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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能够有接近法院的机会。可谓“以最小的负担,实现诉讼效 益最大化”。 (一)内涵 诉讼效益包含了效率(迅速)和诉讼经济两方面的要求。前者追求的是诉讼能够迅速 完结,避免诉讼迟延,诉讼上的迟延无异于拒绝审判:后者则是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投入产 出之比,要避免重复诉讼和无意义的诉讼,减轻法院的负担,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易、低廉、 迅速及较少的时间、人力和费用上的支出。 诉讼效率的概念反映行为的快速、有效,即诉讼程序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 ①效率相当于效益中的时间成本,高效率则表明时间成本低。而诉讼效益在内容上既包括 诉讼的时间成本,也包括通过裁判实现的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被挽回的经济损失,还包 括法院通过诉讼对合法社会关系的保护、对法律程序的维护及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等等,其内涵比诉讼效率要宽泛得多。但应注意,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都在资源配置意 义上强调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两者所指向的资源都包括了时间、金钱、精力和智力等 要素,所以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在结果上有相似的一面,只不过诉讼效益能更全面地体 现诉讼价值,在确定诉讼周期、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等诸多程序设计 上均有导向意义。 (二)适时审判请求权 与诉讼效益理念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国家除保障当事人利用 民事诉讼实现实体利益外,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使其能够“适时”地获得民事 裁判。所谓适时无非是指诉讼经济,减少当事人利用程序时在劳力、时间、费用方面的 花费。我国传统民事司法中并无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提法,但以下两个制度可视为是对适 时审判请求权的间接认可:(1)举证时限制度,即通过证据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尽早提出 所有相关事证,并限缩争执的部分,实现集中审理,使当事人能花费较少的诉讼成本。 对举证时限制度,可参见本书第十章第四节的相关论述;(2)审理期限制度,《民事诉讼 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涉外程序、 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设置了相应的审限,并对有关审限的计算、延长、扣除以及批准延 期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程序性规范。审理期限制度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十三章第 四节的论述。 (三)与诉讼效益相关的因素 提高诉讼效益的途径是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1.诉讼程序的合理设置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设置相应的繁简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实行集中审理:®力争案 件在一审中公正解决,以合理减少上诉或再审的发生: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尽可能地解决多宗 纠纷,注重合理运用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三人诉讼制度、简易程序、诉讼的合并、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都是提高 诉讼效益的有效途径。 2.缩短诉讼周期 诉讼周期的时间跨度涵盖了整个诉讼过程,它自案件系属于法院时起,至生效判决送 达给当事人为止,能全面地反映出诉讼过程的时间耗费。在其他变量相对恒定的前提下, ①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所谓集中审理,主要是指审理过程中先明确案件的争议点,然后在开庭审理阶段尽量一次性集中调查涉案 的所有证据,双方集中发表意见,争取在尽量少的庭审次数中审结案件。参见李木贵:《民事诉讼法》,台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92页。 4545 降低,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能够有接近法院的机会。可谓“以最小的负担,实现诉讼效 益最大化”。 (一)内涵 诉讼效益包含了效率(迅速)和诉讼经济两方面的要求。前者追求的是诉讼能够迅速 完结,避免诉讼迟延,诉讼上的迟延无异于拒绝审判;后者则是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投入产 出之比,要避免重复诉讼和无意义的诉讼,减轻法院的负担,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易、低廉、 迅速及较少的时间、人力和费用上的支出。 诉讼效率的概念反映行为的快速、有效,即诉讼程序中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及有效性。 ① 效率相当于效益中的时间成本,高效率则表明时间成本低。而诉讼效益在内容上既包括 诉讼的时间成本,也包括通过裁判实现的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被挽回的经济损失,还包 括法院通过诉讼对合法社会关系的保护、对法律程序的维护及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等等,其内涵比诉讼效率要宽泛得多。但应注意,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都在资源配置意 义上强调利用和节约司法资源,两者所指向的资源都包括了时间、金钱、精力和智力等 要素,所以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在结果上有相似的一面,只不过诉讼效益能更全面地体 现诉讼价值,在确定诉讼周期、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等诸多程序设计 上均有导向意义。 (二)适时审判请求权 与诉讼效益理念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国家除保障当事人利用 民事诉讼实现实体利益外,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使其能够“适时”地获得民事 裁判。所谓适时无非是指诉讼经济,减少当事人利用程序时在劳力、时间、费用方面的 花费。我国传统民事司法中并无适时审判请求权的提法,但以下两个制度可视为是对适 时审判请求权的间接认可:(1)举证时限制度,即通过证据交换使双方当事人尽早提出 所有相关事证,并限缩争执的部分,实现集中审理,使当事人能花费较少的诉讼成本。 对举证时限制度,可参见本书第十章第四节的相关论述;(2)审理期限制度,《民事诉讼 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涉外程序、 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设置了相应的审限,并对有关审限的计算、延长、扣除以及批准延 期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程序性规范。审理期限制度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十三章第 四节的论述。 (三)与诉讼效益相关的因素 提高诉讼效益的途径是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1.诉讼程序的合理设置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设置相应的繁简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实行集中审理;② 力争案 件在一审中公正解决,以合理减少上诉或再审的发生;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尽可能地解决多宗 纠纷,注重合理运用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共同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三人诉讼制度、简易程序、诉讼的合并、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都是提高 诉讼效益的有效途径。 2.缩短诉讼周期 诉讼周期的时间跨度涵盖了整个诉讼过程,它自案件系属于法院时起,至生效判决送 达给当事人为止,能全面地反映出诉讼过程的时间耗费。在其他变量相对恒定的前提下,                                                               ① 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8 页。 ② 所谓集中审理,主要是指审理过程中先明确案件的争议点,然后在开庭审理阶段尽量一次性集中调查涉案 的所有证据,双方集中发表意见,争取在尽量少的庭审次数中审结案件。参见李木贵:《民事诉讼法》,台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7 年版,第 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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