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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性与健康》教学资源(通识核心课)课程讲义_第十二章 性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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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性法医学 第一节概述 性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有关的知识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性“的问题的科学。它是性法 学和性医学的交叉学科。它为研究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提供了理论依 据。 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没落到15世纪文艺复兴时代开始,是历史上著名的中世纪。 这是一个基督教盛行和罗马天主教会主宰社会的时期。基督教的婚烟观念和性观念统治了当 时欧洲与性有关的一切活动。 在基督教的发展史上,圣保罗和《圣经新约》的其他作者提出,肉体为恶,情欲为恶, 而性又是其中最大的恶,是恶于上帝和灵魂得救的最大敌人。圣保罗提出“性就是罪”,在《哥 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把性列为头等罪行:“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 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加拉太书》第五章又论述了圣灵与情欲为敌:“我说, 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 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做的。” 基督教神学之父奥古斯丁则把性和“原罪”联系在一起,完成了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 体系。他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禁果,就犯了“原罪”,这个“原罪”传给了人类 子孙万代。人类既然己经不可挽回地犯下了“原罪”,就必须世世代代地永远赎罪,其方法就 是克制或根绝“原罪”的那些表现,即彻底地独身,避免任何性欲与性行为。这样千秋万代地 修炼下去,当上帝认为人类的苦难已够,罪已赎完时,就会召唤人类去天国。在这种思想指 导下,教会利用所掌握的统治权力强制推行教士独身制和苦修制,教徒们除了禁绝性行为外, 还用节食、自答和其他虐待方式折磨自己。基督教反对性甚至发展到反对婚姻,把婚姻称为 “下贱的状态*淫欲的手段”,认为“婚姻是人类弱点的继续”。在教会的强大压力下,夫妻过 性生活必须在夜深人静之时极短促地匆匆了事。有些市民常要跑出城,在菜园、树林、城墙 脚下或桥下性交。 夫妻性交无论如何还被生育后代这一“正当的目的掩盖着,而那些与生育脱离的性活 动,如同性恋,则受到十分残酷的惩罚,甚至被施以火刑。有些女子只是因为美丽或具有性 诱惑力就被诬为女巫,任意加以摧残与折磨,被投河而死或被活活烧死。从14世纪至15 世纪,全欧洲被烧死的“女巫”在五万人以上。 关于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古代也有很多记载。公元前217年中国秦代的《封诊式》 中己记载了流产、杀婴、胎儿性别等的检验。国外公元前20世纪的《苏美尔法典》、公元前 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3世纪的《摩奴法典》和《摩西法典》中,都涉及到了 流产、杀婴、强奸、乱伦、怀孕、处女等一系列问题。 今天,“性”的问题已成为法医学中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性法医学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性法医学涉及性法学、性医学和性法医学三个领域。涵盖了婚姻与法、性生理 学、性传播疾病及其病理学、性心理学及性犯罪心理学、性物证学、性损伤学以及性法医学 鉴定等内容。而狭义的性法医学主要是指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性别问题: 人自出生到成人,在填写出生证、登记户口、抚养、就业、服兵役、死亡登记,甚至犯 罪、某些医疗纠纷及无名尸体辨认等方面,均涉及到性别。 1. 性别确定: 一般是从外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来判定人的性别。医学上除根据体表性别特征外,更主要

第十二章 性法医学 第一节 概述 性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有关的知识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性”的问题的科学。它是性法 学和性医学的交叉学科。它为研究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提供了理论依 据。 从公元 476 年西罗马帝国的没落到 15 世纪文艺复兴时代开始,是历史上著名的中世纪。 这是一个基督教盛行和罗马天主教会主宰社会的时期。基督教的婚姻观念和性观念统治了当 时欧洲与性有关的一切活动。 在基督教的发展史上,圣保罗和《圣经·新约》的其他作者提出,肉体为恶,情欲为恶, 而性又是其中最大的恶,是恶于上帝和灵魂得救的最大敌人。圣保罗提出“性就是罪”,在《哥 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把性列为头等罪行:“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 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加拉太书》第五章又论述了圣灵与情欲为敌:“我说, 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 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做的。” 基督教神学之父奥古斯丁则把性和“原罪”联系在一起,完成了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 体系。他认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禁果,就犯了“原罪”,这个“原罪”传给了人类 子孙万代。人类既然已经不可挽回地犯下了“原罪”,就必须世世代代地永远赎罪,其方法就 是克制或根绝“原罪”的那些表现,即彻底地独身,避免任何性欲与性行为。这样千秋万代地 修炼下去,当上帝认为人类的苦难已够,罪已赎完时,就会召唤人类去天国。在这种思想指 导下,教会利用所掌握的统治权力强制推行教士独身制和苦修制,教徒们除了禁绝性行为外, 还用节食、自笞和其他虐待方式折磨自己。基督教反对性甚至发展到反对婚姻,把婚姻称为 “下贱的状态”“淫欲的手段”,认为“婚姻是人类弱点的继续”。在教会的强大压力下,夫妻过 性生活必须在夜深人静之时极短促地匆匆了事。有些市民常要跑出城,在菜园、树林、城墙 脚下或桥下性交。 夫妻性交无论如何还被生育后代这一“正当的”目的掩盖着,而那些与生育脱离的性活 动,如同性恋,则受到十分残酷的惩罚,甚至被施以火刑。有些女子只是因为美丽或具有性 诱惑力就被诬为女巫,任意加以摧残与折磨,被投河而死或被活活烧死。从14世纪至15 世纪,全欧洲被烧死的“女巫”在五万人以上。 关于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古代也有很多记载。公元前 217 年中国秦代的《封诊式》 中已记载了流产、杀婴、胎儿性别等的检验。国外公元前 20 世纪的《苏美尔法典》、公元前 18 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 3 世纪的《摩奴法典》和《摩西法典》中,都涉及到了 流产、杀婴、强奸、乱伦、怀孕、处女等一系列问题。 今天,“性”的问题已成为法医学中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第二节 性法医学的主要内容 广义的性法医学涉及性法学、性医学和性法医学三个领域。涵盖了婚姻与法、性生理 学、性传播疾病及其病理学、性心理学及性犯罪心理学、性物证学、性损伤学以及性法医学 鉴定等内容。而狭义的性法医学主要是指性犯罪和性问题的法医学检查和法医学鉴定,主要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性别问题: 人自出生到成人,在填写出生证、登记户口、抚养、就业、服兵役、死亡登记,甚至犯 罪、某些医疗纠纷及无名尸体辨认等方面,均涉及到性别。 1. 性别确定: 一般是从外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来判定人的性别。医学上除根据体表性别特征外,更主要

是依据内生殖器官来判定性别,即男性有睾丸,女性有卵巢和子宫。生物遗传学认为,性别 是由性染色体决定的,即男性为XY,女性为。XX,对此检查可确定性别。现在,还可用 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来确定性别。人类常染色体中男女都有A山序列,男性Y染色 体中有特有的Y序列,用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技术扩增检材的脱氧核糖核酸,有Y 和Alu产物为男性,有Alu而无Y产物为女性。 2. 性腺发育不全: 常见的有①先天卵巢发育不全征。患者内外生殖器为女性,但卵巢发育不良,外阴发育 幼稚,乳房发育差,阴毛缺乏,原发性闭经,不育。染色体为45,X或45,X/46,XX嵌 合型。②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综合征或小睾丸症。患者曲精管发育不全,睾丸小,因无精子 而不育,阴茎小,乳房可发育,阴毛女性分布,体毛少,多无胡须。染色体为47,XXY或 46,XY147,XXY嵌合体等。 3. 两性畸形: 因各种因素影响,使胚胎发育受到妨碍导致性器官结构发生异常。①真两性畸形。患 者体内同时具有卵巢和睾丸或卵睾,外生殖器可主要为一种性别或两性兼备。其染色体可为 46,XX,此可能系Y染色体上的睾丸决定因子易位到X染色体上,亦可为嵌合体如46, XX/46,XY、46,XY/45,X、46,XX47,XXY等。②男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睾丸,但 外生殖器发育畸形而似女性。染色体为46,XY。③女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卵巢,但外生 殖器发育畸形而似男性。染色体为46,XX。 4. 性别转换: 两性畸形的患者,为明确真实性别而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但亦有人因精神心理因素而 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在医学常识的范围内进行,但常还 会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及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等问题,故应慎重对待。 (二)性功能及生育功能: 司法活动中,一些与生殖器官的损伤和疾病、性犯罪、离婚、亲子鉴定以及婚外性行为 等有关的案件,常涉及到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的鉴定。 1. 性成熟: 指男女青年的性器官、体格及第二性征已发育成熟,性生理机能己达成年状态,具备了 正常的性交和生育能力。女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发育为成人型,阴道大小已适合于 性交,月经来潮并己稳定,具备了受胎能力,骨盆发育己适合于分娩,第二性征己出现。男 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呈成人型,阴茎能勃起,已具备性交能力,有遗精现象,己具 备了授精能力,第二性征已长成。 2. 性交障碍: ①男性性交障碍。指阴茎不能勃起(阳痿)。或虽能勃起但不能插入阴道,或未插入及刚 插入阴道便己泄精(早泄)。性交障碍可因机能性障碍,如神经系统疾病致勃起中枢或传导路 径障碍、内分泌系统疾病致激素分泌异常、性腺发育异常、由某些毒物引起中毒、疾病致全 身衰弱,以及精神因素所致等:也可因器质性病变引起,如阴茎发育异常或畸形、为阴茎疾 患和损伤所累、阴茎周围组织病变所致等。②女性性交障碍。指阴道不能容受勃起的阴茎插 入或阴道缺失。其可因机能障碍,如阴道痉挛、疼痛感强烈等;亦可因器质性病变,如阴道 闭锁或狭窄或缺失、处女膜孔闭锁或坚硬肥厚、大小阴唇愈着或瘢痕、阴部肿瘤、阴道疾患 或损伤及继发的病变、阴道周围组织的病变所致等。 3.生育功能障碍: 不能性交,就无生育能力。能性交者,也不一定有生育能力。通常结婚同居3年以上, 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女方不孕者,视为不育。不育的情况复杂,应对男女都进行检查以确定。 ①女性生育不能。可因卵子生成障碍,如卵巢先天缺失或后天切除、卵巢发育不全、卵巢病

是依据内生殖器官来判定性别,即男性有睾丸,女性有卵巢和子宫。生物遗传学认为,性别 是由性染色体决定的,即男性为 XY,女性为。XX,对此检查可确定性别。现在,还可用 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来确定性别。人类常染色体中男女都有 Alu 序列,男性 Y 染色 体中有特有的 Y 序列,用脱氧核糖核酸聚合酶链反应技术扩增检材的脱氧核糖核酸,有 Y 和 Alu 产物为男性,有 Alu 而无 Y 产物为女性。 2. 性腺发育不全: 常见的有①先天卵巢发育不全征。患者内外生殖器为女性,但卵巢发育不良,外阴发育 幼稚,乳房发育差,阴毛缺乏,原发性闭经,不育。染色体为 45,X 或 45,X/'46,XX 嵌 合型。②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综合征或小睾丸症。患者曲精管发育不全,睾丸小,因无精子 而不育,阴茎小,乳房可发育,阴毛女性分布,体毛少,多无胡须。染色体为 47,XXY 或 46,XY/47,XXY 嵌合体等。 3. 两性畸形: 因各种因素影响,使胚胎发育受到妨碍.导致性器官结构发生异常。①真两性畸形。患 者体内同时具有卵巢和睾丸或卵睾,外生殖器可主要为一种性别或两性兼备。其染色体可为 46,XX,此可能系 Y 染色体上的睾丸决定因子易位到 X 染色体上,亦可为嵌合体如 46, XX/'46,XY、46,XY/45,X、46,XX/47,XXY 等。②男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睾丸,但 外生殖器发育畸形而似女性。染色体为 46,XY。③女性假两性畸形。患者有卵巢,但外生 殖器发育畸形而似男性。染色体为 46,XX。 4. 性别转换: 两性畸形的患者,为明确真实性别而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但亦有人因精神心理因素而 要求进行性转换手术。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在医学常识的范围内进行,但常还 会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法学及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等问题,故应慎重对待。 (二) 性功能及生育功能: 司法活动中,一些与生殖器官的损伤和疾病、性犯罪、离婚、亲子鉴定以及婚外性行为 等有关的案件,常涉及到性功能和生育功能的鉴定。 1. 性成熟: 指男女青年的性器官、体格及第二性征已发育成熟,性生理机能已达成年状态,具备了 正常的性交和生育能力。女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发育为成人型,阴道大小已适合于 性交,月经来潮并已稳定,具备了受胎能力,骨盆发育已适合于分娩,第二性征已出现。男 性性成熟的标志是外生殖器已呈成人型,阴茎能勃起,已具备性交能力,有遗精现象,已具 备了授精能力,第二性征已长成。 2. 性交障碍: ①男性性交障碍。指阴茎不能勃起(阳痿)。或虽能勃起但不能插入阴道,或未插入及刚 插入阴道便已泄精(早泄)。性交障碍可因机能性障碍,如神经系统疾病致勃起中枢或传导路 径障碍、内分泌系统疾病致激素分泌异常、性腺发育异常、由某些毒物引起中毒、疾病致全 身衰弱,以及精神因素所致等;也可因器质性病变引起,如阴茎发育异常或畸形、为阴茎疾 患和损伤所累、阴茎周围组织病变所致等。②女性性交障碍。指阴道不能容受勃起的阴茎插 入或阴道缺失。其可因机能障碍,如阴道痉挛、疼痛感强烈等;亦可因器质性病变,如阴道 闭锁或狭窄或缺失、处女膜孔闭锁或坚硬肥厚、大小阴唇愈着或瘢痕、阴部肿瘤、阴道疾患 或损伤及继发的病变、阴道周围组织的病变所致等。 3. 生育功能障碍: 不能性交,就无生育能力。能性交者,也不一定有生育能力。通常结婚同居 3 年以上, 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女方不孕者,视为不育。不育的情况复杂,应对男女都进行检查以确定。 ①女性生育不能。可因卵子生成障碍,如卵巢先天缺失或后天切除、卵巢发育不全、卵巢病

变及内分泌异常等:卵子通路障碍,如输卵管疾病、结扎和肿瘤导致输卵管狭窄、闭锁或粘 连等:子宫病变,如子宫发育不全或位置异常、子宫疾病、子宫内膜功能不良等:分娩异常, 如习惯性流产、宫外孕等;以及妇女对丈夫的精子产生抗体的免疫反应等所致。②男性生育 不能。可因不能射精,精子生成障碍,精子通路障碍,精液异常如无精子、精子量少、精子 活动力小、精子畸形及精液缺少某些成分所致等。 4. 人工生殖: 指用人工方法,帮助性功能障碍或生育功能障碍者繁育后代。此法对避免或减少遗传病 亦有效,但也会带来亲子关系、生殖细胞供给者的选择等问题。①人工授精。用人工方法向 女性生殖器官内输入精液,使精卵结合,达到怀孕的目的。使用丈夫的精液,称为配偶间人 工授精,使用非丈夫的男子的精液,称为非配偶间人工授精。②体外受精及胚胎移植。人工 使精子和卵细胞在体外受精并发育到一定程度,再将胚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让继续发育到胎 儿成熟诞生。这种婴儿通常称为“试管婴儿”。可用夫妻的精卵在体外受精,并移植到妻体内; 亦有将这种胚胎移植于“孕育母体”代为生育的:还有母体接受非丈夫的精子与自己卵相结合 的胚胎或别人的胚胎,移人体内而生育的。 5. 避孕及绝育: ①用人工方法防止怀孕,称为避孕。避孕方法有工具避孕、药物避孕、免疫避孕等。② 绝育。用人工手术的方法,达到永久不孕的措施。包括女性的输卵管结扎或堵塞,男性的输 精管结扎或堵塞。如果手术切除人的卵巢、子宫、睾丸等生殖器官,必能绝育。 (三)性犯罪: 强奸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犯罪。性交包括阴茎插 入阴道和射精等过程。在强奸时,只要阴茎接触阴道前庭就为既遂。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从下 述几方面进行。 1. 案情调查: 了解受害人的一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婚烟、生育、月经及妊娠等:案情,如 发案的时间、地点、加害手段和次数、抵抗防卫情况、罪犯有无射精、罪犯的人数、与被害 人相识否、罪犯的体貌特征、罪犯有无变态性行为等:被害人案前曾有过性交否及性交的时 间等。 2.现场墈验: 注意有无足印及指纹,现场物品的情况,抵抗防卫及打击、拖、压的痕迹,现场遗留的 凶器、血痕、精斑、毛发、唾液、衣物扣子、纺织物纤维及其他物品。要拍照、绘图、记录 后提取有关物品送检。 3. 受害人身体检查: ①一般情况。如衣着、表情、言行举止、精神状态、身体发育和营养情况。②身体损伤 情况。注意有无打、压、扼、勒、咬、抓等造成的各种损伤。要检查损伤的部位、数量、特 征、程度等。检查衣物的破损情况及异物附着情况。检查有无中毒的改变。如果是被强奸杀 害者,还要注意尸体的位置、姿态、周围物品情况,对无名尸还要注意进行个人识别,要确 定死因、致死方式及死亡时间。③阴部改变。强奸可造成阴道口周围擦伤、充血、肿胀、渗 出。但已婚妇女,尤其是经产妇,这些改变可较轻或不明显。但用手撕,硬物桶或其他手段, 可致外生殖器严重损伤,甚至伤及内脏。对无性交史的处女,处女膜检查很重要。多数处女 在初次性交时,处女膜才破裂。但也有的处女因运动等原因造成处女膜破裂。处女膜破裂愈 合后,裂口不再合拢。个别人因处女膜形态特殊或性交情况特殊,虽经性交而有处女膜不破 裂的。性交造成的处女膜破裂,多为完全性破裂,裂口呈放射状直达基底部。裂口多位于后 半部如表盘刻度的4~5点及7~8点处。裂口处有出血及凝血块附着,有红、肿、痛等炎症 反应,约2天后减轻,1周后完全消失。对幼女,如果阴茎未插入阴道,可见阴道口周围有

变及内分泌异常等;卵子通路障碍,如输卵管疾病、结扎和肿瘤导致输卵管狭窄、闭锁或粘 连等;子宫病变,如子宫发育不全或位置异常、子宫疾病、子宫内膜功能不良等;分娩异常, 如习惯性流产、宫外孕等;以及妇女对丈夫的精子产生抗体的免疫反应等所致。②男性生育 不能。可因不能射精,精子生成障碍,精子通路障碍,精液异常如无精子、精子量少、精子 活动力小、精子畸形及精液缺少某些成分所致等。 4. 人工生殖: 指用人工方法,帮助性功能障碍或生育功能障碍者繁育后代。此法对避免或减少遗传病 亦有效,但也会带来亲子关系、生殖细胞供给者的选择等问题。①人工授精。用人工方法向 女性生殖器官内输入精液,使精卵结合,达到怀孕的目的。使用丈夫的精液,称为配偶间人 工授精,使用非丈夫的男子的精液,称为非配偶间人工授精。②体外受精及胚胎移植。人工 使精子和卵细胞在体外受精并发育到一定程度,再将胚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让继续发育到胎 儿成熟诞生。这种婴儿通常称为“试管婴儿”。可用夫妻的精卵在体外受精,并移植到妻体内; 亦有将这种胚胎移植于“孕育母体”代为生育的;还有母体接受非丈夫的精子与自己卵相结合 的胚胎或别人的胚胎,移人体内而生育的。 5. 避孕及绝育: ①用人工方法防止怀孕,称为避孕。避孕方法有工具避孕、药物避孕、免疫避孕等。② 绝育。用人工手术的方法,达到永久不孕的措施。包括女性的输卵管结扎或堵塞,男性的输 精管结扎或堵塞。如果手术切除人的卵巢、子宫、睾丸等生殖器官,必能绝育。 (三) 性犯罪: 强奸是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危害社会的犯罪。性交包括阴茎插 入阴道和射精等过程。在强奸时,只要阴茎接触阴道前庭就为既遂。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从下 述几方面进行。 1. 案情调查: 了解受害人的一般情况,如姓名、年龄、职业、婚姻、生育、月经及妊娠等;案情,如 发案的时间、地点、加害手段和次数、抵抗防卫情况、罪犯有无射精、罪犯的人数、与被害 人相识否、罪犯的体貌特征、罪犯有无变态性行为等;被害人案前曾有过性交否及性交的时 间等。 2. 现场勘验: 注意有无足印及指纹,现场物品的情况,抵抗防卫及打击、拖、压的痕迹,现场遗留的 凶器、血痕、精斑、毛发、唾液、衣物扣子、纺织物纤维及其他物品。要拍照、绘图、记录 后提取有关物品送检。 3. 受害人身体检查: ①一般情况。如衣着、表情、言行举止、精神状态、身体发育和营养情况。②身体损伤 情况。注意有无打、压、扼、勒、咬、抓等造成的各种损伤。要检查损伤的部位、数量、特 征、程度等。检查衣物的破损情况及异物附着情况。检查有无中毒的改变。如果是被强奸杀 害者,还要注意尸体的位置、姿态、周围物品情况,对无名尸还要注意进行个人识别,要确 定死因、致死方式及死亡时间。③阴部改变。强奸可造成阴道口周围擦伤、充血、肿胀、渗 出。但已婚妇女,尤其是经产妇,这些改变可较轻或不明显。但用手撕,硬物捅或其他手段, 可致外生殖器严重损伤,甚至伤及内脏。对无性交史的处女,处女膜检查很重要。多数处女 在初次性交时,处女膜才破裂。但也有的处女因运动等原因造成处女膜破裂。处女膜破裂愈 合后,裂口不再合拢。个别人因处女膜形态特殊或性交情况特殊,虽经性交而有处女膜不破 裂的。性交造成的处女膜破裂,多为完全性破裂,裂口呈放射状直达基底部。裂口多位于后 半部如表盘刻度的 4~5 点及 7~8 点处。裂口处有出血及凝血块附着,有红、肿、痛等炎症 反应,约 2 天后减轻,1 周后完全消失。对幼女,如果阴茎未插入阴道,可见阴道口周围有

充血、肿胀、擦伤、渗出及疼痛,以后渐愈。当强力使阴茎强行插入幼女阴道,可致处女膜 破裂,会阴部、阴道甚至肛门发生广泛撕裂,大出血,以后留下不同程度的残疾,严重者可 致死。④精液检查。要从阴道内、阴部周围、体表、衣物、擦拭物、现场以及嫌疑者身上寻 找和提取精液或精斑,并及时送检。从受害人阴道内检出精液,可确证有性交,但要排除非 强奸性交的可能。未查出精液,亦不能否定强奸,因存在未射精或采用男性避孕手段的可能。 ⑤强奸后果检查。这些后果包括:造成精神异常,导致妊娠,被感染性病,诱发或加重身体 疾病甚至造成猝死,因用药而致中毒甚至中毒死,因暴力手段而致损伤、残疾、窒息甚至死 亡。要注意检查女性生殖器官前,须经本人同意,检查幼女需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须由 女法医或女专科医生检查。 4. 嫌疑者的检查: 包括体貌特征检查:衣物及破损和附着物检查;身体损伤,尤其是抵抗防卫造成的损伤检 查:外阴部检查如生殖器发育及损伤,有无异物附着;冲洗阴茎并收集冲洗液做阴道上皮检 查。 5. 有关的物证检查: 对从现场、被害人和嫌疑者体表、衣物上、手中、指甲缝里、损伤处、体窍内提取的精 液(或精斑)、血、毛发、唾液、碎人体组织、脱落细胞、其他人体分泌物和排泄物以及毒物、 衣扣、织物纤维、泥沙、植物等各种物证进行检验。对精液的检查包括确证精液,查血型及 精细胞的脱氧核糖核酸多态性(见亲子鉴定)。物证检验的目的是发现线索、划定范围、确定 人体物质的主人,揭露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 (四)反常性行为:指正常性交以外的各种性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有伤风化,致 人堕落,甚至可构成危害社会治安、伤害或杀人等犯罪。主要表现如下: 1.狠亵: 对他人性器官抚摸、玩弄,甚至嗅、舐、吮吸等,在公共场合触摸女性乳房、阴部或 臀部,破坏他人衣裤,用生殖器顶撞他人,向他人体表衣服上射精等。若对儿童猥亵,往 往构成对儿童性虐待。 2. 鸡奸: 以阴茎插入对方肛门来满足性欲。鸡奸者的龟头或包皮内可检见粪便,阴茎头部可有 表皮剥脱。长期鸡奸者,阴茎龟头尖小,根部渐膨大。被奸者肛门内有精液,肛周有表皮 剥脱,粘膜红肿或裂开并疼痛。多次被奸者,肛门周围皱壁可消失,粘膜形成瘢痕,扩约 肌松弛扩大,肛门呈漏斗状或向外翻转,甚至脱肛。鸡奸可致性病传播。 3. 同性恋: 男性间同性恋常发生鸡奸。女性间同性恋常发生异常性刺激如生殖器互相摩擦,互相 手淫等。 4. 兽奸: 可在动物阴部和肛门处发现人精液,或在人外生殖器部发现动物精液,动物毛以及动 物抓、咬所致的伤痕。 5. 施虐淫癖与受虐淫癖: 从受虐者身上可检查到不同手段造成的各种损伤。 6. 性窒息: 独自进行性活动时,用室息的方法增强性快感,而发生意外,死于窒息的一种死亡。 死者多为男性青年,穿戴打扮可如女性,现场常有特定的物品。 7. 其他反常性行为: 如恋物症、窥阴症、恋尸癖、露阴症、乱伦(近亲相奸)、异性装扮癖、性转换癖等。 (五)性的其他法医学问题:

充血、肿胀、擦伤、渗出及疼痛,以后渐愈。当强力使阴茎强行插入幼女阴道,可致处女膜 破裂,会阴部、阴道甚至肛门发生广泛撕裂,大出血,以后留下不同程度的残疾,严重者可 致死。④精液检查。要从阴道内、阴部周围、体表、衣物、擦拭物、现场以及嫌疑者身上寻 找和提取精液或精斑,并及时送检。从受害人阴道内检出精液,可确证有性交,但要排除非 强奸性交的可能。未查出精液,亦不能否定强奸,因存在未射精或采用男性避孕手段的可能。 ⑤强奸后果检查。这些后果包括:造成精神异常,导致妊娠,被感染性病,诱发或加重身体 疾病甚至造成猝死,因用药而致中毒甚至中毒死,因暴力手段而致损伤、残疾、窒息甚至死 亡。要注意检查女性生殖器官前,须经本人同意,检查幼女需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并须由 女法医或女专科医生检查。 4. 嫌疑者的检查: 包括体貌特征检查;衣物及破损和附着物检查;身体损伤,尤其是抵抗防卫造成的损伤检 查;外阴部检查如生殖器发育及损伤,有无异物附着;冲洗阴茎并收集冲洗液做阴道上皮检 查。 5. 有关的物证检查: 对从现场、被害人和嫌疑者体表、衣物上、手中、指甲缝里、损伤处、体窍内提取的精 液(或精斑)、血、毛发、唾液、碎人体组织、脱落细胞、其他人体分泌物和排泄物以及毒物、 衣扣、织物纤维、泥沙、植物等各种物证进行检验。对精液的检查包括确证精液,查血型及 精细胞的脱氧核糖核酸多态性(见亲子鉴定)。物证检验的目的是发现线索、划定范围、确定 人体物质的主人,揭露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 (四)反常性行为:指正常性交以外的各种性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有伤风化,致 人堕落,甚至可构成危害社会治安、伤害或杀人等犯罪。主要表现如下: 1. 猥亵: 对他人性器官抚摸、玩弄,甚至嗅、舐、吮吸等,在公共场合触摸女性乳房、阴部或 臀部,破坏他人衣裤,用生殖器顶撞他人,向他人体表衣服上射精等。若对儿童猥亵,往 往构成对儿童性虐待。 2. 鸡奸: 以阴茎插入对方肛门来满足性欲。鸡奸者的龟头或包皮内可检见粪便,阴茎头部可有 表皮剥脱。长期鸡奸者,阴茎龟头尖小,根部渐膨大。被奸者肛门内有精液,肛周有表皮 剥脱,粘膜红肿或裂开并疼痛。多次被奸者,肛门周围皱壁可消失,粘膜形成瘢痕,扩约 肌松弛扩大,肛门呈漏斗状或向外翻转,甚至脱肛。鸡奸可致性病传播。 3. 同性恋: 男性间同性恋常发生鸡奸。女性间同性恋常发生异常性刺激如生殖器互相摩擦,互相 手淫等。 4. 兽奸: 可在动物阴部和肛门处发现人精液,或在人外生殖器部发现动物精液,动物毛以及动 物抓、咬所致的伤痕。 5. 施虐淫癖与受虐淫癖: 从受虐者身上可检查到不同手段造成的各种损伤。 6. 性窒息: 独自进行性活动时,用窒息的方法增强性快感,而发生意外,死于窒息的一种死亡。 死者多为男性青年,穿戴打扮可如女性,现场常有特定的物品。 7. 其他反常性行为: 如恋物症、窥阴症、恋尸癖、露阴症、乱伦(近亲相奸)、异性装扮癖、性转换癖等。 (五) 性的其他法医学问题:

法医学中,有时还涉及到与性有关的妊娠鉴定、堕胎鉴定、杀婴鉴定、性传播疾病鉴定 等问题。 第三节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 所、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 的崛起,性暴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 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 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己 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 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 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 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 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 (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 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 准。概括来说,这些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 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 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 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 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 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 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 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 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 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 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 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2.7亿个 家庭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 者九成是男性,受害者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 指出,农村女性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 中国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 非意愿性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7.30%被强奸或 企图强奸。然而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 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3.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16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

法医学中,有时还涉及到与性有关的妊娠鉴定、堕胎鉴定、杀婴鉴定、性传播疾病鉴定 等问题。 第三节 性暴力 性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中,包括社区、工作场 所、学校,甚至家庭。性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危害,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在中国,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性是人们从前羞于公开提及的话题,但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体权利意识 的崛起,性暴力、家庭暴力等问题得到了来自政府、学界以及社会大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我 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已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行为作出明令禁止,反暴力工 作也在不同层面逐渐展开。虽然性暴力犯罪及其诉讼程序早已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并已 形成了专业性的社会服务系统。但是,一方面社会中的性暴力侵害事件日益凸显,另一方面 由于问题的敏感导致大量事件未被揭露,不论从研究还是实际干预来说,现有资源与实际需 求之间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需要有更多的研究者、决策者和服务者共同参与到反对性暴 力的工作中来。 (一)性暴力的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性暴力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 性行为企图、非意愿的性评论、性要求和性交易以及其他直接针对他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 (如,心理恐吓、身体暴力或人身威胁),而不论该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如何,发生地点包 括但不局限于家庭和工作场所”。不同国家对于何种行为可被视为性暴力有着不同的区分标 准。概括来说,这些行为包括强奸和非意愿性接触(不论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如何),对无 自我防御能力者的性虐待(包括有精神和身体缺陷的成人和儿童),一定关系内的强迫交往(包 括婚姻和同居关系),拒绝采取避孕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措施,强制堕胎,强迫他人卖淫, 以及其他侵犯妇女性权利完整的行为。目前在我国相关研究中,强奸、性侵犯、性虐待、性 骚扰以及性暴力等具有相似内涵的概念,常常被相互替代使用。此外,在涉及家庭内部的性 暴力时,也往往与家庭暴力相提并论。研究认为,所有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行为都可视为性 暴力,既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又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对这类关系的界定目前还存在一 定分歧,广义而言,可以包括夫妻关系、恋爱关系、亲友关系、同事、同学关系乃至其他的 一般相识关系,而在狭义上则主要指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基于性暴力的广义内涵,本文的 回顾主要涉及婚内强奸、约会强奸、陌生人强奸、强行性要求、性骚扰以及儿童性虐待等多 种形式。 (二)中国性暴力的形式和数量: 1. 婚姻中的性暴力: 婚内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2003 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 2.7 亿个 家庭中,30%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家庭暴力,16%的妇女承认受过配偶的虐待。施暴 者九成是男性,受害者 85%是女性,婚内强奸是导致家庭解体的一个主要原因。另有研究 指出,农村女性受配偶性暴力的比例相对更高。 2. 约会性暴力 约会性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恋爱关系的双方,是亲密关系暴力的一种主要形式。一项对 中国女大学生性受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8.20%的人遭遇过口头性骚扰,42.36%的人经历过 非意愿性的身体接触,0.56%-11.80%的人遭到过不同形式的性强迫,其中 7.30%被强奸或 企图强奸。然而受害者的报告率极低,只有 18%的人告诉了父母,3.73%的人向警察报案, 多数人没有得到外界支持而默默地承受伤害。 3. 儿童性虐待: 陈晶琦等在辽宁省进行了两次高中生调查,当被问及 16 岁以前的经历时,2.3%的女生

说自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 他们后来的研究还证明,16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 于男生(10.5%)。 4.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 要有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 妇女性暴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100-200件。另一类是由香港 警务处记录的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100起强奸案,1000起性骚扰和猥亵案。 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年的调查报告 了12500起案件,参考前面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 仅为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 际的发生率。 5.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 性工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 (⑦.9%)或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 身生活质量要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 的法律保护。 6. 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己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 未能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 其中女性(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 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1978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 妮丝。1980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年4月30日,家庭法庭签发 临时保护令,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年 3月21日的周末,住在汽车旅店的玛瑞翁没有去探望儿子。3月24日,星期二,他打电话 询问丹妮丝是否可以来家探望儿子并保证有朋友在场。丹妮丝没有同意,但同意在确定有朋 友在场的情况下让他接她和儿子去汽车旅馆。当他们到达旅馆时那个朋友却离开了,只剩这 一家三口。这时玛瑞翁开始攻击丹妮丝,威胁说要杀掉她,并强迫她和他口交及性交。玛瑞 翁还强迫儿子在现场观看。事后玛瑞翁放走了母子俩,丹妮丝立刻去医院医治在与丈夫搏斗 中受伤的脖颈、头部和背部,之后立即到了警察局。 初审判决:丹妮丝以重罪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1981年7月15日,被告被法院指控 犯有一级强奸罪和一级鸡奸罪。但被告请求撤销指控,认为事发时他和丹妮丝仍然存在婚姻 关系,强奸罪和鸡奸罪都应该被豁免。公诉人反驳了他的请求,认为临时保护令要求玛瑞翁 与丹妮丝分居,事实上他们也没有住在一起,因此应该被看作“没有婚姻关系”。但初审法 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撤销了对被告的指控,认为临时保护令不能要求玛瑞翁和丹妮丝分居, 因此,“婚姻关系豁免”在这里是适用的。 终审判决:公诉人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临时保护令有效,被告在强奸丹妮丝时与 她“不存在婚姻关系”,推翻原判,被告犯罪成立。 案例2: 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7年10

说自己曾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遇过别人的性企图,5.8%的人曾被触摸或抚弄胸部或下身。 他们后来的研究还证明,16 岁以前任何形式的非意愿性经历在女生中的发生率(16.7%)都高 于男生(10.5%)。 4. 强奸: 强奸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性犯罪。在我国香港,强奸、性骚扰等个案资料主 要有两类来源。一类是以帮助受害者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机构,如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关注 妇女性暴力协会,根据他们提供的数据,每年报告的强奸案为 100-200 件。另一类是由香港 警务处记录的犯罪资料,根据该记录,每年约有 100 起强奸案,1000 起性骚扰和猥亵案。 香港政府统计处也组织过一些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及受害案的调查。1998 年的调查报告 了 12500 起案件,参考前面由香港警务处提供的数据,可以推算当年强奸和性骚扰的报案率 仅为 10%。由于我国内地没有公布关于强奸和性骚扰犯罪的官方记录,因此很难估计其实 际的发生率。 5. 性工作者暴力: 中国社会的性产业虽不为主流社会所认可,但却现实地存在着,研究表明,相对而言, 性工作者更容易受到暴力和歧视的伤害,例如,缺乏人身安全感,被顾客强奸(3.4%)、殴打 (7.9%)或口头侮辱(11.2%)。香港一项针对女性性工作者的研究也指出,回答者所捕述的自 身生活质量要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妇女,她们同时还面临着较高的性虐待风险,且缺乏相应 的法律保护。 6. 网络性暴力: 网络性暴力已经成一种新的威胁青少年健康的暴力形式。随着网络的日渐普及,我国也 未能摆脱这种影响。香港有研究指出,约有 60%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曾经历过网络性暴力, 其中女性(63.8%)所占比例明显高于男性(51.7%)。这一新的暴力形式应当引起社会更多的 关注。 案例分析: 案例 1: 被告玛瑞翁和丹妮丝于 1978 年结婚。在他们的儿子出生后不久,玛瑞翁就开始殴打丹 妮丝。1980 年初,丹妮丝向伊利郡家庭法庭寻求保护。1980 年 4 月 30 日,家庭法庭签发 临时保护令,责令被告搬出去并远离丹妮丝,但允许被告每个周末探望儿子一次。1981 年 3 月 21 日的周末,住在汽车旅店的玛瑞翁没有去探望儿子。3 月 24 日,星期二,他打电话 询问丹妮丝是否可以来家探望儿子并保证有朋友在场。丹妮丝没有同意,但同意在确定有朋 友在场的情况下让他接她和儿子去汽车旅馆。当他们到达旅馆时那个朋友却离开了,只剩这 一家三口。这时玛瑞翁开始攻击丹妮丝,威胁说要杀掉她,并强迫她和他口交及性交。玛瑞 翁还强迫儿子在现场观看。事后玛瑞翁放走了母子俩,丹妮丝立刻去医院医治在与丈夫搏斗 中受伤的脖颈、头部和背部,之后立即到了警察局。 初审判决:丹妮丝以重罪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1981 年 7 月 15 日,被告被法院指控 犯有一级强奸罪和一级鸡奸罪。但被告请求撤销指控,认为事发时他和丹妮丝仍然存在婚姻 关系,强奸罪和鸡奸罪都应该被豁免。公诉人反驳了他的请求,认为临时保护令要求玛瑞翁 与丹妮丝分居,事实上他们也没有住在一起,因此应该被看作“没有婚姻关系”。但初审法 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撤销了对被告的指控,认为临时保护令不能要求玛瑞翁和丹妮丝分居, 因此,“婚姻关系豁免”在这里是适用的。 终审判决:公诉人上诉。纽约州上诉法院认为临时保护令有效,被告在强奸丹妮丝时与 她“不存在婚姻关系”,推翻原判,被告犯罪成立。 案例 2: 被告人王卫明,男,1970 年 5 月 20 日出生,工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 1997 年 10

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青浦县人民 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卫明辩称,发生性关系对方自愿,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 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指控王卫明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青浦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 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 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 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同月3 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 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 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 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 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 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 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 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 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 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 上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 行为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 利然后使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 子发生性行为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 法定性交权利的滥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角度上讲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 的。婚内丈夫与妻子发行性交,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虽说丈夫有时滥 用权利,但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行为的最大区别,就 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可以这样说,只要妇女自愿与男 子发生性交行为,男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权 利。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法夫妻,表明男女双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并经过婚姻 登记机关的“注册”、“公证”(履行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 随之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 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 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刑法》第236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丈夫, 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刑法对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 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 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月 14 日被刑事拘留,同月 27 日被释放,同年 12 月 11 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青浦县人民 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向青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卫明辩称,发生性关系对方自愿,不是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离婚判决尚未生 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指控王卫明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青浦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2 年 11 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 年 1 月登记结婚,1994 年 4 月生育一子。1996 年 6 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同年 10 月 8 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 曾同居。1997 年 3 月 25 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 10 月 8 日,青浦县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 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同月 13 日晚 7 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 3 号楼 206 室,见钱某在 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 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离去。王卫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 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 伤、咬伤。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 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 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 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 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 1999 年 12 月 21 日判决如下: 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 上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讨论“婚内强迫性行为”。 “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的本质区别是:强奸的行为主体不享有与被强奸主体发生性 行为的权利,强奸者所实施的暴力或胁迫手段的目的是,首先“取得”这种发生性行为的权 利然后使用它,丈夫与强奸者的不同正在于他享有与妻子发生行为的法定权利,丈夫强迫妻 子发生性行为勿需取得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他对妻子实施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实质上是对其 法定性交权利的滥用,不存在强奸问题! 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角度上讲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关系,而婚内性关系是合法 的。婚内丈夫与妻子发行性交,是双方在行使自己权利同时也在履行义务,虽说丈夫有时滥 用权利,但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行为的最大区别,就 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层特殊的夫妻关系。可以这样说,只要妇女自愿与男 子发生性交行为,男子的行为就不能是强奸行为,因为这时男子已获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权 利。男女一旦自愿结为合法夫妻,表明男女双方自愿将性交权利终身授予对方,并经过婚姻 登记机关的“注册”、“公证”(履行登记手续并颁发《结婚证》),且得到法律的默示、认可, 随之受法律保护,除非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才将这种权利各自收回。我们不能置夫妻间 的婚姻关系于不顾,丈夫即使违背妻子意志,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能是说丈夫滥用 自己权利。所以说,对新《刑法》 第 236 条即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应认定不包括婚内丈夫, 其犯罪对象(妇女)不包括婚内妻子 。刑法对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应当排除具有合法婚姻 关系的男子,丈夫强迫妻子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权利,即在 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婚内强迫性行为”不是强奸行为

(三)社会对性暴力的认知: 1.对性暴力概念的认识: 与以往相比,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但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仍不够 充分。中国法学会在1999年进行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调查 显示出,在涉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行为中,公众对身体暴力的认识情况较好, 而与性暴力有关的,如迫使妻女卖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等行为, 都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另一项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夫妇中有半数以上都 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题”。 2.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态度: 受害者的报告和求助行为也与其自身及社会上的观念有关,香港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受 害者中,只有39%告诉了他人,并且在已经报告的事件中,有56%没有得到追查。受害者 隐瞒情况的主要原因有:对事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很低,还有一些人害怕侵害者会施加报复使 自己再度陷入困境,或是对相关责任部门能否进行积极干预抱有怀疑态度。 羞耻感是妨碍受害者求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 然主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以来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定位 是,以其父亲、丈夫和儿子为自己的生活轴心。而一个中国妇女的成功之处,也主要体现为 她的家庭,特别是丈夫和子女的安康。传统文化对女性贞操的强调,使得受强奸的妇女往往 会被认为是与人私通或是品行不端。对犯罪人进行强力反抗被认为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甚 至在医疗工作者中(比如香港急诊室的医生)也有36%的医生认同“妇女有责任保护自己免遭 强暴”,还有更多的女医生同意“如果一个妇女尽力反抗,她就可以成功地躲避强奸”。这些观 念都可能导致人们对暴力受害人的谴责态度。如果受害事件被公开,就会使其家庭蒙羞,这 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而她们可能会选择长期忍受这种伤害。 (四)性暴力的干预和预防: 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工作,向 前迈出了一大步。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包括性暴力 在内的其他暴力形式,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了法律规制, 一些政策文件也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反映在了妇女和儿童的方针政策中,如《中国妇女 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机制来具体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主要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政策,它和相关组织、各 级政府的各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详细计划来指导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作为全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通过其各省分支机构推动消除暴力和保 护妇女儿童的工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在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包括热线和咨 询服务、受虐妇女庇护所、教育和竞赛活动等。如全国妇联于2005年举办了全国性的“零 家庭暴力社区”活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也在国内开展了多项宣传、研究和服务 项目:北京著名NGO组织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 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和咨询: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培训及其他服务:深圳 市罗湖区建立了由十部委组成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许多地方社区,也出现了为受虐妇女 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或团队。但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以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为对 象的专业性服务,NGO组织也未得到充分发展。 (五)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及防止性暴力的对策建议: 1. 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

(三)社会对性暴力的认知: 1. 对性暴力概念的认识: 与以往相比,性暴力问题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和讨论,但公众对于性暴力的认识仍不够 充分。中国法学会在 1999 年进行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调查 显示出,在涉及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行为中,公众对身体暴力的认识情况较好, 而与性暴力有关的,如迫使妻女卖淫、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与女儿姐妹有性关系等行为, 都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另一项研究也显示,被调查的夫妇中有半数以上都 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强奸问题”。 2. 对性暴力受害者的态度: 受害者的报告和求助行为也与其自身及社会上的观念有关,香港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受 害者中,只有 39%告诉了他人,并且在已经报告的事件中,有 56%没有得到追查。受害者 隐瞒情况的主要原因有:对事件处理结果的预期很低,还有一些人害怕侵害者会施加报复使 自己再度陷入困境,或是对相关责任部门能否进行积极干预抱有怀疑态度。 羞耻感是妨碍受害者求助的重要因素。在中国文化中,性的问题及与性相关的问题,仍 然主要被看作一个道德问题而非一个权利和人权问题。长期以来男权主义文化对女性的定位 是,以其父亲、丈夫和儿子为自己的生活轴心。而一个中国妇女的成功之处,也主要体现为 她的家庭,特别是丈夫和子女的安康。传统文化对女性贞操的强调,使得受强奸的妇女往往 会被认为是与人私通或是品行不端。对犯罪人进行强力反抗被认为是受害者自身的责任,甚 至在医疗工作者中(比如香港急诊室的医生)也有 36%的医生认同“妇女有责任保护自己免遭 强暴”,还有更多的女医生同意“如果一个妇女尽力反抗,她就可以成功地躲避强奸”。这些观 念都可能导致人们对暴力受害人的谴责态度。如果受害事件被公开,就会使其家庭蒙羞,这 给受害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而她们可能会选择长期忍受这种伤害。 (四) 性暴力的干预和预防: 1995 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我国促进男女平等,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工作,向 前迈出了一大步。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包括性暴力 在内的其他暴力形式,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除了法律规制, 一些政策文件也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反映在了妇女和儿童的方针政策中,如《中国妇女 发展纲要(2001-2010 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等。 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依靠一个自上而下的中央机制来具体实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主要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贯彻执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政策,它和相关组织、各 级政府的各成员单位通过制定详细计划来指导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工作。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作为全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在国家和地方两级通过其各省分支机构推动消除暴力和保 护妇女儿童的工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政策干预,在我国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包括热线和咨 询服务、受虐妇女庇护所、教育和竞赛活动等。如全国妇联于 2005 年举办了全国性的“零 家庭暴力社区”活动;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也在国内开展了多项宣传、研究和服务 项目;北京著名 NGO 组织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一直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 受害者提供热线服务和咨询;陕西妇女家庭研究会为受虐妇女提供了培训及其他服务;深圳 市罗湖区建立了由十部委组成的家庭暴力防护中心。在许多地方社区,也出现了为受虐妇女 提供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或团队。但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专门以性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为对 象的专业性服务,NGO 组织也未得到充分发展。 (五) 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及防止性暴力的对策建议: 1. 中国性暴力研究的局限:

)研究结论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目前己有学者开始从不同视角关注性暴力的研究。但关于性暴力流行率和风险因素的研 究在样本和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研究样本主要取白中同内地、香港、台湾,还有少数来自 中国移民。这些研究用流行病学方法来了解性暴力的发生率和相关性,用人类学方法来研究 引起这些问题的风险因素,多以问卷、焦点小组访谈以及个案法来收集资料,有些研究者采 用了标准化量表进行测量。关于性暴力发生情况的研究,由于研究者选取的目标群体、抽样 方法、样本规模不同,所取得的结果也不同。而从公共部门,如卫生机构、庇护服务机构、 信访部门、司法部门等获得的数据,南于大批受害者隐瞒了自己的受害经历,因而也难以反 映出问题的实际情况。 2)对具有中国文化特色风险因素的解释: 特定环境中的文化会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产生影响,而影响的方式会因社会政治与经济 特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因而在分 析文化因素的影响时必须保持谨慎。例如,中国文化中的孝道,有学者将它看作是家庭暴力 的风险因素,也有人认为是遏制家庭冲突及其他家庭问题的保护性因素。目前,在讨论具有 中国文化特点的家庭暴力风险因素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文化因素的讨论太 过宽泛并且缺乏经验支持:第二,研究者没有对现代社会中的社会法律经济因素给予足够的 重视。 3)中国文化:和谐文化还是容忍暴力的文化: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文化是一种容忍暴力的文化,这就假定了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 甚至是杀害,在文化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从而忽略了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因此,这 一说法只是就轻微暴力而言具有一定正确性,但却不适用于严重暴力。既然法律己经对暴力 行为作出了定义和惩戒,就不能说暴力是被容许的,虽然文化可能会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 生一定影响。这类研究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得到高度发展的时代, 中国人还在多大程度上保留着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如何对施暴者和受暴者产生影 响。 4)未来应进行的性暴力研究: 性暴力研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认为,今后的重点方向主要有:第一,导入科 学视角,如对不同形式性暴力的流行程度和年发生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评估问题的严重 程度、风险因素,从而为中国性暴力预防和干预提供参考。第二,建立收集案件资料的权威 数据系统以及社区资料库,以帮助研究者了解性暴力受害的趋势和模式,探讨相应的对策。 第三,统一研究概念,至少是对其做出系统界定,从而避免因定义不同而导致的案件发生量 和发生率统计结果出现的偏差。第四,研究中缺失社会性别视角,导致研究深度与力度不足。 此外,在今后研究中还应对自创量表或翻译量表的有效性做出证明。 2.预防与制止性暴力的建议: 1)法律改革: 由于家庭中的性暴力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需要对家庭暴力的定罪作出更具体 的规定,同时应禁止所有形式的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此外还要引入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 和自愿报告机制。其他方面的法律措施还包括,加强儿童及被害人保护服务,重新讨论逮捕 和起诉政策,推行法院委托处理罪犯的做法,成立家庭暴力专门法庭,要求进行家庭暴力凶 杀和死亡审评,以及设立家庭司法中心等。我国的刑事和民法应当进行改革使之包含对家庭 暴力案件的禁止令、限制令或保护令。 2)完善反暴力政策: 只有一个全面、完整和明确的反暴力政策才能引导和保障反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工作的顺 利进行,这一政策应当包含以下原则:

1) 研究结论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 目前已有学者开始从不同视角关注性暴力的研究。但关于性暴力流行率和风险因素的研 究在样本和研究方法上有所不同。研究样本主要取白中同内地、香港、台湾,还有少数来自 中国移民。这些研究用流行病学方法来了解性暴力的发生率和相关性,用人类学方法来研究 引起这些问题的风险因素,多以问卷、焦点小组访谈以及个案法来收集资料,有些研究者采 用了标准化量表进行测量。关于性暴力发生情况的研究,由于研究者选取的目标群体、抽样 方法、样本规模不同,所取得的结果也不同。而从公共部门,如卫生机构、庇护服务机构、 信访部门、司法部门等获得的数据,南于大批受害者隐瞒了自己的受害经历,因而也难以反 映出问题的实际情况。 2) 对具有中国文化特色风险因素的解释: 特定环境中的文化会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产生影响,而影响的方式会因社会政治与经济 特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台湾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因而在分 析文化因素的影响时必须保持谨慎。例如,中国文化中的孝道,有学者将它看作是家庭暴力 的风险因素,也有人认为是遏制家庭冲突及其他家庭问题的保护性因素。目前,在讨论具有 中国文化特点的家庭暴力风险因素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文化因素的讨论太 过宽泛并且缺乏经验支持;第二,研究者没有对现代社会中的社会法律经济因素给予足够的 重视。 3) 中国文化:和谐文化还是容忍暴力的文化: 有研究者认为,中国文化是一种容忍暴力的文化,这就假定了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 甚至是杀害,在文化上都是可以接受的,从而忽略了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因此,这 一说法只是就轻微暴力而言具有一定正确性,但却不适用于严重暴力。既然法律已经对暴力 行为作出了定义和惩戒,就不能说暴力是被容许的,虽然文化可能会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 生一定影响。这类研究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得到高度发展的时代, 中国人还在多大程度上保留着传统的文化观念,以及这些观念如何对施暴者和受暴者产生影 响。 4) 未来应进行的性暴力研究: 性暴力研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认为,今后的重点方向主要有:第一,导入科 学视角,如对不同形式性暴力的流行程度和年发生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评估问题的严重 程度、风险因素,从而为中国性暴力预防和干预提供参考。第二,建立收集案件资料的权威 数据系统以及社区资料库,以帮助研究者了解性暴力受害的趋势和模式,探讨相应的对策。 第三,统一研究概念,至少是对其做出系统界定,从而避免因定义不同而导致的案件发生量 和发生率统计结果出现的偏差。第四,研究中缺失社会性别视角,导致研究深度与力度不足。 此外,在今后研究中还应对自创量表或翻译量表的有效性做出证明。 2. 预防与制止性暴力的建议: 1) 法律改革: 由于家庭中的性暴力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需要对家庭暴力的定罪作出更具体 的规定,同时应禁止所有形式的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此外还要引入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 和自愿报告机制。其他方面的法律措施还包括,加强儿童及被害人保护服务,重新讨论逮捕 和起诉政策,推行法院委托处理罪犯的做法,成立家庭暴力专门法庭,要求进行家庭暴力凶 杀和死亡审评,以及设立家庭司法中心等。我国的刑事和民法应当进行改革使之包含对家庭 暴力案件的禁止令、限制令或保护令。 2) 完善反暴力政策: 只有一个全面、完整和明确的反暴力政策才能引导和保障反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工作的顺 利进行,这一政策应当包含以下原则:

(1)暴力零容忍:要向公众明确传达任何一种暴力行为都不可被接受或容忍。 (2)定义性暴力:政策应对所有形式的性暴力作出明确定义,并加以禁止。 (3)性暴力是一项人权问题:每一个人都有权维护其身体和人格权利完整,并且保护自己 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侵犯。 (4)采用公共卫生法处理性暴力问题:认识到个体或群体的健康取决于社会政策和规划, 以及国家、地区和社区在建设健康社区方面的协同努力。早期预防比后期的补救更为重要, 有效的预防应当着眼于减少风险因素和增强保护因素。 (5)协调法律和社会对策,进行多学科协作: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角色,协调各方工作, 采用整体性、跨部门、跨机构的社会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来防止性暴力,同时要在资源共享 的基础上建立与民间的伙伴关系。 3)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性暴力受害者和处理施暴者,应当考虑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项目。以 下框架可为将来的服务建设提供一个参考。 (1)鼓励报告性暴力的做法,反对指责受害者的态度。通过宣传来保护受害者,并要求施 暴者交代自己的暴力行为。 (2)安全是首要问题,将对受害人的保护置于维护家庭完整或关系和谐之上,加强受害人 和证人的法律支援服务。 (3)结合法律、医疗和社会领域的服务,如紧急医疗照顾和医疗跟进服务,咨询,法医证 据收集,法律支持以及社区咨询教育等,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 (4)对性暴力施暴者除依法惩罚之外,还应进行治疗和教育。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和自愿参 加两种形式实行施暴者辅导计划,并定期进行项目评价,必要时作出适当调整。 (5)形成全面的包括咨询、保健及特别服务的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强有力的社区和邻 里网络,弱化家庭不良习俗的影响,减少暴力风险。 (6)进行全国性的、反性暴力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性暴力相关法律,法 律援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强奸迷思,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 两个方面。 (7)提供热线电话服务,使之起到风险评估和问题分类的作用,指导来电者转向紧急服务 (如庇护所、警察、急诊)或是寻求危机服务。 (8)在学校开设基础课程,教导儿童如何识别暴力以及危险情境,向他们传授保护自己免 受性暴力的技能。 4)培训专业人员: 首先,要对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养,并形成一份多学科干预和支援受害 者的协议案。第二,通过专业化的培训项目来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敏感性和理解力,包括律 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第三,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相应课程,使学生在上学期间就受到 甄别、评估和处理性暴力案件的充分训练。 5)研究: 在推动政策法规和专业服务发展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研究。除建立数据系 统,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概念规范化之外,还应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进一步研究特定的文 化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考察性暴力对受害者、施暴者及旁观者的影响,对各项规划和服 务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测量家庭风险水平,计算性暴力服务的成本。 在上述各项建议中,尽快出台一项明确的反性暴力政策及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机制协调与推 进预防策略最为紧要。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妇联等组织之间建立起多元协作关系, 共同推动制定和实施适合、有效的性暴力预防与干预策略

(1)暴力零容忍:要向公众明确传达任何一种暴力行为都不可被接受或容忍。 (2)定义性暴力:政策应对所有形式的性暴力作出明确定义,并加以禁止。 (3)性暴力是一项人权问题:每一个人都有权维护其身体和人格权利完整,并且保护自己 不受任何形式暴力的侵犯。 (4)采用公共卫生法处理性暴力问题:认识到个体或群体的健康取决于社会政策和规划, 以及国家、地区和社区在建设健康社区方面的协同努力。早期预防比后期的补救更为重要, 有效的预防应当着眼于减少风险因素和增强保护因素。 (5)协调法律和社会对策,进行多学科协作:政府部门应明确自身角色,协调各方工作, 采用整体性、跨部门、跨机构的社会和法律相结合的办法来防止性暴力,同时要在资源共享 的基础上建立与民间的伙伴关系。 3) 发展专业性和专门化的服务: 为了更好地服务性暴力受害者和处理施暴者,应当考虑发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项目。以 下框架可为将来的服务建设提供一个参考。 (1)鼓励报告性暴力的做法,反对指责受害者的态度。通过宣传来保护受害者,并要求施 暴者交代自己的暴力行为。 (2)安全是首要问题,将对受害人的保护置于维护家庭完整或关系和谐之上,加强受害人 和证人的法律支援服务。 (3)结合法律、医疗和社会领域的服务,如紧急医疗照顾和医疗跟进服务,咨询,法医证 据收集,法律支持以及社区咨询教育等,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 (4)对性暴力施暴者除依法惩罚之外,还应进行治疗和教育。可以通过法院强制和自愿参 加两种形式实行施暴者辅导计划,并定期进行项目评价,必要时作出适当调整。 (5)形成全面的包括咨询、保健及特别服务的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强有力的社区和邻 里网络,弱化家庭不良习俗的影响,减少暴力风险。 (6)进行全国性的、反性暴力宣传和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知识(求助,性暴力相关法律,法 律援助服务和社会服务)和态度(强奸迷思,暴力零容忍,承认性暴力是一种犯罪,性别平等) 两个方面。 (7)提供热线电话服务,使之起到风险评估和问题分类的作用,指导来电者转向紧急服务 (如庇护所、警察、急诊)或是寻求危机服务。 (8)在学校开设基础课程,教导儿童如何识别暴力以及危险情境,向他们传授保护自己免 受性暴力的技能。 4) 培训专业人员: 首先,要对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专门培养,并形成一份多学科干预和支援受害 者的协议案。第二,通过专业化的培训项目来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敏感性和理解力,包括律 师、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第三,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相应课程,使学生在上学期间就受到 甄别、评估和处理性暴力案件的充分训练。 5) 研究: 在推动政策法规和专业服务发展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相关研究。除建立数据系 统,进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概念规范化之外,还应引入社会性别视角,进一步研究特定的文 化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考察性暴力对受害者、施暴者及旁观者的影响,对各项规划和服 务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测量家庭风险水平,计算性暴力服务的成本。 在上述各项建议中,尽快出台一项明确的反性暴力政策及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机制协调与推 进预防策略最为紧要。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妇联等组织之间建立起多元协作关系, 共同推动制定和实施适合、有效的性暴力预防与干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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