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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参与 纠纷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往往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价值的实现都抱有较为强烈 的期待。在实体法层面希望获得权利保护,而在程序法方面,则是希望自己的程序参与机 会获得实质上的保障。所谓程序参与,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指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 有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 权,禁止“突袭裁判”。①在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之下,当事人必须有机会参与诉讼,而 且这种参与应当是自主的、自愿的,他们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 与机会。由当事人自己亲自参与诉讼程序,能带给当事人较高的心理上的满足,进而提 高对司法裁判的信服度与信赖感。因此,在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原则上都要当事人 赋予亲自参与程序的机会,而对于代表人诉讼的运用,则应采取谨慎和限缩的态度②。程 序参与一般通过“听审请求权”来实现,即任何人对于关涉其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 义务的审判,都应有参与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权利和地位。 (四)程序公开 依宪政精神,民事诉讼审理应贯彻所谓“公开主义”,即诉讼的审理、裁判要在公开 法庭上进行,只有在可能存有损害公序良俗的情况时,方可作为例外不公开进行。通常的 做法是,开庭审理和宣判程序原则上公开进行,而准备程序、法院调解等程序则不一定公 开,这是各国的惯例。在含以上,程序公开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公开和面向当事人的公开, 前者是指法院就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对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公民可自由到庭旁听, 以监督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后者是指诉讼程序及诉讼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以确保裁判 公正性价值的实现。程序公开可以使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法 官的责任感和公正性。 (五)程序安定 民事诉讼开始于起诉与受理,展开于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例如主张及举 证,最后以法院做出裁判而告终。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都在为了追求裁判而依 次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因而,作为程序现象的民事诉讼存在着强烈的程序安定的要求,如 果没有特殊原因,对于程序上的行为应尽可能维持其效力,诉讼程序一旦进行完毕就不 能轻易恢复。即便诉讼行为存有瑕疵,只要属于可治愈的瑕疵便没有必要轻易宣告其无效。 为此,一些国家还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丧失责问权制度”,以落实程序的安定性,增 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信赖。⑧ 二、诉讼效益 经济学语境中的效益,是指投入和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例。这一经济学概念从上世 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被引入法律领域,反映了在法制建设方面人们对经济规律的重视。民事 诉讼是一种解决纷争、保障民事权益的特殊的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无论是代表 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而也存 在着有关诉讼效益的价值衡量。基于此,所谓的诉讼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以尽量少的时间 消耗和物质投入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使当事人的劳力、时间及费用成本支出尽量合理地 ①邵明:《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第115页。 ”有关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参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55条的规定:其学理研究可参见本书第 六章第四节的内容。 ①所谓丧失责问权制度,是指诉讼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时,若该诉讼程序之规定仅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当 事人必须主动提出异议,以便法院能够即时改正,否则即产生丧失责问权的效果,当事人以后不得再对该程 序瑕疵提出异议,以避免推翻已经完成的审理成果。 4444 (三)程序参与 纠纷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往往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价值的实现都抱有较为强烈 的期待。在实体法层面希望获得权利保护,而在程序法方面,则是希望自己的程序参与机 会获得实质上的保障。所谓程序参与,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指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 有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 权,禁止“突袭裁判”。① 在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之下,当事人必须有机会参与诉讼,而 且这种参与应当是自主的、自愿的,他们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 与机会。由当事人自己亲自参与诉讼程序,能带给当事人较高的心理上的满足,进而提 高对司法裁判的信服度与信赖感。因此,在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上,原则上都要当事人 赋予亲自参与程序的机会,而对于代表人诉讼的运用,则应采取谨慎和限缩的态度② 。 程 序参与一般通过“听审请求权”来实现,即任何人对于关涉其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 义务的审判,都应有参与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权利和地位。 (四)程序公开 依宪政精神,民事诉讼审理应贯彻所谓“公开主义”,即诉讼的审理、裁判要在公开 法庭上进行,只有在可能存有损害公序良俗的情况时,方可作为例外不公开进行。通常的 做法是,开庭审理和宣判程序原则上公开进行,而准备程序、法院调解等程序则不一定公 开,这是各国的惯例。在含以上,程序公开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公开和面向当事人的公开, 前者是指法院就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对社会上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公民可自由到庭旁听, 以监督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后者是指诉讼程序及诉讼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以确保裁判 公正性价值的实现。程序公开可以使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法 官的责任感和公正性。 (五)程序安定 民事诉讼开始于起诉与受理,展开于双方当事人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例如主张及举 证,最后以法院做出裁判而告终。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都在为了追求裁判而依 次实施各种诉讼行为。因而,作为程序现象的民事诉讼存在着强烈的程序安定的要求,如 果没有特殊原因,对于程序上的行为应尽可能维持其效力,诉讼程序一旦进行完毕就不 能轻易恢复。即便诉讼行为存有瑕疵,只要属于可治愈的瑕疵便没有必要轻易宣告其无效。 为此,一些国家还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丧失责问权制度”,以落实程序的安定性,增 强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信赖。③ 二、诉讼效益 经济学语境中的效益,是指投入和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例。这一经济学概念从上世 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被引入法律领域,反映了在法制建设方面人们对经济规律的重视。民事 诉讼是一种解决纷争、保障民事权益的特殊的社会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无论是代表 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程序主体的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而也存 在着有关诉讼效益的价值衡量。基于此,所谓的诉讼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以尽量少的时间 消耗和物质投入实现最大程度的公正,使当事人的劳力、时间及费用成本支出尽量合理地                                                               ① 邵明:《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载《法学家》2009 年第 3 期,第 115 页。 ② 有关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参见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和 55 条的规定;其学理研究可参见本书第 六章第四节的内容。 ③ 所谓丧失责问权制度,是指诉讼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时,若该诉讼程序之规定仅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当 事人必须主动提出异议,以便法院能够即时改正,否则即产生丧失责问权的效果,当事人以后不得再对该程 序瑕疵提出异议,以避免推翻已经完成的审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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