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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征收”,应全部上缴主管部门,然后判决“撤销被告向原告 征收荒地费的行为”。 最后农民实得:“每人二十元钱,除用于建本村小学的费用 外,[由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缴款人。” 读者或许要问:即使委托征收符合有关法律、文件,那办学 款和荒地费是否仍可能违背党的政策加重了农民负担?当然可能。 但这样提问题,实际是要法院鉴别、解释有关法律、文件的实质 合法性和位阶关系。而这鉴别、解释的性质和方式,归根结蒂,乃 是违宪审查。本来,没有违宪审查制度,不等于法院不审查行政 立法等抽象行为。只是法院不能宣布、执行审查的结果,如认定 某行政规章或命令无效。实际上,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理所当然要选择作为审判依据的法律,排斥与之 抵触的法律。既有选择,鉴别、解释、审查使在其中了。那么,如 果法院发现两件或多件均可适用但相互冲突的规章、命令怎么 办?《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 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 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第五十三条)。这是“贬损”司法 审查的“谁立法谁解释”原则的当然推论。政出多门,机关之间 争权夺利、推诿责任的事屡见不鲜。这条规定一日认真贯彻,法 院审理行政部门违法的案件,每逢法律冲突,便要“送请”上级 它没宪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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