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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新型经济法和所谓社会法,如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法、 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等。这种发展趋势表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价值越来越小。 我认为,首先,应该肯定我们过去对列宁的那一段话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其次,列宁 这段话是讲在新经济政策实施时,在经济领域中一定的私人资本主义关系许可存在的情况 下,国家可以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因此论述的是国家干预政策的问题,并非专门谈论公 法、私法划分的问题。而且,该论述的中文译文本身是有误的,其中关键的“私的”一词 被误译为“私法”。在1987年10月新版本的《列宁全集》中文译本中已纠正了这一错误, 译文的错误使我们这一问题误解了几十年。其次,以私有制是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为由, 就说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划分的基础是不对的。列宁当时指的是《哥达纲领批判》所指的 那种模式的社会主义,即是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消灭和纯粹公有制的建立,而现实中 的社会主义却都不是单一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都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 义,特别是在其初级阶段经济成分是多元的。因此,否认公法、私法划分的经济基础之存 在是毫无根据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将公法和私法的内容,溶入了普通法 和衡平法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都是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而它们对于公法、 私法划分的态度截然不同,这恰恰说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并非公、私法划分的根 本标准和基础。第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于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产 生、存在和发展的法现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确实出现了法的社会化现象,但这只 是意味着国家对发达的相互交错的“私权利”的适度干预,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利”的更 好发展,这同专制主义国家不承认和压抑“私权利”的发展是有本质区别的。这并不意味 着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必要性减少了。第四,我们搞市场经济,补商品经济发展不足的课, 但决不是一切再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做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大胆继承、借鉴资 本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有益经验,有些经济要大胆移植、照搬、接轨等等,但又要考虑到 我国的国情,必须经过我们的消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一问题上让我们重温一下资 产阶级法学家庞德的意见是非常有益的。他曾告诫中国的法律专家不要无限度地追求立法 层次上的西化,而必须发展法律解释和应用技术,使新的法律制度适应社会现实,成为地 道的属于中国的法律。西方法制也因不同国家而有不同的形态,各种制度类型利弊互见, 自有一套功能要件相配合。另外,有些导入的制度,其实已经南桔北枳了。有些则无实际 效力,有鉴于此,我认为,在我国实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应建筑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 我国自先秦以来的法律体制均是以刑为主,刑民不分,公法居绝对的主导地位。而且自建8 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新型经济法和所谓社会法,如反垄断法、证券交易法、 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等。这种发展趋势表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价值越来越小。 我认为,首先,应该肯定我们过去对列宁的那一段话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其次,列宁 这段话是讲在新经济政策实施时,在经济领域中一定的私人资本主义关系许可存在的情况 下,国家可以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因此论述的是国家干预政策的问题,并非专门谈论公 法、私法划分的问题。而且,该论述的中文译文本身是有误的,其中关键的“私的”一词 被误译为“私法”。在 1987 年 10 月新版本的《列宁全集》中文译本中已纠正了这一错误, 译文的错误使我们这一问题误解了几十年。其次,以私有制是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为由, 就说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划分的基础是不对的。列宁当时指的是《哥达纲领批判》所指的 那种模式的社会主义,即是以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消灭和纯粹公有制的建立,而现实中 的社会主义却都不是单一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都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 义,特别是在其初级阶段经济成分是多元的。因此,否认公法、私法划分的经济基础之存 在是毫无根据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将公法和私法的内容,溶入了普通法 和衡平法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都是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而它们对于公法、 私法划分的态度截然不同,这恰恰说明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并非公、私法划分的根 本标准和基础。第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于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产 生、存在和发展的法现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确实出现了法的社会化现象,但这只 是意味着国家对发达的相互交错的“私权利”的适度干预,目的在于保障“私权利”的更 好发展,这同专制主义国家不承认和压抑“私权利”的发展是有本质区别的。这并不意味 着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必要性减少了。第四,我们搞市场经济,补商品经济发展不足的课, 但决不是一切再从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做起。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大胆继承、借鉴资 本主义发展市场经济的有益经验,有些经济要大胆移植、照搬、接轨等等,但又要考虑到 我国的国情,必须经过我们的消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一问题上让我们重温一下资 产阶级法学家庞德的意见是非常有益的。他曾告诫中国的法律专家不要无限度地追求立法 层次上的西化,而必须发展法律解释和应用技术,使新的法律制度适应社会现实,成为地 道的属于中国的法律。西方法制也因不同国家而有不同的形态,各种制度类型利弊互见, 自有一套功能要件相配合。另外,有些导入的制度,其实已经南桔北枳了。有些则无实际 效力,有鉴于此,我认为,在我国实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应建筑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之上。 我国自先秦以来的法律体制均是以刑为主,刑民不分,公法居绝对的主导地位。而且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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