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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上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两个价值,也可以理解为是评价民事诉讼 制度的两个标准。程序公正以实现适当、正确、公平为目的之评价基准,包括诉讼平等、 程序保障、法院中立和诉讼公开都能够诸多具体标准:诉讼效益,则以实现迅速、经济、 安定地处理纠纷为最终目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了程序安定、程序规则合理划一、解纷 一次性解决等诸多具体标准。除了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这两个评价标准外,还有一些个 别调整的基本标准,如诚实信用原则。个别的调整指向于防止诉讼行为的矛盾、防止形 成不当的诉讼状态,以及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民诉修法】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当 事人行使权力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便是这种个别调整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各学说 作为一种理想的状态,民事诉讼立法应通过满足合理欲求、抑制不当欲求,来整合各 方参与者的行为,使民事诉讼的功能得以最大化的实现。 所谓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者设立的。民事诉讼目的 的明确将能为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适用提供指导,也是解释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方法。 ①依德国学者汉斯·弗里德黑尔姆·高尔的阐释,民事诉讼目的作为每个诉讼立法者都要面 对的法律政策问题出现:它出现在法院适用诉讼法的过程中:最后它作为一个法律理论问 题推动着学术界的研究,尤其是在开始的时候推动了有关权利保护请求权的研究。⑦同时, 民事诉讼的目的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结构,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力的分配,因此,选择 何种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在立法过程中对于确定什么样的诉讼构造会产生指导作用。 然而,国家制定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究竞何在?不同时代、不同的法律思潮之下有不 同的回答,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见解。 (一)私权保护说 该说出现于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首倡。该说强调民事诉讼 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作用,因而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定位于保护个人之私权之上,该 学说也因此被称为权利保护说或私权保护说。该说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只有在通过自己的 机关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时,才能禁止自力救济。国家垄断纠纷解决权力之后便有两方面 的任务:一方面,国家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并通过权利保护教育国民 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尽管民事实体法对民事权利做出了近乎完整的规定,但法院仍有 创造必要救济方法的必要,以期发展法律,这样才能适应权利保护的需要。因此,民事 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实现权利。⑧可以说,私权保护说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纠纷解 决的理论需要。 (二)私法秩序维持说 日本学者在对私法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全盘观察的基础上,认为民 事诉讼制度为国家司法制度之一,国家司法制度之目的,不得仅就保护个人权利之私益 目的为观察。国家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制定民法,为了维持这种私法秩序, 并将其贯彻于现实的生活关系中,国家才设置民事诉讼制度。保障民法的实效性和司法, ①法律解释学的四个基本方法分别是:目的解释、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西方国家 学者们认为,这些基本解释方法都可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之解释。 ⑧张卫平等编:《民事诉讼法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8页。 ⑧[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上),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4747 总之,上述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两个价值,也可以理解为是评价民事诉讼 制度的两个标准。程序公正以实现适当、正确、公平为目的之评价基准,包括诉讼平等、 程序保障、法院中立和诉讼公开都能够诸多具体标准;诉讼效益,则以实现迅速、经济、 安定地处理纠纷为最终目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了程序安定、程序规则合理划一、解纷 一次性解决等诸多具体标准。除了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这两个评价标准外,还有一些个 别调整的基本标准,如诚实信用原则。个别的调整指向于防止诉讼行为的矛盾、防止形 成不当的诉讼状态,以及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民诉修法】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的“当 事人行使权力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便是这种个别调整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各学说 作为一种理想的状态,民事诉讼立法应通过满足合理欲求、抑制不当欲求,来整合各 方参与者的行为,使民事诉讼的功能得以最大化的实现。 所谓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者设立的。民事诉讼目的 的明确将能为民事诉讼的立法及司法适用提供指导,也是解释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方法。 ① 依德国学者汉斯•弗里德黑尔姆•高尔的阐释,民事诉讼目的作为每个诉讼立法者都要面 对的法律政策问题出现;它出现在法院适用诉讼法的过程中;最后它作为一个法律理论问 题推动着学术界的研究,尤其是在开始的时候推动了有关权利保护请求权的研究。② 同时, 民事诉讼的目的还会影响民事诉讼的结构,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力的分配,因此,选择 何种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在立法过程中对于确定什么样的诉讼构造会产生指导作用。 然而,国家制定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究竟何在?不同时代、不同的法律思潮之下有不 同的回答,民事诉讼法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见解。 (一)私权保护说 该说出现于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首倡。该说强调民事诉讼 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作用,因而将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定位于保护个人之私权之上,该 学说也因此被称为权利保护说或私权保护说。该说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只有在通过自己的 机关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时,才能禁止自力救济。国家垄断纠纷解决权力之后便有两方面 的任务:一方面,国家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并通过权利保护教育国民 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尽管民事实体法对民事权利做出了近乎完整的规定,但法院仍有 创造必要救济方法的必要,以期发展法律,这样才能适应权利保护的需要。因此,民事 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和实现权利。③ 可以说,私权保护说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纠纷解 决的理论需要。 (二)私法秩序维持说 日本学者在对私法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全盘观察的基础上,认为民 事诉讼制度为国家司法制度之一,国家司法制度之目的,不得仅就保护个人权利之私益 目的为观察。国家为了调整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而制定民法,为了维持这种私法秩序, 并将其贯彻于现实的生活关系中,国家才设置民事诉讼制度。保障民法的实效性和司法,                                                               ① 法律解释学的四个基本方法分别是:目的解释、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和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西方国家 学者们认为,这些基本解释方法都可适用于民事诉讼法之解释。 ② 张卫平等编:《民事诉讼法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88 页。 ③ [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上),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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