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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每一教区设立监督员作了规定,即:监督员每年由 政府指派,按照教区的大小设置,除教会委员外,每一区还有2~4 个主管员。监督员的职责是: (1)凡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如有需要,经两个评判员的同意,可 为儿童代谋工作 (2)凡无生活来源的成人,令其从事工作,借以获得生活费用。 (3)每周向每个居民及有产业者征收赋税,将所得的总额作下列必 须的用途: ①收买大宗便宜、羊毛及其他必须用品,发给贫穷工人用。 ②救济一般跛足、无能者、盲人以及其他不能工作的人。 ③安置贫儿,充当学徒 ④监督员至少每月集会一次,于年终作一办公经过的报告 第二部分:规定一教区之内,若无法负担救济本区贫民的费用时, 评判员有权向其他教区课收赋税,评判员如遇有不履行纳税的义务 者,得将其拘禁于郡属的监狱中。 第三部分:规定学徒制的立约事宜,同时规定了学徒期限;男子至 24岁,女子至21岁或结婚时为止。 第四部分:规定习艺所的设立事宜 第五部分:规定法庭诉讼及反抗征收赋税事宜 第六部分:规定抚养父母及子孙在法律上的责任事宜。 该法案确立了这样的主导思想:以立法强制征收济贫税;凡抗拒不 缴者以违法处置并可拘禁于监狱;以习艺所为机构,收容并组织贫民第一部分:对每一教区设立监督员作了规定,即:监督员每年由 政府指派,按照教区的大小设置,除教会委员外,每一区还有 2~4 个主管员。监督员的职责是: (1)凡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如有需要,经两个评判员的同意,可 为儿童代谋工作。 (2)凡无生活来源的成人,令其从事工作,借以获得生活费用。 (3)每周向每个居民及有产业者征收赋税,将所得的总额作下列必 须的用途: ①收买大宗便宜、羊毛及其他必须用品,发给贫穷工人用。 ②救济一般跛足、无能者、盲人以及其他不能工作的人。 ③安置贫儿,充当学徒 ④监督员至少每月集会一次,于年终作一办公经过的报告。 第二部分:规定一教区之内,若无法负担救济本区贫民的费用时, 评判员有权向其他教区课收赋税,评判员如遇有不履行纳税的义务 者,得将其拘禁于郡属的监狱中。 第三部分:规定学徒制的立约事宜,同时规定了学徒期限;男子至 24 岁,女子至 21 岁或结婚时为止。 第四部分:规定习艺所的设立事宜。 第五部分:规定法庭诉讼及反抗征收赋税事宜。 第六部分:规定抚养父母及子孙在法律上的责任事宜。 该法案确立了这样的主导思想:以立法强制征收济贫税;凡抗拒不 缴者以违法处置并可拘禁于监狱;以习艺所为机构,收容并组织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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