人是很少的。 不过,要是对性犯罪人进行深入的检查,就会发现许多性犯罪人有严重的神经症、边缘性精神病、 精神病或器质性脑损伤症状。相当多的性犯罪人患有不同类型的精神或情绪障碍,但是这类障碍 通常不很严重,没有达到精神疾病的法律定义所规定的程度。⑤除了那些因为强奸和乱伦而被判 刑的人之外,大多数性犯罪人在性方面是能够自我抑制和约束的,而不是过分性欲冲动和性欲过 度的。大多数性犯罪人都有一定程度的情绪不成熟。⑥大多数被判刑的性犯罪人都可能智力低于 正常水平,只有一小部分性犯罪人的智力是十分正常或优良的。低于正常的智力在那些因为法定 强奸、乱伦、兽奸而被判刑的人中较多见;而在那些因为强奸、露阴、传播“诲淫色情”材料而被判 刑的犯罪人中较少见。⑦大多数性犯罪人很年轻,其中十几岁二十出头的最多;50%~60%的人未 婚。大多数性犯罪人都有文化水平低和社会经济地位低的背景。 六、性犯罪的原因 对性犯罪原因的研究,由于所论述的性犯罪类型不同,在具体结论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来说, 从下列方面探讨性犯罪的原因:①生物学因素。一些研究者从内分泌特别是性激素分泌方面分析 性犯罪的原因,发现一些性犯罪人的雄性激素分泌过于旺盛。有的研究者认为,体型与性犯罪有 关,健壮型体型的人更容易进行性犯罪。也有的学者从营养和饮食结构方面分析性犯罪的原因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一一生殖健康 认为营养过剩和摄人过多的动物脂肪是性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还有的学者从脑损伤和其他生理 变化方面探讨性犯罪的原因。②心理学因素(见性犯罪心理学)。③社会环境因素。这类因素包括: 其一,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如家庭成员中卖淫、通奸等不良性行为的恶劣影响:家庭教育不当, 使青少年离家出走,先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再成为性犯罪的实施者:因住房拥挤、家庭结构不完 整等造成模仿性的性行为等。其二,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如使青少年过早接触色情诲淫的文学 和音像材料:社区中卖淫、嫖娼等不道德现象的存在;对青少年性观念和性行为的误导;缺乏科学的 性启蒙教育等。其三,经济文化因素的制约,如己达婚龄的青年因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结婚, 以致在长期的性压力下进行性犯罪行为:“男女授受不亲"等观念对正常的男女交往的妨碍:缺乏正 确的性教育造成的性无知、性愚味现象的作用;性“禁锢”的消极后果等。 七、性犯罪的控制 人们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性犯罪,提出很多观点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开展科学的性教 育。使广大青少年掌握必要的科学性知识,消除对性的愚昧和无知,避免因此而产生大量性犯罪。 ②鼓励开展正常的男女交往,使人们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了解异性,消除对异性的神秘感:同时, 也使性驱力在正常的异性交往中不断释放,避免造成长期性压抑。③科学管制性文学材料和性影 视作品。实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严格区别对待的做法,既要使成年人能够接触到他们所需要的内 容,又要避免过分渲染的性作品对未成年人的挑逗性刺激作用。④提倡适龄结婚与节制生育并重 的政策。过分强迫晚婚不利于青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预防性犯罪;应当提倡适龄结婚的人采 取节育措施,晚一些生育。⑤女性在预防性侵害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见性犯罪被害人学)。⑥科 学对待性犯罪人。要根据犯罪的原因实行区别对待,仅仅监禁和惩罚是不够的,也应重视心理治 疗和其他治疗。 -10-
上海交通大学通选课程——生殖健康 - 10 - 认为营养过剩和摄人过多的动物脂肪是性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还有的学者从脑损伤和其他生理 变化方面探讨性犯罪的原因。②心理学因素(见性犯罪心理学)。③社会环境因素。这类因素包括: 其一,家庭不良环境的影响,如家庭成员中卖淫、通奸等不良性行为的恶劣影响;家庭教育不当, 使青少年离家出走,先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再成为性犯罪的实施者;因住房拥挤、家庭结构不完 整等造成模仿性的性行为等。其二,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如使青少年过早接触色情诲淫的文学 和音像材料;社区中卖淫、嫖娼等不道德现象的存在;对青少年性观念和性行为的误导;缺乏科学的 性启蒙教育等。其三,经济文化因素的制约,如已达婚龄的青年因经济条件的限制不能及时结婚, 以致在长期的性压力下进行性犯罪行为;“男女授受不亲”等观念对正常的男女交往的妨碍;缺乏正 确的性教育造成的性无知、性愚昧现象的作用;性“禁锢”的消极后果等。 七、性犯罪的控制 人们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性犯罪,提出很多观点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开展科学的性教 育。使广大青少年掌握必要的科学性知识,消除对性的愚昧和无知,避免因此而产生大量性犯罪。 ②鼓励开展正常的男女交往,使人们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了解异性,消除对异性的神秘感;同时, 也使性驱力在正常的异性交往中不断释放,避免造成长期性压抑。③科学管制性文学材料和性影 视作品。实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严格区别对待的做法,既要使成年人能够接触到他们所需要的内 容,又要避免过分渲染的性作品对未成年人的挑逗性刺激作用。④提倡适龄结婚与节制生育并重 的政策。过分强迫晚婚不利于青年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预防性犯罪;应当提倡适龄结婚的人采 取节育措施,晚一些生育。⑤女性在预防性侵害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见性犯罪被害人学)。⑥科 学对待性犯罪人。要根据犯罪的原因实行区别对待,仅仅监禁和惩罚是不够的,也应重视心理治 疗和其他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