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国后的四十多年亦是一切从国家利益出发的公法精神渗透到了全社会的每个角落,中国的 私法精神极为缺乏。反映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上,就是人们寻求正当的法律保护的意识相 当淡薄,要求法律为自己创设权利的意思近乎没有,人们应有的权利不受人重视,造成应 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同时,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市 场经济是我们的必由之路。面对市场经济下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要求,我们应当重视权利 平等,重视私法的功能。我们纵观以消极、强制手段调整的公法发展史,不难看出,这种 以公法居主导地位的调整方式是具有许多弊端:(1)首先,它维护的是一元的利益主体,这 是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是多元化的,强调权力服 从已被承认利益主体的独立性所取代。(2)这种调整方式必然导致价值取向是追求稳定,进 而造成整个规范体系封闭。由于以公法为首要调整手段的社会强调服从、安定,因而法律 规范上自成体系,从形式到内容自我封闭、保守。所以对效益和公平的重视非常不够,造 成有限的资源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市场公平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总之,我认为,在我国现在坚持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可以更有效地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 律划清界限,肃清其流毒,有利于主人翁意识和“公仆”意识的弘扬,有利于依法治国的 更好实现。9 国后的四十多年亦是一切从国家利益出发的公法精神渗透到了全社会的每个角落,中国的 私法精神极为缺乏。反映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上,就是人们寻求正当的法律保护的意识相 当淡薄,要求法律为自己创设权利的意思近乎没有,人们应有的权利不受人重视,造成应 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同时,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市 场经济是我们的必由之路。面对市场经济下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要求,我们应当重视权利 平等,重视私法的功能。我们纵观以消极、强制手段调整的公法发展史,不难看出,这种 以公法居主导地位的调整方式是具有许多弊端:⑴首先,它维护的是一元的利益主体,这 是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必然结果,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是多元化的,强调权力服 从已被承认利益主体的独立性所取代。⑵这种调整方式必然导致价值取向是追求稳定,进 而造成整个规范体系封闭。由于以公法为首要调整手段的社会强调服从、安定,因而法律 规范上自成体系,从形式到内容自我封闭、保守。所以对效益和公平的重视非常不够,造 成有限的资源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市场公平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总之,我认为,在我国现在坚持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可以更有效地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 律划清界限,肃清其流毒,有利于主人翁意识和“公仆”意识的弘扬,有利于依法治国的 更好实现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