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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湖广等省“折亩的办法至迟到万历年间已几平普遍实行”。梁氏这样的论证也是站不住脚 的,既然折亩法到万历年间才实行,那么,湖广洪武年间的220余万顷的册报数又作何种解释? 围然,20余万顷是“纳税单位”但是,它是否就是由220余万顷折算而来的呢?何炳棣先生业已 证明,明初两度派监生核田的对象是两浙而不是全国心,那么,洪武时220余万顷的“实际 种小亩”又是怎样产生的呢?据我所知,明代湖广虽有折亩的实例,但并不是普遍实行,因为许 多地方志在叙述田赋时总是开列田,地、山、塘等项,田又分上、中、下,山乡、水乡几等,地、塘亦 如之。其类型有别,税亦有轻有重,象这样的记载绝大部分是没有折亩的.清顺治十八年《李鹏 鸣题征收练饷应从明年照银均派不宜按亩加饷事本》云:“夫地土有肥瘠,钱粮因之为多寡,如 各直省田地有分上中下三等者,有分金银铜铁锡五等者,有以一等分为三则,三等分为九则者】 其起科之数,或每亩征银一钱,或不止一线,或递减至一分,而且有不及一分者则壤成赋,次第 较然,载在全书,班班可考。”不仅如此,而且就一些实例来说,湖广地区的折亩率(实际耕地 与纳凭领田之比)也是不高的,如湖北潜江县,隆庆六年(1572)民默额田为2055顷余,万历五 年(1577)清丈结果为11022顷余,虽然加派辽饷时以万历五年谐丈数为准,但赋粮未增,故仍 折回隆庆六年数,以5.361实际小亩折一赋粮单位,谓之“大亩”,一大亩科粮一升。又如安陆 县嘉靖和隆庆年间田额均为901顷余,万历时清丈结果为3639顷余,实际耕地与额田之比为 4.04,再如黄陂县隆庆六年时额田为3006顷余,万历九年(1581)清丈结果为12542顷余 实际耕地与额田之比为4.1。这几个实例显示,明代湖广的实际耕地与额田之比并未达到以 220余万顷折20余万顷的高达11.C的折算率。也许有人会说:这几个具因为在平原水田区 折算率自然不高,若在拼作粗放的山区、旱地较多的县设,其折红军肖定野高。事实恰恰相反 如鄂西山区的兴山具,隆庆六年子田为1395余,历八车(160)丈量的结果为365顷余 实际耕地与额出之比为名.7,又如巴东员隐庆大年时田额为720顷众,万历三十年丈悬结果 为768顷余,实标耕地与额田之比为1.06⑦。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一些,但这些已足够证明 明代湖广的20余万顷田额不是由220余万顷折亩而来:而梁方仲所谓220余万顷是湖广“实 际耕种的小亩数”也是不成立的。 (二)载籍数定为20余万顷 前面论证了220余万顷之不可能,则载籍数必为20余万顷.除上述反证法外,还可以找到 更直接的证据,最能说明明代湖广载籍田额的史料应是明代所修的湖广总志,因为这些总志详 细记载了各府州县的田额数。现存明代湖广总志有两种:一是《湖广图经志书》,该书成于嘉靖 元年(1522),记事至正德十六年(1521)止,分府州记载了湖广成化八年(1472)和正德七年 (1512)的户口、田地、田赋数:二为《湖广总志》,该书刊于万历十九,年(1591),记事至隆庆年间, 分府州县记载了隆庆六年(1572)的户口、人丁、田地、田赋数。据此二书所载府县田额细数,湖 台何桥韩中黑大结数产约考释与评货:第57页中国壮会科学出版社19器 光江县去)3《地表·多区 光(兴山县志》卷0 段志 -25 1994-009China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因 为 湖广等 省 “ 折亩 的办法 至迟到 万 历年 间 已 几 乎普遍实行 ” 。 梁 氏这样 的论证也是站 不住脚 的 。 既然折亩法到 万历年 间才 实行 , 那 么 , 湖广洪武年 间的 余 万顷的册报数又 作何种解释 固然 , 余万 顷是 “ 纳税单位 ”但是 , 它是 否就是 由 余万 顷折算而来 的呢 何炳棣先生业 已 证 明 , 明初两度 派遣监 生 核 田 的对象 是 两 浙而 不是 全 国 ① , 那 么 , 洪武时 余万 顷的 “ 实际耕 种小亩 ”又是 怎样产生的呢 据我所知 , 明代湖广虽有折亩 的实例 , 但并不是普遍实行 , 因为许 多地方 志在叙述 田赋 时总是开 列 田 、 地 、 山 、 塘等项 , 田 又分 上 、 中 、 下 、 山乡 、 水乡几等 , 地 、 塘亦 如之 。 其类型有别 , 税亦有轻有 重 , 象这样 的记载绝大 部分是没有折亩 的 。 清顺治十八 年《李鹏 鸣题 征 收练响 应从 明年 照银均 派不宜按亩 加响 事本 》云 “ 夫地 土有肥痔 , 钱 粮因之 为多寡 , 如 各直 省田地有分上 中下三 等者 , 有 分金银铜铁锡五等者 , 有 以 一等分 为三则 , 三 等分为 九则者 。 其起 科之数 , 或 每亩征银一钱 , 或不止 一钱 , 或递 减至一分 , 而且有不及一分者 、则壤成赋 , 次第 较 然 , 载 在 全书 , 班 班 可 考 。 ” ②不 仅 如此 , 而 且就 一 些 实例 来说 , 湖广 地 区 的折亩 率 实际 耕 地 与纳 税 领 田 之 比 也是不高 的 , 如 湖北潜江县 , 隆庆 六年 民赋额 田 为 顷余 , 万 历五 年 清丈结果 为 顷余 , 虽然加派辽晌 时 以 万历五年 清 丈数为准 , 但赋 粮未增 , 故仍 折 回隆庆六年数 , 以 实际小亩折 一赋粮单 位 , 谓 之 “ 大 亩 ” , 一大亩科粮一升 ③ 。 又 如安陆 县嘉靖和隆庆年间 田额均 为 顷余 , 万 历时清 丈结 果为 顷余 , 实际耕地与额 田 之 比为 ④ 。 再如黄破县隆庆六年 时额 田 为 顷余 , 万历 九年 清 丈结 果 为 顷余 , 实际耕地与额 田 之 比为 ⑤ 。 这 几个 实例显示 , 明代湖广 的实际耕地 与额 田 之 比并未达到 以 余万 顷折 余万 顷的高 达 的折算率 。 也 许有人 会说 这几 个 县因为 在平原水 田 区 , 折算率 自然 不高 , 若在耕作粗 放的 山 区 、 旱地较 多的县份 , 其折算率肯定要 高 。 事实恰恰相反 , 如 鄂西 山区 的兴 山县 , 隆庆六 年 时 田 额 为 顷余 , 万历 八年 丈量 的结 果 为 顷余 , 实际耕地与额 田 之 比为 ⑥ 。 又 如 巴 东县隆庆六年时 田额 为 顷余 , 万历三十年丈量结果 为 顷余 , 实际耕地与额 田 之 比为 ⑦ 。 这样的例 子还 可以举 出一些 , 但这些 已足够证 明 明代 湖广 的 余万 顷 田 额不是 由 余万 顷折亩 而 来 而 梁方仲所谓 余 万 顷是 湖广 “ 实 际拼种的小亩数 ”也是不成立 的 。 二 载籍数 定为 余万顷 前面论证 了 余 万 顷之不 可能 , 则载籍数 必 为 余万 顷 。 除上述反证法外 , 还 可以 找到 更直接的证据 。 最能说 明明代湖广 载籍 田额 的史料应是 明代所修 的湖广 总志 , 因为这些总志详 细记载了各府州县 的 田 额数 。 现存 明代湖广总 志有两种 一是《湖广 图经 志书 》 , 该书成 于 嘉靖 元 年 , 记 事 至 正 德 十六 年 止 , 分 府 州 记 载 了 湖广 成 化 八 年 和 正 德七 年 的户 口 、 田地 、 田赋数 二 为《湖广总 志 》 , 该 书刊于万 历十九年 , 记 事至隆庆年 间 , 分府州县记载 了隆庆六年 的户 口 、 人 丁 、 田地 、 田赋数 。 据此二 书所载府县 田额细数 , 湖 ① 何炳棣 ‘《中国古今土 地数字 的考 释 与评 价 李 第 页 中国社 会科学 出版社 己 ② 见《清代档案 史料丛编 》 第 辑 , 第 页 ③ 光绪《潜江 县志 》 卷 《舆地 志 · 乡 区 》 ④ 道光《安 陆县 志 》 卷 《田 赋 》 ⑤ 同治《黄破县志 》 卷 《赋 役 》 ⑥ 光绪《兴 山县志 》 卷 《斌役 志 》 ⑦ 同治《巴 东 县志 》 卷 《斌 役 志 》 以 上 各方 志隆庆六年 田 额 均 见 万 历《湖 广总 志 》 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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