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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在检验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如本节()中所述)的准则是 否需要更改方面,委员会应当与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本节()(3)(A) 中所述)及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4)中述)进行持续的合作。委员会 还应当为这些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的议程推荐议题,并应当采取 其他合理措施来增加准则制定程序的效力。 (2)委员会的回应一对于委员会职权内的准则,如果指定的会计 师执业团体或召集的顾问小组要求更改,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回应。 ()准则制定程序的评价—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本法 案第101节(h)的要求)该年度其职责范围内准则制定的成效,以及讨论 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和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a)(3)(A)、(a)(4)中 所述)的工作情况、准则侧制定项目中的末决事项。 第104节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总则—对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和涉及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相关事项时,是否遵守本法、委 员会的规定、SC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委员会应进行一项持续的检查计 划,以对此进行评价。 (b)检查频率 (1)总则—根据第(2)段,本节要求的检查应当: (A)对于每年通常为100位以上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 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 (B)对于每年通常为不足100位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 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每三年一次。 (2)对时间表的调整一—如果委员会发现不同的检查时间表与本法 的目标、公众利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致,则可以根据规定对按照第(1)21 (1) 总则——在检验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如本节(a)中所述)的准则是 否需要更改方面,委员会应当与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本节(a)(3)(A) 中所述)及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a)(4)中所述)进行持续的合作。委员会 还应当为这些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的议程推荐议题,并应当采取 其他合理措施来增加准则制定程序的效力。 (2) 委员会的回应——对于委员会职权内的准则,如果指定的会计 师执业团体或召集的顾问小组要求更改,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回应。 (d) 准则制定程序的评价——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本法 案第 101 节(h)的要求)该年度其职责范围内准则制定的成效,以及讨论 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和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a)(3)(A)、(a)(4)中 所述)的工作情况、准则制定项目中的未决事项。 第 104 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a) 总则——对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和涉及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相关事项时,是否遵守本法、委 员会的规定、SEC 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委员会应进行一项持续的检查计 划,以对此进行评价。 (b) 检查频率—— (1) 总则——根据第(2)段,本节要求的检查应当: (A) 对于每年通常为 100 位以上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 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 (B) 对于每年通常为不足 100 位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 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每三年一次。 (2) 对时间表的调整——如果委员会发现不同的检查时间表与本法 的目标、公众利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致,则可以根据规定对按照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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