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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裁决(崔卓兰《行政规章》,页144)。这不是允许别人直接 或变相干涉法院审判,是什么? 说到这份上,《宪法》再“靓”也只好躲起来不见人了。 然而人们到处呼唤着《宪法》:不仅在教科书、会议室里,而 且在“放下筷子骂娘”之后;不仅作为学术概念“纸上谈兵”,而 且变成改革的对象、策略、标语和口号一一“依法治国”难道不 是“宪法至上”?一直在讨论设立的专事违宪审查的宪法委员会 应当隶属全国人大还是人大常委会?如此这般,这般如此。怎么 解释? 答案不在别处,却在上一篇“政法笔记”讨论过的权利话语 的意识形态功能:须知宪法是权利话语部落中最“神圣”的一族。 惟其神圣(“大写”),由它规定(“赋予”)的各种权力与社会关系 才得以统统颠倒、彻底扭曲了,从我们视野里消失,留下一行行 权利的脚印。但是在中国,在法律本土化或“现代化”的进程里, 《宪法》除了示范、跟踪指定的官方意识形态,并随之不时调整方 向外,还担负一项同样重要而且更加敏感的任务。那就是充当不 断高涨的法治化批判意识的“母法”。试想,除了《宪法》,那批 判意识还愿意跟谁学习走路、说话?换言之,它既是那接受批判 的虚构法权关系的透明幻影,一领只有“法盲”才看不见的透明 “新衣”;同时又大力培育、精心驯养着自己批判者的批判意识,用 30政法笔记 通时继燃红就割生: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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