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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私法概念和私法内容由此得以产生和相对发展。罗马法学家认为:“整个法就在于不 是获得就是保持或减少。实际上,诉诸法律或者是为了以某种方式使某物成为某人的,或 者是某人以某种方式保持自己的物品或权利,或者以某种方式转让或丧失它们。”(查士丁 尼《学说汇纂》DI,341页)。罗马法对于个人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使得罗马帝国的多元化社 会结构保持长期的相对稳定。 罗马法学家只是提出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概念,对公法与私法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严格地说,罗马法学家 眼中的公法中的“公”只是一个“介于国家与社会的概念”,因为那时国家和社会的分离 还不深刻,不明显。一般地认为,罗马社会是一市民社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当时很难 产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但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相对概念,罗马帝国不 同于其它同时期的国家,它是借助于商品交换而非仰仗武力繁荣的。因此,罗马社会可看 作是早期处于雏形的市民社会,还不能跟现在的市民社会相提并论。 其实,无论公法抑或私法都是为社会和国家利益服务的,只是公法是一种强制性的、 消极的、被动的调整方式,而私法则是一种放任的、积极主动的调整。公法强调维护国家 的政体,其目的在于惩罚教育,而私法则旨在维护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其目的在于补偿救 济。公法是静态的调整,私法是一动态的调整,动态的调整较静态的调整有时会取得意想 不到的效果。如果在一个社会中,积极的调整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呈现出 稳定和发展的态势;反之,消极的调整占主导地位,社会发展社会显得相对停滞、甚至动 荡。当然,这里不排除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和例外现象。 四、我国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讨论 我国法学界传统的观点总是反对社会主义的法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公法和私法 划分是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相联系的,而社会主义法所建立的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 核心的。而社会主义法是同私有制水火不相容的。这种观点的经典依据是列宁在十月革命 胜利后苏联制定民法时曾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 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列宁全集》第36卷,第587页)。人们一直认为,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利益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 在所谓私法领域里的个人利益同集体的和国家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列宁的“我们不 承认任何‘私法’的说法,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曾有一段时间,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不主张划分公法和私法。此外,有的学者坚持以法律的阶级意志性为6 系、私法概念和私法内容由此得以产生和相对发展。罗马法学家认为:“整个法就在于不 是获得就是保持或减少。实际上,诉诸法律或者是为了以某种方式使某物成为某人的,或 者是某人以某种方式保持自己的物品或权利,或者以某种方式转让或丧失它们。”(查士丁 尼《学说汇纂》DI,341 页)。罗马法对于个人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使得罗马帝国的多元化社 会结构保持长期的相对稳定。 罗马法学家只是提出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概念,对公法与私法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严格地说,罗马法学家 眼中的公法中的“公”只是一个“介于国家与社会的概念”,因为那时国家和社会的分离 还不深刻,不明显。一般地认为,罗马社会是一市民社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当时很难 产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但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它是一相对概念,罗马帝国不 同于其它同时期的国家,它是借助于商品交换而非仰仗武力繁荣的。因此,罗马社会可看 作是早期处于雏形的市民社会,还不能跟现在的市民社会相提并论。 其实,无论公法抑或私法都是为社会和国家利益服务的,只是公法是一种强制性的、 消极的、被动的调整方式,而私法则是一种放任的、积极主动的调整。公法强调维护国家 的政体,其目的在于惩罚教育,而私法则旨在维护以个人权利为基础,其目的在于补偿救 济。公法是静态的调整,私法是一动态的调整,动态的调整较静态的调整有时会取得意想 不到的效果。如果在一个社会中,积极的调整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呈现出 稳定和发展的态势;反之,消极的调整占主导地位,社会发展社会显得相对停滞、甚至动 荡。当然,这里不排除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和例外现象。 四、我国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讨论 我国法学界传统的观点总是反对社会主义的法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公法和私法 划分是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相联系的,而社会主义法所建立的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 核心的。而社会主义法是同私有制水火不相容的。这种观点的经典依据是列宁在十月革命 胜利后苏联制定民法时曾说:“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 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列宁全集》第 36 卷,第 587 页)。人们一直认为,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利益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 在所谓私法领域里的个人利益同集体的和国家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列宁的“我们不 承认任何‘私法’的说法,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曾有一段时间, 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不主张划分公法和私法。此外,有的学者坚持以法律的阶级意志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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