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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周期的长短可直接用于表达诉讼中各主体经济成本耗费的高低。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客观上起到了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的作用。 3.提高裁判结果的正确率 在审判实践中,裁判的公正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官的公正性、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个案的认识,还包括双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质量,甚至同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 总体变化有关。在纠纷当事人作出诉诸司法解决的抉择时,整个社会的司法信用度也有决 定性影响。 4.提升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当事人和法院如果实施了无效甚至错误的诉讼行为,如当事者滥用诉权,审判者选择 诉讼程序失当(如能用简易程序而适用了普通程序)等,都会使诉讼延宕。错误或无效的 诉讼行为还会增大诉讼的相关成本,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不但对诉讼目标的实现没有任 何良性效应,还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实施有效而正确的诉讼行为也是诉讼经济的必要 条件。 (四)提高诉讼效益与防止诉讼突袭 公正与效率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是内含于正义之中的应有之义。司法的灵魂 在于它的公正性,司法失去公正也就丧失了生命力。然而,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价值 追求,一定程度上,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但是,特定情况下在程序公 正和诉讼效益之间还有着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情形,这是因为,追求公正可能以降低诉 讼效率为代价,而追求提高诉讼效率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又可能损害诉讼的公正性。在 正常情况下,审判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大,以致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 因为实现公正就要求诉讼各方的权利都得到充分保护,诉讼程序的各个琐碎细节都不容 忽略,这肯定会导致审判速度降低和成本增加。因此,协调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关系的 般原则,是程序公正价值优先,兼顾诉讼效益,即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 但提高诉讼效率不能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突袭性裁判不仅不能促进诉讼效率的 提高,还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例如,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 做出判决的话,便在实质上剥夺了相关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利,构成突袭性裁判,属程 序违法之情形。一般来说,诉讼突袭包括发现事实的突袭、促进诉讼的突袭和法律适用 上的突袭。 (1)发现事实的突袭。所谓发现事实的突袭,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在没能使当 事人充分认识、预测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当事人没能充分地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情 况下,法院即作出裁判的情形。这种诉讼突袭还可再细分为认定事实的突袭和推理过程 的突袭。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防止突袭性裁判的一个有效措施便是阐明权制度(参见本 书第三章第二节民事诉讼平等原则部分法官阐明权的内容)。 (2)促进诉讼的突袭。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公正优先于效率,促进诉讼 的进行固然需要,但发现真实显然应被置于更优先的位置,因此,促进诉讼的突袭应被 禁止。当事人应当有机会预测到法院的裁判内容或判断过程,在其无法实施必要的诉讼 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裁判应属程序违法,当事人应获得程序上的救济。 (3)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对案件适用法律是法院的职责。如果法院没能使当事人预 测到其就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以至于当事人没有能够充分辩论、陈述意见即作出裁 判,就属于法律适用上的突袭,也属程序违法的情形。 ①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4646 诉讼周期的长短可直接用于表达诉讼中各主体经济成本耗费的高低。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 规定的审理期限,在客观上起到了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的作用。 3.提高裁判结果的正确率 在审判实践中,裁判的公正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官的公正性、法官的素质、 法官对个案的认识,还包括双方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质量,甚至同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 总体变化有关。在纠纷当事人作出诉诸司法解决的抉择时,整个社会的司法信用度也有决 定性影响。 4.提升诉讼行为的有效性 当事人和法院如果实施了无效甚至错误的诉讼行为,如当事者滥用诉权,审判者选择 诉讼程序失当(如能用简易程序而适用了普通程序)等,都会使诉讼延宕。错误或无效的 诉讼行为还会增大诉讼的相关成本,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不但对诉讼目标的实现没有任 何良性效应,还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实施有效而正确的诉讼行为也是诉讼经济的必要 条件。 (四)提高诉讼效益与防止诉讼突袭 公正与效率是一脉相承、相辅相成的,是内含于正义之中的应有之义。司法的灵魂 在于它的公正性,司法失去公正也就丧失了生命力。然而,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价值 追求,一定程度上,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来说就是效益。但是,特定情况下在程序公 正和诉讼效益之间还有着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情形,这是因为,追求公正可能以降低诉 讼效率为代价,而追求提高诉讼效率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又可能损害诉讼的公正性。在 正常情况下,审判公正性的增强会直接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大,以致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 因为实现公正就要求诉讼各方的权利都得到充分保护,诉讼程序的各个琐碎细节都不容 忽略,这肯定会导致审判速度降低和成本增加。因此,协调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关系的 一般原则,是程序公正价值优先,兼顾诉讼效益,即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 但提高诉讼效率不能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突袭性裁判不仅不能促进诉讼效率的 提高,还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例如,如果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 做出判决的话,便在实质上剥夺了相关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利,构成突袭性裁判,属程 序违法之情形。一般来说,诉讼突袭包括发现事实的突袭、促进诉讼的突袭和法律适用 上的突袭。 (1)发现事实的突袭。所谓发现事实的突袭,是指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在没能使当 事人充分认识、预测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当事人没能充分地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情 况下,法院即作出裁判的情形。这种诉讼突袭还可再细分为认定事实的突袭和推理过程 的突袭。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中防止突袭性裁判的一个有效措施便是阐明权制度(参见本 书第三章第二节民事诉讼平等原则部分法官阐明权的内容)。 (2)促进诉讼的突袭。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公正优先于效率,促进诉讼 的进行固然需要,但发现真实显然应被置于更优先的位置,因此,促进诉讼的突袭应被 禁止。当事人应当有机会预测到法院的裁判内容或判断过程,在其无法实施必要的诉讼 行为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的裁判应属程序违法,当事人应获得程序上的救济。 (3)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对案件适用法律是法院的职责。如果法院没能使当事人预 测到其就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判断,以至于当事人没有能够充分辩论、陈述意见即作出裁 判,就属于法律适用上的突袭,也属程序违法的情形。                                                               ①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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