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REITs的发展同样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把正确的政策上升到法 律,完善和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是使REITs从研究开发走向正常运作的关键, 也是REITs能够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当务之急。因此,EITs在中国的生存 首要的是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框架。 EITs从根本上来说,和信托计划不同,它更接近于投资基金。各国除了专 项法律以外,也同时要求用《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在美国是《投资 公司法》和《投资顾问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等相关法律共同协调 来规范。特别是作为与REITs性质最为接近的规范法律一一《基金法》、以及《信 托法》,更有必要在对REITs制定专项法律时统筹修改,以求法律规范环境的统 一。 包括EITs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所产生的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 益的要求权。资产池在法律上表现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SPV)。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包括REITs中结合了现代信托业和基金业发 展的最基本的制度要素。这包括受托责任、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基金的受托人与 管理人的制衡治理结构…等等。在国外的实践过程中,SPV的实现方式主要有 两种:特设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SPC)和特设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简称SPT),特别是其中的SPC方式应用更为普遍,这和欧美 公司型基金结构越来越普遍是相辅相成的。 在欧美市场经济国家的基金发展历史过程中,产生过各种类型的基金形式。 美国的基金多为公司型基金,英国的封闭型基金采用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采用契 约型,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多是契约型基金。从REITs的发展趋势来说, 尽管有许多国家由于原来的基金制度采用的是契约型为主的组织结构、在这些国 家和地区为REITs立法时确定了信托(契约)为主的组织结构,但是出于对REITs 性质和特点的认识不断深化,原来在基金制度中单纯采用信托契约型结构的如日 本、新加坡和韩国,都或者在EITs的专项立法中明确,组织结构可以采用公司 或信托(契约)形式:或者如韩国,索性明确EITs采用公司制结构。因此,目 前全球绝大多数REITs都采用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 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 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 金业务。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的优势就在于具有保护投资者的良好组 织基础,即一个独立、有效、按照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的基金(投资公司)董事 会。这也是REITs型投资信托基金产品越来越多采用公司制组织结构的背景。 不论SPV和SP℃的设置,还是公司制的基金组织结构,目前在中国都有一定 >7 在中国,REITs 的发展同样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把正确的政策上升到法 律,完善和修改现有的相关法律,是使 REITs 从研究开发走向正常运作的关键, 也是 REITs 能够健康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当务之急。因此,REITs 在中国的生存 首要的是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框架。 REITs 从根本上来说,和信托计划不同,它更接近于投资基金。各国除了专 项法律以外,也同时要求用《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在美国是《投资 公司法》和《投资顾问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等相关法律共同协调 来规范。特别是作为与 REITs 性质最为接近的规范法律——《基金法》、以及《信 托法》,更有必要在对 REITs 制定专项法律时统筹修改,以求法律规范环境的统 一。 包括 REITs 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所产生的证券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它 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利 益的要求权。资产池在法律上表现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 SPV)。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包括 REITs 中结合了现代信托业和基金业发 展的最基本的制度要素。这包括受托责任、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基金的受托人与 管理人的制衡治理结构……等等。在国外的实践过程中,SPV 的实现方式主要有 两种:特设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简称 SPC)和特设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简称 SPT),特别是其中的 SPC 方式应用更为普遍,这和欧美 公司型基金结构越来越普遍是相辅相成的。 在欧美市场经济国家的基金发展历史过程中,产生过各种类型的基金形式。 美国的基金多为公司型基金,英国的封闭型基金采用公司型、开放式基金采用契 约型,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多是契约型基金。从 REITs 的发展趋势来说, 尽管有许多国家由于原来的基金制度采用的是契约型为主的组织结构、在这些国 家和地区为 REITs 立法时确定了信托(契约)为主的组织结构,但是出于对 REITs 性质和特点的认识不断深化,原来在基金制度中单纯采用信托契约型结构的如日 本、新加坡和韩国,都或者在 REITs 的专项立法中明确,组织结构可以采用公司 或信托(契约)形式;或者如韩国,索性明确 REITs 采用公司制结构。因此,目 前全球绝大多数 REITs 都采用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 公司型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 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 金业务。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的优势就在于具有保护投资者的良好组 织基础,即一个独立、有效、按照投资者最佳利益行事的基金(投资公司)董事 会。这也是 REITs 型投资信托基金产品越来越多采用公司制组织结构的背景。 不论 SPV 和 SPC 的设置,还是公司制的基金组织结构,目前在中国都有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