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和制度障碍。由于现行《公司法》在国际上通行的SP℃资产证券化实体的 设立、组织机构方面的立法缺失,实践中,房地产证券化尝试往往依托《信托法》 而采用信托型的发行模式;而且,即使中国唯一一部基金法一一《证券投资基金 法》也将证券投资基金限定在契约型的信托范围内。 但是,如果据此继续采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模式发展REITs,那将 给REITs场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制度上的麻烦。 在现行法律中,与REITs最为密切相关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 但是这两部法律、包括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为公司制的基金组 织结构留下法律空间,也没有针对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缺陷,加大托管人对管理人 的监督制衡机制。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其上位的《信托法》、甚而至 于其下位的实施细则和监管规则,都并没有对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那 些直接和间接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对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公允的法律安排。因此,在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现实中, 往往形成基金管理人一方独大、监管失当的局面。3 面对REITs的涌动,当务之急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梳理和修改,并 尽快制定针对EITs的专项法规。如有可能,应该将制定包含规范产业基金、投 资基金和信托基金等内容在内的、全面而统一的《基金法》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改进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诸多根本性缺陷。与此同时,《公司法》、《证 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五、在交易所市场发展REITs产品的路径思考 在交易所市场的现有条件下开发EITs产品,需要以一种灵活而现实的态度 来进行,在国外市场经验与中国现实状况之间开辟一条成本最小、可行性最高的 通路。 从长期来看,REITs的推出与发展需要专门立法的支持,在具体运作模式上, 顺应国际市场主流趋势,选择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为宜:从短期来讲,由于存在 法律制度障碍,需要模式创新。而目前可行的创新,就是回归到REITs的本质来 设计境内REITs产品的初始运作模式。 抛开具体的运作模式不论,EITs产品本质上是一种集合投资计划,内在地 蕴含着信托关系,而这一性质却恰恰是EITs产品可能避开现有法律障碍的所 在。 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以第17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该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详见陆一《完善基金业基本制度系列谈》,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8日、24日、25日8 的法律和制度障碍。由于现行《公司法》在国际上通行的 SPC 资产证券化实体的 设立、组织机构方面的立法缺失,实践中,房地产证券化尝试往往依托《信托法》 而采用信托型的发行模式;而且,即使中国唯一一部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法》也将证券投资基金限定在契约型的信托范围内。 但是,如果据此继续采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模式发展 REITs,那将 给 REITs 场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制度上的麻烦。 在现行法律中,与 REITs 最为密切相关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 但是这两部法律、包括相关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为公司制的基金组 织结构留下法律空间,也没有针对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缺陷,加大托管人对管理人 的监督制衡机制。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其上位的《信托法》、甚而至 于其下位的实施细则和监管规则,都并没有对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那 些直接和间接的权利作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对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公允的法律安排。因此,在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现实中, 往往形成基金管理人一方独大、监管失当的局面。3 面对 REITs 的涌动,当务之急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梳理和修改,并 尽快制定针对 REITs 的专项法规。如有可能,应该将制定包含规范产业基金、投 资基金和信托基金等内容在内的、全面而统一的《基金法》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改进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诸多根本性缺陷。与此同时,《公司法》、《证 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五、在交易所市场发展 REITs 产品的路径思考 在交易所市场的现有条件下开发 REITs 产品,需要以一种灵活而现实的态度 来进行,在国外市场经验与中国现实状况之间开辟一条成本最小、可行性最高的 通路。 从长期来看,REITs 的推出与发展需要专门立法的支持,在具体运作模式上, 顺应国际市场主流趋势,选择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为宜;从短期来讲,由于存在 法律制度障碍,需要模式创新。而目前可行的创新,就是回归到 REITs 的本质来 设计境内 REITs 产品的初始运作模式。 抛开具体的运作模式不论,REITs 产品本质上是一种集合投资计划,内在地 蕴含着信托关系,而这一性质却恰恰是 REITs 产品可能避开现有法律障碍的所 在。 2003 年 12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以第 17 号主席令的形式颁布了《证券公司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该办法第 11 条明确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 详见陆一《完善基金业基本制度系列谈》,中国证券报 2006 年 2 月 18 日、24 日、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