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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认为公法、私法的划分抹杀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 阶级斗争的工具……”它被统治阶级运用于市场经济中去规范的人们的行为,因此从来就 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从法律的历史类型上看,公、私法的划分是资本主 义法律的特有现象。因此,在资产阶级法制的废墟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就不应当再沿 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对原来传统的理论观点不断进行反思,对于社会主 义法能否划分公法和私法问题展开了讨论。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的体系应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因为:第一,不能把列宁反对社会 主义国家划分公法和私法的论断作绝对化的理解。列宁这一论断是在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前 讲的,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的触角伸向经济活动的每 个角落。一切经济活动和关系都自然带上了“公”的痕迹。因此,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 划分乃在情理之中。而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 参与和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因而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就不再 具有“公”的性质,而属于“私”的性质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私人利益愈益受到 重视,私人企业,个体企业又不断发展壮大,就必然要求“私法”的有效保护。第二,公 法和私法的划分在一切商品经济社会里都是公认的。我国目前实行的亦是商品经济。第三, 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在于:首先,两者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有利 于避免把公法领域里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运用于平等互利的私法领域。其次,有利于明确 私权的独立地位,确认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权的不可侵犯性,以便有效地保 护法人和公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再次,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 法治的法律基础的概念。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诸如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权利本位等是现 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中的人权、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则是公法权力的原型和现代权利 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要实行法治,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必须确立私法优位的观念。这是“主 人”监督“公仆”,防止“公仆”侵犯“主人”权利的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搞市场经济不一定必须划分公法和私法。首先,普通法系就不崇 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英国、英美法国家的市场经济并未受到影响,发展反而十分强劲。 其次,20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适应时 代的要求了,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在立法上亦干预经济,出现了所谓的“私法的公法 化”或所谓的“法的社会化”,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成了与私法的相互 77 出发点,认为公法、私法的划分抹杀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 阶级斗争的工具……”它被统治阶级运用于市场经济中去规范的人们的行为,因此从来就 不存在什么“公法”与“私法”之分。从法律的历史类型上看,公、私法的划分是资本主 义法律的特有现象。因此,在资产阶级法制的废墟上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就不应当再沿 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对原来传统的理论观点不断进行反思,对于社会主 义法能否划分公法和私法问题展开了讨论。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的体系应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因为:第一,不能把列宁反对社会 主义国家划分公法和私法的论断作绝对化的理解。列宁这一论断是在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前 讲的,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下政企不分,政府的触角伸向经济活动的每 一个角落。一切经济活动和关系都自然带上了“公”的痕迹。因此,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 划分乃在情理之中。而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 参与和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因而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就不再 具有“公”的性质,而属于“私”的性质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私人利益愈益受到 重视,私人企业,个体企业又不断发展壮大,就必然要求“私法”的有效保护。第二,公 法和私法的划分在一切商品经济社会里都是公认的。我国目前实行的亦是商品经济。第三, 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在于:首先,两者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通行的原则不同,有利 于避免把公法领域里的强制性原则和方法运用于平等互利的私法领域。其次,有利于明确 私权的独立地位,确认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权的不可侵犯性,以便有效地保 护法人和公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再次,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以及整个 法治的法律基础的概念。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诸如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权利本位等是现 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中的人权、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则是公法权力的原型和现代权利 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要实行法治,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必须确立私法优位的观念。这是“主 人”监督“公仆”,防止“公仆”侵犯“主人”权利的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搞市场经济不一定必须划分公法和私法。首先,普通法系就不崇 尚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英国、英美法国家的市场经济并未受到影响,发展反而十分强劲。 其次,20 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适应时 代的要求了,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在立法上亦干预经济,出现了所谓的“私法的公法 化”或所谓的“法的社会化”,在经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成了与私法的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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